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大型机械设备伤害应急措施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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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运动部件伤害。
各种施工机械的运动部件都可以构成对人体的伤害,如运动中的皮带轮、飞轮、开式齿轮,钢筋切断机刀片、搅拌机等。
c.
其他因建筑机械产生的巨大噪声、振动、灰尘等对人体的伤害。
主要有搅拌机、空气压缩机、打桩机等的噪声、振动伤害。
(2)单按起因物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下四类:
起重机械伤害;
搅拌机机械伤害;
施工车辆机械伤害;
其他机械伤害。
在所有的机械伤害事故中,起重机械所造成的伤害最为严重,因此,应特别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
机械伤害应急措施
1应急措施
首先由第一发现人一边呼救,并立即向施工现场应急反应小组组长汇报事故,(如遇组长不在时,依次顺延至),由组长现场统一指挥并立即拔打电话120
急救。
同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现场指挥负责安排疏散现场无关人员。
现场指挥负责组织人员对淹埋人员进行施救,救出后迅速将其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区。
2、处理程序:
(1)
紧急救护方案
1)阻断危险物源,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2)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掌握险性动态。
(2)
紧急逃生方案(指:
发生无法控制的险情时)
1)应向危险地带的反方向地带逃生;
2)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应视灾害的大小程度,根据不同的灾害采取相应的逃生方法。
(3)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医疗
1)昏迷急救措施
a)针对病因治疗;
b)支持疗法,即维护呼吸道通畅,纠正酸碱失衡,维持血循系统正常;
c)苏醒剂的应用;
d)根据病情,必要时转就近医院诊治。
(2)休克急救措施
a)平卧稍抬高下肢,给予吸氧、保暖;
b)针对病因治疗;
c)支持疗法
d)根据病情及时转院。
(4)
当听到呼救时,最先到达事故地点的人员,首先将其受伤人员脱离危险源(区);
(5)
人员发生皮外受伤时,由应急小组的第一名成员立刻利用急救药品对伤员伤口进行消毒、上药、包扎等紧急处理;
(6)
人员发生骨折、昏迷等重伤事故时:
由应急小组的第二、三名成员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并负责抬担架将伤员送上施工现场值班车,并通知就近医院进行救护准备,值班车驾驶员负责将伤员运送。
(7)
现场应急小组针对现场伤亡实际情况,必要时组织救护组、物质保护组、疏散组人员,迅速的到达事故现场以便实施抢险救灾。
(8)
人员发生死亡事故时:
由现场应急小组成员的第四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其他人员负责相关人员的疏散、物质的保障等项工作。
现场应急小组组长应立即向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上报事故情况,并由分公司通知上级有关单位、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处理。
3、应急物质
手提电话3部
急救药箱一个(含急救药品)
值班车一台
担架一付(包含简易担架)
4、应急计划
项目的应急预案,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于开工前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
也可配合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由应急小组领导负责;
应急小组的成员均应参加应急预案的培训;
d.
保持培训和演练的记录;
e.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演练过程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
f.
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还应重新试验上述程序。
5、关闭与恢复
当机械伤害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指挥组织应急小组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有无二次事故发生的可能,危险是否得到了解除,伤员是否得到妥善安排;
当确定本次事故得到有效处理后关闭此预案。
同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项目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尽快的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中。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应急小组副组长、现场指挥及时写出事故报告;
并由组长组织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教育项目全体员工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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