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经委办公室管理制度14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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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报委主任批准执行。
4、办公室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办公室内设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分管财务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内审。
每季度向分管副主任报送实际支出报表,每季度向主任报告经费开支情况,年终向委党组报告财务决算情况。
(二)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1、请销款
(1)公务出差在本省3天内者,不予借款。
(2)凡公出或在本市办事需请借款的部门,必须提供有效的文件、传真电报或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在报请委主任明确批复后,方可填写借款单到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单要注明借款用途、借款种类。
(3)公出人员于公出返回或事务结束后三日内办理核退款或报销手续。
2、会议、差旅费报销规定及标准
会议、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抚委办发〔2007〕27号文件,抚财第字〔2008〕10号文件标准执行。
超过标准部分不予以报销。
3、报销审批程序
所有报销单据先由办公室会计审核后,再履行报销程序。
公出人员粘贴好报销票据后,先送委财务会计审核,确认票据符合规定后,再请本部门负责人、主管副主任签字,最后报委主任审批签字后予以报销。
4、报销时间规定
除特殊情况外,每周四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审核各业务部门凭证。
每月逢五日为委分管财务副主任签批报销票据时间。
5、离退休干部经费管理
依据我委的实际情况,由老干部办公室内具体负责离退休人员工资、活动费及其它项目费用的核定工作,待财政拨款或其他有关部门转款到位后,办公室按核定标准将经费交由老干部办公室统一发放,并由老干部管理办公室自行安排资金的使用。
6、经费报销与审批
凡经委范围内发生的各项经费,无论是行政经费、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支出经费都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1)差旅费:
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出台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市经委干部、职工需省外出差,事前须经委主任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2)汽车修理费:
凡需维修的车辆,实行派修单制度,由驾驶员事先填好报修单,经队长审查后,确定修理项目,汽车大修必须编报大修专项报告,待落实资金后才能维修。
对车辆在家的故障必须在市政府定点修配厂修理和维修,对修理用的各种材料和修理项目,不论金额大小,驾驶员或队长必须到修理现场审查签字,一月结算一次,先由办公室主任签注意见后,再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
对车辆外出故障的修理,原则上拖回修配厂修理和维修,如确实不能拖回的,在外发生的修理费,先由乘车人员证明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主任签字报销。
(3)油料费:
在本市内,实行按车号到单位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月底加油站汇总报小车队队长和办公室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报销。
禁止用白条加油,在市外确需加油的,须由乘车人在发票上证明后随差旅费一并报销。
(4)驾驶人员的补助:
由车队队长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每月的起始公里登记造册,按月核算,报办公室复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注意见,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后发给。
(5)邮电费:
办公室公用电话费、在职领导手机、住宅电话和信函等费用,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后由办公室指派专人统一办理报销。
(6)接待经费:
如有需要接待的人员,承办处室应事先征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意后接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员填好,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经分管领导签注意见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
(7)预借款:
凡因公务需借款者,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
报销上述费用由费用开支经手人填报,会计审核签章,审批人签字报销。
现金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三)各项补贴报销制度
根据市财政局实行国库统一支付,严格控制各个部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科学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使得每一比用款都在系统的监督下进行,根据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住宅电话费补贴标准。
根据抚委办发〔1997〕44号文件和抚财行〔2007〕194文件号文件规定,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月按标准实椐报销80元。
2.领导干部移动电话补贴及管理。
根据抚委办发〔1997〕44号文件和抚财行〔2007〕194文件号文件规定,实职局级领导干部据实限额报销,其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实职副局级领导干部据实限额报销,其标准每人每月200元,特殊工作岗位只限办公室主任1人实行据实限额报销,其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3、因公参加各种会议,如不发生个人承担的交通、餐费等问题,原则上不予报销补助费。
4.临时工工资问题。
由于我委临时工人员较多,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各单位临时工必须要有市人事局的审批手续,因此我委对相关临时人员办理临时用工手续,其余临时人员暂时辞退,委属事业单位借调司机只发出车补助费,不再补发差额工资。
二、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委内车辆管理,切实减少用车费用支出,确保行车安全,根据我委车辆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与管理
1.领导用车。
委领导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直接调用所乘车辆。
如因公需要到三县或外市地,驾驶员要在出车前向车管报告,办公室要随时掌握车辆动态。
各处室原则上不安排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出车,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处室分管领导不使用车辆的空闲时间或由办公室适当调配安排用车。
