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工作常规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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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的校产帐册制度。
财会室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各财产管理员设《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表》,保管室设《固定资产明细帐》。
根据校产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和存放地点,将责任落实到处、室、班、组、人。
各保管室,每学期末清查财产实有数,做到帐物相符。
对正常的消耗列清单报总务处,由校领导审批后再消帐。
(2)建立物质购买、保管、领用的内部监督制度。
购入时财产管理员凭购物发票验收,登记入帐。
领用时,贵重物品有校长审批,并分别登记领用数量、用途、签名,月底或期末结出各种物资购入、支出、结存数进行核对。
(3)财产出借、领用规定:
⑴教工需领用或借用,必须向校产管理员输领用或借用手续,不准私自任意拿用。
新添置的财产不准出借。
⑵归还时,经财产管理员验收、办理销帐手续,并做到有损必赔。
⑶外单位借用凭单位介绍信,经校长或总务主任批准后,再出借。
(4)固定资产减少(包括转让、赠送、报废、损坏、丢失等)①转让规定转让校产必须三人以上有关人员讨论定价,大宗财产出售,需报行政会议讨论通过。
②对报废、损坏、丢失的规定:
由专管员填写,统计报废和损失清单,注明时间、数量、价值、原因及责任。
该赔偿的及时输赔偿手续,经各处、室、班、组签证后,由分管领导批准,报会计销帐。
③赔偿规定:
对损坏、丢失的财产应查明原因,照价赔偿,如无法查找责任的,班级校产由班级负责赔偿,寝室校产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其余类推。
3、保养和维修
(1)保养和维修是保证财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校产设备须做到定室存放、定人保管、定期检查。
根据不同设备的特点、规律,做好翻晒、通电、防潮、防锈、防腐等工作,保证校产设备不受损害。
(2)全校财产、设备,坚持平常小修,暑假大修,各处、室、班、组要及时报总务处统一安排。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与分类
1、固定资产概念: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30元以上,而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为固定资产,有些校产虽然达不到规定的单位价值,但成批数量较多,耐用年限长(如图书、资料、仪器、学生凳等)也要列入固定资产。
2、对新建、赠送、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实际造价。
购入的按原价入帐(运费、安装费、调试费不计入)。
3、自制的按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4、无偿调出、报废、变价转让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销减。
第四条校产管理的组织形式
1、管理分工(网络图附后)
2、成立清查小组,由校长、总务主任、财会人员、内审组成员、校产管理员组成的校产清查小组。
第五条校产清查及汇总统计
1、清查方式,年底自查、互查、抽查,暑假各处室、班、组由清查小组进行盘点清查,并确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2、清查内容及要求:
盘点校产数量,查对帐册,帐物是否一致。
3、清查时间表、价值统计表(附后)。
二、财务管理制度
Ⅰ、总述
(一)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正确处理教育发展需要和奖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的法津、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合理编制收支预算;
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加强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四)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财经法规,教育教职工遵守财务制度,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认具履行职责。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财务联络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Ⅱ、管理体制
(一)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学校食堂、工会的财务由学校管理。
(三)财会人员要做到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严格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
Ⅲ、预算管理
(一)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编制方法
1、收入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2、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教职工的福利、奖金在编制预算时要核定总额。
(四)学校报中心校审批后送教育局审核备案
(五)预算执行和调整: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预算出入较大,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Ⅳ、收入管理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
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医疗保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2、上级补助收入。
一般指教育局和中心校拨入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
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
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
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
社会财体和个人捐集资经费;
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4、其他收入。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学校服务部承租及学校南侧、西侧门等承租收入等。
Ⅴ、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二)学校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建设性支出,即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用于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五)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六)学校购置物品,原则上须取得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才能报销入帐。
(七)经费支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八)学校财务支出要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Ⅵ、资产管理
(一)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质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示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陈列品;
图书;
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次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种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五)学校购置物品,主要负责人不宜直接参与,但须予以监督。
购置500元以上物品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并建立物品验收制度。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按义政[1999]79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并报批。
(六)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
(七)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签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计入修购基金。
(八)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九)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Ⅶ、财务监督
(一)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二)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三、校舍设施维修制度
1、总务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本着为教育教学服务、师生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加强校产管理,更好地保管、维护公物,使公物损坏降低到最低限度。
2、每学期制定维修计划,报请校长室批准后执行。
3、组织人员经常检查学校房屋、围墙、电线及各处室设备,确保安全。
4、各处室设备如需维修,先具报告校长室批准后,总务处安排人员维修。
5、每学期结束时,对教室、课桌凳、水电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利用假期进行维修,确保教育教学需要。
6、平时发现损坏应查明原因,如属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赔偿后,再进行维修,如属自然损坏,总务处及时修缮。
7、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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