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的会计处理方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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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3
建筑业
300(含)-6000
300(含)-5000
4
批发业
5(含)-20
1000(含)-5000
(1000)
5
零售业
10(含)-50
100(含)-500
6
交通运输业
200(含)-3000
7
仓储业
20(含)-100
100(含)-1000
8
邮政业
100(含)-2000
9
住宿业
10(含)-1000
10
餐饮业
10(含)-100
[2011]300号文与[2003]143号文的主要区别:
1、增加了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上表中各指标下限(不含下限)以下均为微型企业。
2、增加了新行业,上表中的1、7、11、12、13、14、15、16均为[2011]300号文新增加的
行业。
3、拆分了一些行业,[2003]143号文中的住宿餐饮业在[2011]300号文中分拆为住宿业和餐
饮业两个行业。
4、调整了部分行业营业收入的上限指标,其中:
工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调低了营
业收入的指标,建筑业批发业调高了营业收入的指标,上表中营业收入上限括号内的指标
是原[2003]143号文营业收入的上限指标。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但是,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1、简化,采用历史成本核算,减少职业判断
2、可选,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
不能同时执行两种准则。
对于小企业非经常发生、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
定。
如发生这一类业务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处理,待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时
,从其规定。
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定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如果小
企业发生了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保值》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待财政部对小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具体规定后,再
从其规定。
3、尽可能与税法保持有一致,表现在
(1)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计价、折旧和摊销等与税法基本一致。
(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与税法基本一致。
《小企业会计准则》尽可能与税法保持一致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消除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
得额的差异,以达到简化核算的目的。
但是,因为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依据不同
,所以,不仅永久性差异不可能消除,而且部分暂时性差异也无法消除。
因此,在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加减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
额。
4、转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产生以下三种情况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
(1)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
(2)因经营规模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
(3)因企业性质变化导致成为金融企业。
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部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的总体要求
1、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小微企业应根据新准则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内部核
算办法,细化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2、认真做好账务衔接工作
(1)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一级科目:
在不违反新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
行增设、分拆与合并;
明细科目:
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2)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原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
目顺利衔接。
3、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
账套的有序衔接。
4、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
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之前,应当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和清查,如实反
映现状及潜在风险。
对清查损益,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
权益科目。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的衔接与核算要求
一、流动资产科目的衔接与核算
1、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
原制度
新准则
衔接和核算要求
现金
库存现金
与原科目基本相同,首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首次执行)时,可以直接将原账中科目
余额转入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1、增设“备用金”明细科目,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备用金”是设在“其他应收款”下的明细科目。
首次执行日,应将“备用金”明细科目转至“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之下。
2、如“备用金”设为一级科目,首次执行日,可以直接将“备用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编制资产
负债表时,将其列入货币资金项目。
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分录为:
借:
坏账准备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存货与待摊费用
原制度
新准则
材料采购
新设科目,用于核算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
材料成本差异
在途物资
与原科目基本相同。
首次执行日,可以直接将原账中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材料
原材料
原制度规定包装物在“材料”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将原“材料”科目中的“包装物”余
额转入新设的“周转材料”科目
低值易耗品
周转材料
1.核算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钢模板、木模板
、脚手架等。
2.首次执行日:
(1)原制度“低值易耗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周转材料”科目。
(2)原制度“材料”科目中的“包装物”余额转入“周转材料”科目。
3.“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作为一级科
目核算。
库存商品
商品进销差价
商品进销差价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二、非流动资产科目的衔接与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
1.采用成本法核算,取消权益法核算。
2.首次执行日,直接将原账中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也可沿用原账。
。
3.首次执行日以后的会计年度对原权益法按以下方法调整,以前投资收益确认导致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大于投资成本的,以后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应分得的金额冲减长
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分录为:
借:
应收股利
贷:
长期股权投资
直至账面余额冲减至原投资成本
2.如上述调整不切实可行,将原账“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无形资产”科目,也可
沿用原账。
三、负债科目的衔接与核算要求
短期借款、应
付票据、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1.新设科目。
预收账款项多的企业,可单设“预收账款”科目。
首次执行日,对原制度“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贷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预收账款”科目。
2.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可将预收款项直接记入新账“应收账款”贷方。
应付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
1.首次执行日,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余额一并转入新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应付福利费
2.外商投资小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应付款
四、所有者权益科目的衔接与核算要求
实收资
本
首次执行日,可以直接将原账中科目
余额转入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资本公
积盈余
公积
与原科目基本相同。
首次执行日,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首次执行日衔接调账的结果不涉及这两个科目,可以直接将原账中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2.
如果首次执行日衔接调账的结果涉及这两个科目,将调账
后的余额转入新账。
本年利
润
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
所以不需要进行衔接处理。
利润分
配
首次执行日,按以下步骤调账:
1.执行新准则时的各资产和负债清查损益经批准后,从“
待处理财产损溢”转入“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2.将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
3.将未摊销完开办费余额由长期待摊费用转入“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
4.经上述调整后,视“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余额做如下调整
(1)如借方余额,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2)如贷方余额,将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五、成本类科目的衔接与核算要求
生产成
生产成本
与科目基本相同。
首次执行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
账,也可沿用原账。
制造费
用
制造费用
1.一般无余额,首次执行日不需转账。
2.季节性生产性小企业,可能有余额,首次执行日,将原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研发支出
新设科目,原制度规定研发支出不能资本化,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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