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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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
3、社会资本方按照《
道路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股东协议》与
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4、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采用DBOT(设计—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
5、本合同是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制订的:
(1)《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公路法》等;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
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
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财金〔2016〕92号)等。
甲、乙双方分别为:
甲方(政府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第一章
定义及解释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本项目”
“子项目”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
“股东协议”
即
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订的《
道路基础设施建设PPP股东协议》,用以约定
及中选社会资本方针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方式、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等事项。
“甲方”、“政府方”
本合同的“甲方”即指“政府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作为PPP项目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本合同的“甲方”指“
”。
“中标人”、“社会资本方”
本合同的“中标人”、“社会资本方”即指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方。
乙方、“项目公司”
由
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共同出资,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维护、自负盈亏的、专门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事项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PPP”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特许经营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根据政府方授权批准,甲方授予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独家的权利,包括:
1、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
2、获得政府方的付费;
3、本项目在运营期满时按本协议约定方式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法律变更”
指:
1、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
2、
人民政府以上的任何立法、行政机关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对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道路建设维护者为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开工日期”
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第一个子项目开工令之日。
“开始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33条约定的开始运营日期。
“履约担保”
具有本合同第40条规定的含义。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已签署并向甲方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合同、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合同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本合同第十章约定的履约担保相关的文件。
“资金提供方”
指为乙方提供除项目资本金之外的所需资金的一方,通常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锁定期”
是指限制社会资本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期间。
“政府部门”
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适用法律”
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6、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虽然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
“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构成为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万元。
具体投资总额以项目公司实际投入并经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接受政府审计职能部门审计监督。
“政府补贴”
=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经营收入
“可用性服务费”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以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项目投资资金以经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接受政府审计职能部门审计监督。
“运维绩效服务费”
乙方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
“合作期限”
指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第一个子项目开工令之日起算至
年止的期间。
“建设期”
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第一个子项目开工令之日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子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运营维护期”
指自开始运营日起至项目合作期限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合同第61条所规定的含义。
“运营年”
指运营维护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正式开始进入运营日起算至次年与该正式运营日相同日历日的前一日结束,以后每个运营公历年度依此类推。
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合同期满的最后一日结束。
“移交”
是指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将项目全部设施,包括后期项目运营的相关设备和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移交给甲方,移交时设施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务关系。
“移交日”
指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生效日期”
本合同第83条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
1.2
其它
在本合同中:
1.2.1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1.2.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1.2.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等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顺延至该非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2.4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2.5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1.2.6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或替代;
1.2.7
本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
1.2.8
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1.2.9
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0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二章
合同主体及风险分配
第2条
合同主体
2.1
甲方主体
2.2
乙方主体
第3条
风险分配
3.1
风险分配原则
本项目的风险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3.1.1
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
3.1.2
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例如通过购买相应保险)。
3.1.3
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
3.1.4
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
3.1.5
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或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3.2
甲乙双方的风险分配
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确定本项目甲乙双方的风险分配。
第三章
甲乙双方声明与权利义务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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