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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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
(一)奖励条件
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江苏分公司认定为准,连续安全生产天数达到100天时,即为一个周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在册正式职工均属受奖人员范围,每实现一个100天安全生产周期,安监部制订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发放办法,报厂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计核发放。
(三)安全生产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部负责,考核期内如发生问题,按下列标准考核:
1.内部考核事故责任者免奖。
2.一、二类障碍责任者免奖。
3.人身未遂责任者免奖。
4.本人责任的人身重伤者免奖。
5.本人责任的人身轻伤者免奖。
6.误操作(三误)责任者免奖。
7.隐瞒异常以上事件事实真相者免奖。
第十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奖励条件
1.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集团公司或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2.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的有关人员。
3.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效制止和防止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
4.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有关人员。
5.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若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条件的,内部奖励的同时还将申报集团公司特殊贡献奖励。
1.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长颁布嘉奖令,并给予重奖。
2.特级:
防止性质可构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个人、集体、部门。
奖励:
2000~50000元。
3.一级:
防止性质可构成事故及人身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集体、部门。
奖励:
2000~10000元。
4.二级:
防止性质可构成一类障碍或采取积极、果断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个人、集体。
500~1000元。
5.三级:
防止性质可构成二类障碍发生的个人、集体;
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
200~500元。
6.四级:
防止性质可构成异常和人身轻伤发生的个人、集体;
50~200元。
7.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视情况奖励1000~5000元。
8.经厂领导认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9.安全生产奖励申报批准手续:
特级由厂部讨论推荐上报集团公司认定。
一至二级奖励由厂安委会讨论,报厂长批准。
三至四级由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等讨论,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
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个人、集体,经厂部研究决定,有关事迹材料经党、政、工部门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凡上报厂部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由各部门用书面材料申报至安监部,经批准由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为教育职工,吸取教训,对因严重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事故处分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厂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种处分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等级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合同。
对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事故责任者,如触犯国家刑律时,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济处罚分为对事故部门的罚款和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划分:
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责任划分,确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
障碍划分按大唐集团制〔2011〕5号障碍标准执行,二类障碍以下划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以及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对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并处2000~2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并给予1000~1500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2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交通、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取消本厂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的处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重伤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撤销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以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000的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由本厂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分经济处分,给予其他厂领导50~300元经济处分。
(六)对其他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300元经济处分,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2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者处分外,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分。
对事故的责任人、部门等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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