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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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指导意见
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指导意见
1.为破解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规范住宅小区停车秩序管理,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2.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封闭式住宅小区汽车的停放管理。
3.本意见所称的物业住宅小区车位(库)包括:
(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
(二)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
(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同意利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公用部位增设的公共停车泊位。
4.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在严格遵守《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础上,车辆停放应按照所在小区规定交纳汽车停放服务费。
5.住宅小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应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二)小区内车位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私家车小型汽车停放,禁止擅自停放大型车辆;小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三)已购买车位(库)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库)内,所在小区不能满足“一户一车一位”情况下,不应占用公用停车位;
(四)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配合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五)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
(六)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6.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日常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无专业物业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的住宅小区由社区负责。
7.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监督指导;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督促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管理工作。
8.利用小区道路或其他公用部位增设停车位的,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不得占用消防、救护车等应急通道。
9.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以及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公约》中关于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三)按规范要求及时维护和更新小区内设立的车位线、交通标识、标线,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四)对不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和交通引导的行为,通过电话告知、张贴温馨提示单等方式劝阻;按本意见第十二条处理。
10.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应当遵循“车位(库)充分利用”、“先地下、后地面”、“租赁车位使用效率优先”等原则。
未售封闭式独立车库应优先用于出租,建设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
利用小区道路增设的停车位禁止加装停车锁或设置其他障碍设施。
鼓励通过科学管理,停车收费价格杠杆,提高租赁车位的使用效率。
11.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小区车辆进出智能化管理。
鼓励设置车牌自动识别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提高车辆进出效率。
12.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进行应急处理。
13.非封闭式小区和开放的住宅楼可采取相关交通管制措施,具备停车收费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14.本意见自2019年12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草案)》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的立法工作安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规定(草案)》)。
现就起草过程中的有关工作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汽车的保有量迅猛增加,截至2015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达到67万辆,而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11万个,我市停车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速度远远跟不上汽车的增长速度;二是城市停车设施“重建设、轻管理”问题突出,有限的城市停车设施得不到高效使用;三是停车秩序混乱,城市道路、居住区停车乱的问题尤其突出,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四是行政及商务等公共办公区域白天停车难和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五是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因执法、收费等问题,使用率较低,达不到高使用率和高周转率的建设初衷。
城市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范,通过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本草案的立法目的有五个:
一是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设置;二是规范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三是改善交通环境;四是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五是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
立法依据包括上位法依据和现实依据。
上位法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规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一)草拟方案,有计划组织实施起草工作。
今年5月底,我局被市人大确定为《规定(草案)》起草责任单位后,6月上旬按要求草拟了《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起草工作方案》,明确了《规定(草案)》起草的立法思路、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方案确定成立立法项目草拟小组,由我局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我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市公安局、城乡规划局、交通局、发改局(物价局)、城管执法局、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同时聘请高校法律研究机构协助起草工作。
6月中旬,草案写作小组拟定《规定(草案)》框架,明确立法内容及起草分工;6月中下旬,形成《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稿。
(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为了做好《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我局广泛征求了各政府部门、各镇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具体如下:
一是征求政府部门及镇区意见,从今年5月份接受起草任务开始,共印发征求意见稿3次,召开有关停车场管理和立法的征求意见会议4次,在中山日报、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山建设信息网上同步公布《规定(草案)》征求意见1次;二是征求管理相对人、市人大代表的意见,7月8日,我局邀请了利和、百佳、大信等相关停车场管理公司的代表、市人大代表周扬波、何景光以及政府部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征求意见会;三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征求意见,8月初我局将《规定(草案)》四稿发布在中山日报、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山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9月初我局将《规定(草案)》五稿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进一步听取了包括法律、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交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意见,并再次进行修改;9月9日,我局参加了市府办组织召开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协调会等。
通过征求意见,充分论证,集思广益,收到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包括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要加大对路边车辆乱停乱放的执法,引导车主有序、付费停车等。
在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提交市法制局的《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草案)(第六稿)。
(三)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
市内立法调研情况。
7月11—13日,我局草案写作组的相关同志,分别赴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交通局和城建集团停车场公司进行调研,虽然市公安交警部门有不同意见,但我局、市交通局、城建集团停车场公司一致认为,确定市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我市的停车场主管部门比较合适。
市外立法调研情况。
8月18—19日,我局先后组织市人大法工委、环资委、市公安交警、市规划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到深圳、南宁参观考察,学习周边地市的先进立法工作经验,了解其他城市在停车场管理和执法方面的实践情况,为我市的《规定(草案)》能有较强的操作性打下了基础。
(四)反复修改完善。
我局通过了几种方式来对《规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二是根据市内外调研结果进行修改完善;三是通过听取专家论证会意见、管理对象意见、人大代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四是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进行完善;五是参考了全国其他省市近10部地方性立法和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完善。
三、关于《规定(草案)》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明确了停车场的分类
《规定(草案)》确定了停车场的定义和分类,将停车场分为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四大类。
并由此发现目前我市停车场管理的最大盲点和难点就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
因为配建停车场和单体停车场从规划到建设,从设计到施工,从报建到验收,均已按照《规划法》、《建筑法》以及相关的规划、建筑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了规划和建设。
这类停车场的管理、经营和使用都已有上位法进行管理和执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山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经营和维护做了相应的规定。
唯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又最体现我市停车乱象的就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
根据我们调研,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场所包括以下几类:
(一)人防工程;
(二)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三)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四)其他闲置场地。
以上场所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在我市既没有主管部门又没有执法部门,造成车辆乱停乱放,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设置收费泊位收费难,执法难等一系列现象。
因此本次立法的重点和创新,就是要对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做一个统一规定,明确管理部门、设置条件和处罚措施。
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将本该进入专用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从未设置停车位的道路或其他土地上进入规范的停车场进行停放
(二)根据停车场的分类对停车场的管理增设了一项备案和二项行政许可
增设了对临时停车场的备案管理(见《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草案)(第六稿)第二十六条):
根据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3项行政许可项目,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审批权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行使。
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并未对第63项进行修改,该事项仍属于由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范畴。
接着,国务院陆续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3份文件分别是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都未对第63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取消或调整,且这三份文件仍以国务院令第412号作为行政审批的设定依据。
因此,国务院令第412号是一份仍在生效的国家规章。
因此对临时停车场进行备案,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来实施是有法可依的。
增加了对停车场的经营许可(见《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草案)(第六稿)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是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也明确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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