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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和其表现形式
1)国际条约——国家间为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惯例——国际贸易领域的常用习惯做法
3)各国商事立法
在国际冲突法规则指引下,各国商法也会成为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3.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何得以正确适用?
P19
(1)当事人选择法律
意思自治是首要规则。
国际商事交易相对人在合同中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或在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后当事人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可适用法律的行为。
(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商事交易法律适用规则中,在当事人没有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该国际条约应当优先使用。
习题:
判断
1.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2.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
3.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4.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英美法系。
5.国际商事条约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单选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D.国际投资关系
2.在“国际商法”的概念中,“国际”的含义是“跨越国界”,因此,在国际商法上的国际商事交易发生在()
A.国家与国家之间
B.不同国家的商事组织之间
C.国际组织之间
D.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
多选
1.国际商法属于()范畴。
A.民商法B.私法
C.公法D.国际法
2.下列属于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有()。
A.国际商事条约B.国际商事惯例
C.国内商法D.国际公法
案例
美国加州某公司是一家非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它决定增资500万美元,为此它颁布了招股书。
该招股书规定,最低认购额为5000美元。
A先生决定认购5000美元的股份,并按规定向该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寄出了明确的认购书。
公司接到认购书后,认真的将其作为股东登记在册并向其邮寄了认购股份的确认书。
但不幸的是,A先生没有接到该确认书。
12个月后,A先生突然接到公司清算人寄来的催缴股金5000美元的通知书,并向其表明公司正在破产过程中,限其一个月内缴付。
A先生十分愤怒,率先在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问题:
1.你认为A先生是否能胜诉?
为什么?
2.假设此案发生在德国或中国,其结果分别是什么?
提示:
英美法系对承诺的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德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合同也于此时成立。
中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答案:
1.A先生无法胜诉。
因为英美法系对承诺的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公司寄给A先生的股份确认书就是公司对A先生认购5000美元股份的承诺,虽然A先生没有接到该确认书,但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已将股份确认书寄出即承诺生效,无论A先生收到与否。
因此A先生要根据股份确认书规定的缴付5000美元。
2.如果该案发生在德国,A先生将胜诉。
因为德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合同也于此时成立。
因此,虽然公司一经寄出股份确认书,但由于未到达A先生处,股份确认书并未成立。
公司清算人也无法依据无效的股份确认书要求A先生缴付5000美元。
如果该案发生在中国,A先生将胜诉。
因为中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由于股份确认书未到达A先生处,因此合同承诺未生效,合同也未成立,对A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代理法p102
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
代理权关系代理效果关系
代理人(受托人)代理行为关系第三人
简述代理的类型P86~P89;
P100单、多、主重在理解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的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产生根据指定代理——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Eg:
甲为精神病人,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他没有法定代理人,于是法院为他指定了一位诉讼代理人。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甲为其7岁的儿子买保险
有权代理——有正当代理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权的有无无权代理——无正当代理权,代理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符合特定条件表见代理
显名代理——代理行为以本人名义实施
是否以本人名义隐名代理——代理行为不以本人名义实施,
但第三人明知或应该知道代理人为本人代理
本代理
复任权复代理——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复任权——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利
原则:
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
例外情形:
1.本人事前同意
2.本人事前授权本人意志
3.本人事后追认
4.紧急情况下,为本人之利益的法律强制
甲委托乙到A市购买茶叶一批,乙到A市后即将代理权转托给好友丙,丙买到茶叶后交与乙,乙再交给甲并说明了由丙代买的情况,甲未说什么,但接受了茶叶。
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
乙到A市后水土不服得重病住院。
适逢盛夏,若不和时处理,该批果品面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奈之下,乙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
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售卖货款。
某家具厂生产了3000把高档餐椅欲出售,该厂委托某外贸公司代其寻找客户并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在家具厂和外贸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该餐椅的售价最低为120美元/把,按照合同标的额的10%向外贸公司支付报酬。
后来,外贸公司代表家具厂与国外的一家餐馆签订了买卖餐椅的合同,每把餐椅的售价为135美元/把。
家具厂和外贸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买卖餐椅的合同当事人是谁?
餐椅质量出现委托,谁来负责?
代理权的产生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和世界。
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
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A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2005年7月,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业务员张某,委托他购买20台海尔立式空调。
2005年8月10日,张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江海家电公司签订了购买20台电视机的购销合同,贷款总额为480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
张某将签好的合同带回交给远达贸易公司经理,经理对此合同未置可否。
2005年8月25日,江海家电公司将20台电视机如数运至远达贸易公司,远达贸易公司经验收后陆续出售。
因付款期限已过,未见远达贸易公司付款,江海家电公司电话通知远达贸易公司支付货款,而该公司以张某超越代理权限与江海家电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江海家电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远达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1)本案的责任方是谁?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P90
通常的情形:
1.XX;
2.授权无效;
3.越权代理;
4.代理权消灭。
效力:
非经本人追认,无代理的效力。
大陆法系与我国:
1.本人的追认权
2.第三人的催告权
3.第三人的撤回权
英美法系:
无论代理人是否善意,第三人都可以对其起诉;
本人追认的话——“追认代理”
*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P92
成因:
1.因本人的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
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
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
要件:
1.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2.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必须是委托代理
被拟制为约束本人的有效代理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甲有追认权
丙有催告权
丙有撤销权
构成表见代理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代理的内部关系
代理人义务P94
1.执行的义务
勤勉;
谨慎;
亲自履行
2.服从的义务
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3.诚实忠信的义务
公开客户资料;
不得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不得受贿或图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不得泄露秘密;
向本人申报账目
本人义务(被代理人义务)P95
1、支付报酬或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特别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账目
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乙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丙。
丙与乙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明知价廉,乙也有意让丙占便宜。
丙向乙表示:
事成后愿赠他1000元。
乙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甲。
由于甲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乙,即复信同意出售,并委托乙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乙将丙所付售房价款汇给甲。
丙买得该房后,即申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
房屋拆除后,甲从旁得知了丙与乙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制裁丙与乙的违法行为。
他表示,房屋既已被拆除就算是卖了,但坚决要丙与一赔偿他的损失。
因丙将现金筹建了房屋,拿不出现款,乙较富裕,要求法院判令乙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1、乙代理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甲因丙拿不出现款,能否要求乙全部赔偿?
答:
甲委托乙代售三间房屋,乙接受委托,他们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
乙将甲的三间房屋代为出售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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