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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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远程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通过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或符合免试入学条件)被录取的新生,持《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的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接受入学教育,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习中心请假。
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将自动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条被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无故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将自动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的入学时间,从正式取得学籍时算起。
第四条学生在籍期间,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为2.5~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为5~8年。
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学习年限不包含休学的时间。
第三章学生证
第六条学院将统一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在籍期间,学生证需每学期注册。
第七条学生证系在籍学生证明其学生身份的证件。
持证人不得将学生证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学生证遗失后,应立即向所在学习中心汇报,写出书面材料,经批准后可重新办理。
第八条学生参加学习中心或学院组织的活动(如上课、上机、考试等),须携带学生证,以备查验。
第九条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
第四章课程选修与重修
第十条学生应认真了解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学期应选修的课程和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选修的课程,经三次考试仍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须交费重修。
第十二条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每学期期末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院公布的学期开课计划,选择下学期要学习的课程,并将选课情况报学习中心。
(二)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三)选课时应按照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的顺序进行。
教学计划中标注有先修课的课程,应修完其先修课程,再选修该课程。
(四)学习中心因教学支持服务能力等原因,可以限定某门课程的选修人数。
(五)课程选定后,不得改选和退选,否则课程学费不退。
第十三条学生不能以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的学分替代必修课的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交费重修成绩不理想的课程。
第五章课程免考、免修、代修
第十五条学生入学前已持有国家承认的单科成绩证书(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或国民教育系列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成绩证明,课程的层次、内容和学时与现专业课程要求基本相同,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考相应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允许免考的课程,只限于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及论文等一律不准免考。
申请免考的课程门数最多不超过应修总学分的25%。
第十六条对于本科学生,已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可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及《大学英语》并获得相应学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修《大学英语》并获得相应学分:
①获得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证书(2006年1月1日前);
②参加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2006年1月1日前);
③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
④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本科层次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申请不修《大学英语》课程,而改选其它课程来修满学分:
①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的学生;
②户籍(以身份证为准)在界定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详见教高[2004]5号文件的附件)。
第十八条免修、免考所提供成绩或证书自取得之日起七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申请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成绩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由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
课程免考、免修、代修申请须在每学期注册后三周内办理,过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条免考、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免考、免修”记,不计入课程成绩总评。
第二十一条免修、免考、代修课程学分一律按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第六章课程考试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试及格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完成所学课程的全部作业。
完成作业不足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考试成绩包括作业、测验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占课程考试成绩的20-40%。
期末考试以闭卷、开卷或大作业等方式进行,占课程考试成绩的60-80%。
第二十五条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已申请参加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时,须在课程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学习中心申请缓考,学习中心批准并报学院备案后,可保留此次考试机会。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凡旷考者,将取消该课程的一次考试机会。
(三)凡在考试时作弊的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为零分,并取消该课程剩余的考试机会,学生需重新交费修读,同时学院将根据作弊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不适宜补考的课程,如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及格,不安排补考,直接交费重修。
(五)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本科(含专升本)学生,将取消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试具体要求,参见《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者;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因某种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须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由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习中心申请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转专业、转学习中心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的;
(二)工作单位要求其转入其它专业;
(三)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须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初审,合格后报校区教务科,由教务科上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专科转入本科者;
(二)已修读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文、法、经管类专业的学生转入理工类专业或非外语类专业学生转入外语类时,需进行相关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转专业。
参加考试者需缴纳考试费用。
第三十五条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批准。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按如下规定办理转专业事宜:
(一)转专业手续须在每学期注册后两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二)原专业已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予以承认。
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不符的课程,学分不予承认,所交学费、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的成绩可办理相关课程成绩证明。
(三)转专业后,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
(四)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工作单位所在地有学院的学习中心,并有相同专业者,可以转学习中心;
工作调动后,无转学习中心条件,学生愿自学完成学业者,经学院批准,可不参加集体教学活动,但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和教学计划要求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到指定地点参加课程考试。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和缴纳学费者;
(三)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四)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由本人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已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其学习证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学院批准而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发任何学习证明。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前已修课程的学费、教材费不退。
第十章奖惩
第四十三条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学院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表现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期间,有违反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以下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三)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均由学生所在学习中心提出处分报告,报学院批准。
处分决定将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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