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辅导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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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2.认定小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
认定小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二)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有关程序
1.认定管理工作流程
(1)企业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区县(园区)组织申报
(5)专家评审
(6)组织认定
(7)公示及颁发证书
2.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3.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表》(京科高发[2008]434号附件二),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需组织复核的,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小组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复核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复核意见。
三、优惠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过渡优惠:
(1)《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规定,自开办之日起“三免三减半”。
(2)《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
四、区(县)局工作要点
(一)各区(县)局不是认定小组成员,不直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在认定过程中,根据市局的工作要求,配合市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高新技术企业预缴及汇算清缴: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备案类: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新法15%税率税收优惠)②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
报批类:
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外资)
2.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区(县)局受理备案时,应对企业备案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如资料不完整不予备案,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如企业备案资料内容说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备案工作结束后,可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资料及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出的问题按规定处理。
(三)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表》(京科高发[2008]434号文附件二),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
(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各区(县)局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相关情况。
五、几点提示
1.无论是享受新法15%税率的税收优惠,还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企业一律应取得按照新标准取得的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如果企业处于定期减免税过渡期,在新法实施后暂未取得新证书,则不能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待取得新证书后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3.企业过渡期满如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可以按新法规定享受15%税率的税收优惠。
4.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5.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第二部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政策
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介
1988年,国务院批准在中关村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国家高新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经过20年的创新发展,中关村已经成为全国最大,最具实力和竞争力的科技园区。
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对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作了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园区现总面积232平方公里,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德胜园、雍和园、石景山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基地等多个园区,形成了“一区多园多基地”的空间布局。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政策
(一)总体情况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
实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
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财税[2010]23号),明确了政策要点:
(1)授权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进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试点。
(2)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5年。
(3)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的试点。
(4)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试点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共两年。
(二)具体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1)适用企业
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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