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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后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退休时未满足以上条件的,应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1.2.
医疗保险模式
1.2.1.
9.5%+5(大额救助医疗费)
单位承担7.5%+2.5,个人承担2%+2.5
此方式可以享受住院待遇、药店购药、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有个人账户,退休后按本人养老金的5%划入。
1.2.2.
6.5%+5
只能享受住院待遇,退休后建立个人账户,按本人养老金的5%划入。
1.2.3.
5%+5
只能享受住院待遇,无个人账户。
1.3.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3.1.
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内调动工作,应当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变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跨地区调动工作,应当办理退保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
1.3.2.
参保人员因故中断工作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重新工作后,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3.3.
参保人员到国外、境外定居的,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当办理退保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
1.3.4.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使用。
如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无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4.
医疗保险待遇
1.4.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
起付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一)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二)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参保患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在前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15%。
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患者执行所在治疗医院相应的第二次起付标准。
1.4.2.
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个人负担20%。
1.4.3.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目前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2万。
1.4.4.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下列比例负担:
起付标准—5.2万
5.2—15万
在职
10%
退休
7%
1.4.5.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足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住院医疗统筹费以及滞纳金后,自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1.4.6.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或者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因素所致伤病或者伤残治疗需要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1.4.7.
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及报销
(一)参加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的派出机构的在职职工和已经退休的人员,需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在离哈前,需携带《暂住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或户口、异地购房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手续,在异地选择两所综合医院作为本人的异地治疗医院。
其中:
一所为三级医院,一所为二级医院。
审批有效期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未办理登记备案和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及超出有效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报销时需携带:
医疗费收据、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费用、数量和单价)、病历复印件(首页、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三)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门诊费及药店购药的费用,冲减本人个人帐户余额。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可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1.5.
大额医疗救助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职工本人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
职工年度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医疗费用在5.2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10%,个人自付10%;
1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1.6.
个人接续医疗保险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自解除劳动关系起3个月内向本人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参保模式接续医疗保险(参保模式一年后可更改)。
申请个人接续时,应填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办理续保登记后,持《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到哈尔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签订“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预存三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结算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费金额。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2.
养老保险
2.1.
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使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之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缴纳养老保险费。
2.2.
养老保险缴费分几档?
分4档:
①按实际工资缴费
②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按社平工资60%缴费
③按社平工资100%缴费
④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按社平工资300%缴费
2.3.
办理养老保险需要的手续
2.3.1.
参保
1、人员新参保需要提供:
姓名、身份证号(18位)
2、自由人转入企业参保需要提供:
姓名、身份证号、工商银行清户单
3、保险已封存人员转入企业参保需要提供:
姓名、身份证号、上一单位提供的养老保险封存单
2.3.2.
哈尔滨市区内转移
1、需要填写增减表(转出单位盖公章,鲜章)
2、需要填写封存单(转出单位在转出处盖公章,转
入单位在转入处盖公章)
2.3.3.
省内地区、省社保转入
1、转入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
2、转入人员需要提供转出地社保局打印的养老保险关系情况表、个人账户明细表
2.3.4.
建筑系统转入
转入地出具招工备案表、接收函、劳动合同、转移单、公司介绍信
转出地社保局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情况表、个人账户明细表
2.3.5.
黑龙江省外转入
2、转出地社保局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情况表
3、个人账户明细表
4、转出地社保局提供当年养老保险社平基数
2.3.6.
机关事业单位转入
1、转入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本人出具存档证明
2.4.
农村户口人员退保:
1、需要提供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申请
3、养老保险封存单
即可退回养老保险账户个人部分
2.5.
在职人员死亡领取养老保险账户余额
1、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增减表
2.6.
养老保险建户需要的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地税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每季度提供一本会计记账凭证
5、银行对账单
6、地税纳税申请报表
2.7.
养老保险答疑解析
2.7.1.
养老金账户的构成?
答: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年限*1.2%
2.7.2.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答:
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7.3.
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
其中,企业职工可以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延续缴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2.7.4.
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的问题?
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
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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