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工程项目强条计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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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主要依据
4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
4.1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4.2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职责
5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计划
5.1基本规定
5.2检查方式
5.3检查计划
5.4强条执行记录
5.5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5.6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5.7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5.8建设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5.9资金支持计划
5.10培训要求
6强条的执行情况考核与奖惩
7整改闭环管理
8附录
1概述
XXX输变电工程是国家电网公司重点建设项目,结合该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目标,把工程建设成国网公司达标投产、优质工程,确保各项指标在过程中可控、在控,达到预定目标,本工程在严格遵循《强条》中的相关规定同时,确立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使其在工程建设中起主导作用。
2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2.1编制目的
为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2.2适用范围
XXX变电站工程
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3编制主要依据
3.1《》(国务院令第279号)
3.2(国务院令第393号)
(国务院令第2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3.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3.6(国务院令第432号)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3.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3.9《电器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3.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3.11《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3.12《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13《电器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3.13《电器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3.1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
3.1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3.16《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149
3.17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工业建筑部分(2000版)3.223.2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年版)
3.2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年版)
3.25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3.26关于2010年输变电工程达标创优工作总体安排的通知(基建质量[2010]9号
4.1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具体人员名单:
组长:
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
副组长:
业主项目部协调、质量、安全、综合专责,项目总监、施工(调试)项目经理、项目设总、运行单位现场负责人
成员:
监理、施工、设计、物资、运行维护等单位项目专职安全、质量、技经、档案(信息)负责人
4.2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职责
4.2.1进行工程总体策划,编制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2.2编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4.2.3审核各参建单位编制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4.2.4实施阶段性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
组织阶段性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强条实施台帐,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
4.2.5公布检查报告,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处理。
5.1基本规定
5.1.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使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5.1.2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应按计划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如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5.1.3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勘查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查、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1.4工程投运前,各参建单位应分别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5.1.5工程质量管理专责、专职质检员、监理工程师应持与所检查专业一致且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5.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5.2检查方式
5.2.1对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各施工单位的自查与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施工单位的自查可以按照分部、单位工程项目划分进行自检;
检查依据是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附表A-1~A-5但不限于表中)。
5.2.2由监理项目部依据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进行阶段性检查和重点、关键部位的专项检查。
5.2.3由业主按照单位工程对各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进行抽查。
5.2.4由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阶段性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5.2.5主管上级抽查。
5.3.1各参建单位依据本策划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提出检查计划,报监理项目部审批。
5.3.2在各参建单位编制的强条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提出整个工程的强条检查计划,报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5.3.3各参建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划分进行自检,自检消缺符合强条规定要求,由监理和业主组织检查,留记录归档。
5.4强条执行记录
5.4.1培训学习记录。
5.4.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是否反映内容。
5.4.3初步审查记录、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会检记录是否执行强制性条文。
5.4.4施工技术交底是否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5.4.5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应增设强制性条文标准及条款号。
5.4.6检验批检查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5.4.7分部工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主要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增加强条的执行情况记录。
5.5.1各参建单位应有四个清单,清单应履行编审批手续,即:
a)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
b)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
c)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
d)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5.5.2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确定本工程有效的四类清单,并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附表B)、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5.5.3在工程开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
5.6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5.6.1在工程勘查设计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主设人,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查设计,审核人员在图纸审查过程中对强条执行情况做好备忘并反馈主设人,编制《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提交建设单位批准执行。
在施工图会审前,设总应据实填写***750kV变电站(开关站)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表》,提交建设单位。
5.6.2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750kV变电站(开关站)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表》(附表C)。
5.7.1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监理单位。
5.7.2监理单位应按照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对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7.3施工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工程同步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签证。
5.7.4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750kV变电站(开关站)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附表D),并由施工单位签证。
5.7.5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对***750kV变电站(开关站)工程《输变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和《输变电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5.8.1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5.8.2单位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和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抽查结果填入***750kV变电站(开关站)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附表D)。
各参建单位根据强制性条文策划和实施细则,列出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预算经费计划。
其用途包括: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金等。
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预算经费计划报送监理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西宁-格尔木750kV输变电工程总牵项目部备案。
5.10培训要求
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
6.1考核与奖罚按业主项目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等要求执行。
6.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执行。
6.3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做到“事前查处”。
6.4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6.5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
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6.6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7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
6.8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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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电站 工程项目 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