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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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通信领域具有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决策科学成果。
第三章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等三个奖励等级。
对具有特别突出贡献的项目,可以增设特等奖。
第五条对奖励范围内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按其科技水平、创新程度、产业化前景和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原
则上每年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宁缺勿滥。
第六条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科技进步和产
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可视情况评为特等奖。
获得特等奖的项目要经过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获得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可推荐参加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评选。
第四章申报、推荐途径及条件
第八条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报或推荐:
(一)中央直属科研、教学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电信运营、制造企业、经本单位初审后,直接向中国通信学会申报;
(二)其它单位向所在地通信学会申报,经过各省、区、市通信学会初审后,向中国通信学会推荐;
(三)经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二人向中国通信学会推
第九条申报、推荐项目的条件
(一)基础理论类项目须经国内外同领域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由权威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二)应用技术类项目须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鉴定,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质量稳定、效益明显。
(三)科技著作类项目应正式出版、公开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经过两届学生使用);
有三位以上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其中须有一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本单位只能有一名专家参与推荐。
(四)决策科学类项目研究成果应被决策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经过实践证明正确可行。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单位与其他合作单位协商一致联合推荐。
若有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项目负责单位不得单独申报奖励。
第五章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在中国通信学会领导下设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名称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推荐国家级奖励项目;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四)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评审委员(简称评委)若干名。
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评委由中国通信学会聘任。
第十四条中国通信学会建立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通信界知名专家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基础的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
每次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前,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范围,从专
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
第十五条评委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科技奖励工作,能够按时参加奖励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趋势,有
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遵纪守法;
第十六条评委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必须严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评委为被评项目主要完成人时,须回避本年度评奖工作。
第六章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特殊专业视情况另定)。
第十八条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择优授奖制度:
同类技术(产品)、同等水平、同时申报、限额授奖;
同类技术(产品)、不同水平、同时申报、择优授奖。
第十九条符合申报、推荐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
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并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推荐途径,于申报截止期前报奖励办。
第二十条评审程序如下:
(一)奖励办在每年度申报奖励截止期后,组织对申报奖励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期前(以邮戳日期为准)补齐材料,否则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评审资格。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审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确定推荐国家级奖励项目。
评审会首先听取主审专家对项目情况的汇报,评委进行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奖项目须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评审结果由中国通信学会核准、颁发荣誉证书,并发布公报。
第七章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推荐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
目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并参加实质性工作的;
(二)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疑难问题,并作出相对独立贡献的;
(三)新技术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重要技术难点的;
(四)在科技著作中署名的编著(作)者。
第二十二条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作出贡献的人员。
处级以上(含处级)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推荐奖励,但要在推荐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需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责任编辑确实参加了著作的编著工作,符合主要完成人
的条件,可作为著作的主要完成人参加推荐奖励,但需责任编辑本人出具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在著作中所做的独立贡
献,并经作者签字认可、出版社审定。
第二十三条
推荐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对项目
的完成发挥重要作用,且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分别授予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
位奖励证书。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形式审查结束后,奖励办向有关单位发布
受理项目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
若有
争议,需在争议期内向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争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实
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申诉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
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争议分为实质性争议与非实质性争议。
实
质性争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
报不实的意见;
非实质性争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
要完成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实质性争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荐部门协助。
(一)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回复异议内容,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报奖励办奖励办须及时将审核、裁决结果通知争议双方。
(二)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评委或相关专家调查处理争议,形成意见后报评委会主任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争议双方。
第二十九条非实质性争议一般由推荐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部门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指定日期内争议项目未有处理结果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在下一年度按新项目重新推荐评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完成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书,推荐部门应严格遴选推荐项目,仔细审查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及排序,并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如实、准确地写明推荐意见。
第三十三条申报、推荐奖励项目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评委会有权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所属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为适应通信科技快速发展的要求,中国通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期限为三年。
即推荐奖励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三年之内的项目,过期项目不属推荐奖励范围。
第三十五本办法由中国通信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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