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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要件
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要件与效果
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期间
法律后果
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断
效力
诉讼时效的延长
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与从物
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类型法定
货币物权法定之含义
内容法定
物权法定原则
违反物权法定之后果
物权与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
公示的方式动产交付
物权法总论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登记
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
特殊规则
公示要件主义
所有权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特殊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件主义
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
运用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登记要件主义
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加特殊规则
质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善意取得
先占
原始取得时效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添附
继受取得
业主的专有权与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及相应义务
自物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不动产相邻关系类型共有物管理
行使有处分共有物及重大修缮
共有人的内部关系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的外部关系:
债权、债务承担
共有物管理
共有共有人的内部关系处分共有物及重大修缮
分割请求权
物权共同共有优先购买权
债权、债务承担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
双方权利、义务
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从属性
地役权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抵押财产效力范围
他物权抵押权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
担保物权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并存于竞合
动产质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动产质权人权利
质权动产质权的效力出质人权利
动产质权的特殊规则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的消灭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占有的种类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和物权占有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返还责任
善意占有损坏赔偿
占有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使用收益权
恶意占有返还责任
损害赔偿
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债的分类连带之债之债和按份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债权的效力
债权原理债权差异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买卖不破租赁
债权的物权化
预告登记制度
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债务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给予义务和行为义务
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
管理他人事务的体系
管理他人事物
无因管理必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构成要件无法律上的之义务
管理事务需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表示
正当的无因管理
不当的无因管理
法律效果误信管理
不法管理
一方受有财产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
一方受益与另一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法律上原因
目的的自始欠缺
给付不当得利目的不达
目的消灭侵害他人权利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类型依内容支出费用
非给付不当得利求偿
债发生的原因受益人行为
受损人行为
依发生原因第三人行为
法律规定
返还客体自然事件
法律效果返还方法
返还范围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侵权之债不承担和减轻承担的情形
多数人侵权
特殊侵权
合同的订立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之债合同履行障碍
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数人侵权的基本类型
受害人在诉讼时对部分共同侵权人免责的效力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
监护人责任
转承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个人之间用工关系的雇主责任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责任
适用无过错原则高度危险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中的无过错责任
物保(参照担保物权)
特征
保证合同
订立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方式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最高额保证
可以做保证人的人
担保方式保证保证人范围
(人保)不可以做保证人的人
保证人合同欺诈时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的追偿权
主债权转让的情形
主债权变更对保证的影响主债务转让的情形
主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
保证期间的性质、种类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起算、经过及其效果
定金种类
定金的惩罚性及其适用
构成要件
生效期间
要约法律效力内容
效力存续期间
撤回和撤销
承诺
合同的成立及缔约过失责任承诺的形式和撤回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特征
合同未成立型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合同无效性
合同被撤销型
效力未定合同不被追认型
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合同形式的类型
合同的形式违反合同形式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解释格式条款制定者的提示说明义
务
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条款不明时的处理
语义解释
体系解释
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诚信解释
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情形
全部无效:
(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的效力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
合同的撤销权
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
合同效力待定情形
效力未定合同的生效——追认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合同的履行及抗辩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两个债权都合法
两个债权都到期
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
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
基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基于劳动关系
代位权基于人身损害及人寿保险
原告:
债权人
被告:
次债务人——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行使第三人:
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应追加)
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债选低者)
诉讼中的抗辩: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诉讼费:
此债务人
费用承担其他费用:
债务人
后果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额度内消灭
合同的保全无偿转让财产
不合理高价收购财产
条件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损害债权人债权)
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撤销权原告:
被告:
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行使第三人:
受让人。
(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
行为发生之日起
五年不行使,消灭
后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费用承担:
债务人;
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要件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一般:
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转让生效
条件特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
—审批、登记后生效
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效力
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效力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
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
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
时间
法定抵消条件
行使
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在征求债权人意见之前,效力待定
条件一般:
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特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登记手续的-审批、登记后生效
部分转让,按份之债。
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从债务一并转让,但专
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
效力外
债权人与新债务人之间: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
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先期违约
一般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委托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保管合同
不定期仓储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解除权特殊法定解除权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保管合同的寄存人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
《合同法》第167条
一方享有特定解除权《合同法》第203条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损害赔偿问题
部分解除与整体解除的问题
法定抵消的条件
法定抵消法定抵消的行使:
形成权,通知成效。
抵消法定抵消的效力:
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合同责任约定抵消——协商一致即可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具有法定原因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为确定继承人或
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提存的条件监护人;
其他;
提存
标的物适于提存
对债务人的效力
提存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
混同
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无过错为基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
明示违约
预期违约
默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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