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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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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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公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校内分配方案,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
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议。
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权。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校党政工协商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结合自身实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关于学校发展、建设、运行情况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行校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奖金分配方案、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教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劳动安全卫生方案等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安全的事项,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协商议定校务公开具体内容、工资集体协议、裁员方案、女教职工特殊保护措施、教职工培训计划、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校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缴纳教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
(五)民主评议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选举、罢免教职工董事、监事及教职工参加平等协商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一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系(部、所、年级)、室(组)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全体教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可结合本校实际,在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
一般情况下的比例为:
(一)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0%;
(二)
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0%;
(三)教职工人数5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
(四)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15%,原则上不超过400人;
(五)教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8%,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六)教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600人。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一线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
其他人员不超过20%;
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应当不低于其在本校教职工中所占比例,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选举单位教职工全体会议有权更换或者撤换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权利:
(一)对本校涉及教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诉求的权利;
(三)对本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本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四)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教职工群众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参加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巡察巡视、质询等代表团(组)活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
(六)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教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候选人一般应多于正式代表名额的20%,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选举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当选的代表应当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校或离岗6个月以上,其代表资格终止。
在本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
(组)活动。
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
教职工代表因违法违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学校开除、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而严重失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教职工代表的义务而失去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要求撤换。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或其他管理人员;
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领导、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或其他具有相当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3年或5年为一届,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学校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细则规定确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应当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提交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报告内容为拟召开教代会次数、上次换届时间、本次召开日期、主要议题议程、选举方案和大会筹备委员会建议机构及名单。
届中会议,报上级工会备案。
(二)制定选举方案,组织各选举单位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
(四)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及建议人选;
提名教职工董事、教职工监事和学校劳动人事关系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民主管理、参政议政程序方法的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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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学校 教职工 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