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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委托人truster
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0.5鉴定机构appraisalcorporation
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6鉴定人appraiser
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0.7当事人concernedparties
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0.8当事人代表representativeofconcernedparty
指鉴定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参与提交证据、现场勘验、就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等鉴定活动的组织或专业人员。
指鉴定项目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经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所有书面文件或协议。
2.0.10证据evidence
指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或委托人调查搜集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记录。
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
2.0.11举证期限prescribedtimeforevidencesubmission指委托人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时限。
2.0.12现场勘验siteinspection
指在委托人组织下,当事人、鉴定人以及需要时有第三方专业勘验人参加的,在现场凭借专业工具和技能,对鉴定项目进行查勘、测量等收集证据的活动。
2.0.13鉴定依据appraisalreference
指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据;
当事人提交经过质证并经委托人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证据。
2.0.14计价依据pricingreference
指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
2.0.15鉴定意见appraisalconclusion
指鉴定人根据鉴定依据,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经过鉴定程序就工程造价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现为鉴定机构对委托人出具的鉴定项目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
3基本规定
3.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3.1.1鉴定机构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3.1.2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
当发现鉴定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应当责成鉴定人改正。
3.1.3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规则以及职业道德、执业准则。
3.1.4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
3.1.5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鉴定项目的委托
3.2.1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3.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3.2.3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
3.3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
3.3.1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复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
A)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2鉴定所需证据材料;
3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4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5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3.3.2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后,当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释明,释明后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3.3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应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和鉴定事项的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明确由申请鉴定当事人先行垫付的,应由委托人监督实施。
3.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自行回避,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委托: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不予接受委托: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2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期限内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3.6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3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4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5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B),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4鉴定组织
3.4.1鉴定机构接受委托j^,应指派本机构中满足鉴定项目专业要求,具有相关项目经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3.4.2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当事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C),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
3.4.3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3.4.4鉴定机构应按照工程造价执业规定对鉴定工作实行审核制。
3.4.5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证据材料的接收、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
3.4.6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和期限,根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鉴定方案等督促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
3.4.7鉴定人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D),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等进行完整的记录,并进行唯一性、连续性标识。
3.4.8鉴定中需向委托人说明或需要委托人了解、澄清、答复的各种问题和事项,鉴定机构应及时制作联系函送达委托人。
3.5回避
3.5.1鉴定机构应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载明回避声明和公正承诺:
1本鉴定机构声明:
1)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的咨询人;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本鉴定项目的鉴定工作酬金外)。
2鉴定人声明:
1)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3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
3.5.2鉴定机构有本规范第3.3.4条情形之一未自行回避的,且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3.5.3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行回避,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通知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鉴定人的辅助人员适用上述回避规定。
3.5.4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若鉴定机构不执行该决定,委托人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3.5.5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鉴定人。
3.5.6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向委托人申请其回避,但应提供证据,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1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吃请和礼物的;
2索取、借用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款物的。
3.6鉴定准备
3.6.1鉴定人应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目,对送鉴证据要认真研究,了解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
委托人未明确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鉴定事项。
3.6.2鉴定人应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鉴定依据、应用标准、调查内容、鉴定方法、工作进度及需由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鉴定方案应经鉴定机构批准后执行,鉴定过程中需调整鉴定方案的,应重新报批。
3.7鉴定期限
3.7.1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在表3.7.1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表3.7.1鉴定期限表
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
期限(工作日)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40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
60
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
80
10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0万元)
100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7.2鉴定期限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
3.7.3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7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3.7.4在鉴定过程中,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人鉴定期限。
3.8出庭作证
3.8.1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3.8.2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3.8.3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3.8.4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3.8.5鉴定人出庭前应作好准备工作,熟悉和准确理解专业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鉴定项目的合同约定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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