2.车辆调度。
严禁无证人员驾车和非专职驾驶员驾车、严禁驾驶员出私车,特别是市纪检委明令禁止的婚、丧事宜中动用公车。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应首先报请车管、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批准。
需要出市的车辆,应报请办公室主任和委主管主任批准方可出车。
3、凡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按市纪委有关规定对出车人予以追究其违纪责任,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虽经单位调配出车,但由于违犯交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和损失,驾驶员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标准视交警部门划定的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由办公室室务会议研究决定。
5、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大小,驾驶员必须报告单位并说明情况;
如不报告,所有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办公室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驾驶员必须做出深刻检查,吸取事故教训,不能被评为当年单位先进个人。
6.在执行公务期间,驾驶员不能尽职尽责,工作态度不积极,服务工作不周到,各方面的关系处理不妥当,造成恶劣影响者,实行待岗和转岗。
7.对单位驾驶员全年的工作服务态度、完成任务情况、行车公里数、行车安全、节约油料材料等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并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年度先进工作者,进行奖励。
(二)驾驶员管理。
1.为机关、为领导服务是每位驾驶员的职责,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严禁他人驾驶。
2.委内驾驶员在认真遵守交通法规的同时,也要遵守委内有关规章制度。
委领导外出工作时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休息,要服从办公室主任、车管领导,顾全大局,听从指挥。
3.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精心保持良好的车容和技术性能,随时向车管报告车辆运行状况,提出维修车辆的合理化建议。
4.驾驶员要保证通讯设备畅通,随时听从办公室主任和车管的调度。
同时要遵守职业道德,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严禁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要讲团结、讲协作、讲文明,注意自身形象,做好保密工作,热情周到地做好服务工作。
(三)车辆维修。
1.委内车辆需要维修时,由驾驶员提出维修申请,车管审核、鉴定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报请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到指定汽车维修厂实施维修。
“车辆维修审批单”外追加的维修项目,应及时报告车管认定,车管报请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追加维修项目。
2.车辆进厂维修期间,驾驶员必须跟车监督,以确保维修质量和时间,在确认维修质量合格后,在结算单上签字提车。
3.车辆维修费用由办公室车管统一汇总,列出详细清单。
维修费用每辆预计超过500元的,要由办公室主任报请委主管主任批准才能送修配厂维修。
全委车辆维修费用定期结算,结算时必须具备车辆维修审批单以及驾驶员签字的厂方清单。
(四)车辆用油。
1.委属车辆用油必须到办公室指定油站加油,实行一车一本一卡制,由车管统一集中管理。
严禁用车队的油本为外单位车辆加油,如发现违纪者将严肃处理,并按外流油量价值的十倍予以处罚。
2.如遇外出路程远,不能回市内加油的情况,由乘车领导批准可在外地加油,返回后驾驶员要及时向车管报告。
凡未经批准并无特殊情况在非指定油站加油的不予报销。
三、机关电话管理制度
1、严格电话使用管理。
工作人员因公拨打电话时,应当先准备好通话内容,尽量减少通话时间,决不允许利用电话取乐和闲聊。
2、机关电话不允许挂长途电话(省经委、省厅除外),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挂发。
因拨打不合理的电话发生的一切话费,要追究处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况的轻重,给予处罚。
3、机关领导的住宅电话、手机的费用补助,严格按审批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如若规定变更,则按新规定执行。
4、机关电话的区域开通,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公室负责电话费用结算,在适当的时间可公布电话的使用话费,实行电话费用公开。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市经委固定资产管理由委办公室负责,必须建立明细账和总账。
2.购置固定财产时,经有关会议研究,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
3.购入的固定财产填写入库单后记入明细账和总账。
4.配备和领用财产,必须填写领物单,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出库。
5.各处室要建立办公设备使用登记卡。
6.年终清理财产,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7.报废固定资产时,应申报市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办理报废手续。
五、印章管理制度
1.印章制发。
各处室及委属事业单位刻制印章,报经委主任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处出具证明,单位自行刻制。
刻制、更换印章或出具刻制印章证明,须根据市编委或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撤并机构的批文。
印章启用前,由办公室起草启用印章通知,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制发印章的具体事宜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2.印章缴销。
刻制印章的单位,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旧印章即停止使用,旧印章及撤销单位的印章,应及时送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具体事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3.印信管理。
市经委印章、钢印、印模及介绍信,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市经委党组及市经委红头文件所用套印,由办公室管理;
市经委党组、市经委印章,由办公室管理。
4.印信使用。
使用市经委党组印章,必须经党组书记、副书记批准;
使用、出具市经委印章、信件,必须经主管主任批准,必要时经主任批准;
使用、出具办公室印章、信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批准。
5.用印登记。
使用印信经领导批准后,办公室要认真进行登记,内容包括用印单位、事由、批准人、份数等。
6.印信管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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