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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二年》曰:
”政以正民。
”《周礼。
天官》曰:
”建邦之六典,四日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
”“政”的这些含意相当于今天所说的控制社会、管理国家事务、治理民众的意思。
古代汉语中的”策”字有两个词义与政策有关:
一是”策书”的含意,相当于今天的”政令”、”文件”、”规定”的意思。
《释名》注:
”策书教令于上,所以驱策诸下也。
”二是计谋、对策、谋略的含意。
如《战国策》的”策”,讲的就是战国时代各国发生事情时所采取的各种计谋和对策。
《礼记。
仲尼燕居》中说:
”策,谋也。
”《吕氏春秋。
简选》曰:
”策,谋求也。
”所以,按照古代汉语的本意,”政”和”策”就是治理国家、规范民众的谋略或规定。
英语中原无”政策”一词,只有”政治”(Politic),源于古希腊语中的”Poiteke”
,意为关于城邦的小学问,随着近代西方政党政治的发展,从Politic一词逐渐演变出Policy一词,具有”政治”、”策略”、”谋略”、”权谋”等含意。
它被用来指称政党或政府为实现特定的任务所采取的行动。
日本学者在翻译”Policy”时,从早已传入日本的汉字中挑选了”政”和”策”二字组合在一起,译为”政策”一词。
所以有人认为,虽然古代汉语中有”政”和”策”二字,但将二者合用组成”政策”一词,则源于日本,因此现代汉语中的”政策”一词系外来语。
另据有的学者考证,中国人首次使用”政策”一词,始见于梁启超1899年的《戊戌政变记》一文。
梁在该文中称:
中国之大患在于教育不兴,人才不足,皇上政策若首注重于学校教育,可谓得其本矣。
(二)
国外学者对”政策”的定义
国外学者对”政策”一词提供了五花八门的定义,兹列举如下:
现代政策科学创始人哈罗德。
拉斯韦尔和亚伯拉罕。
卡普兰将政策定义为”一种含有目标、价值和策略的大型计划。
”
该定义强调政策是对整个社会发展的”大型计划”.
罗伯特。
艾斯顿认为:
”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机构和它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
该定义强调公共政策就是政府解决其面对的公共环境所发生的问题。
托马斯。
R.戴伊指出:
”公共政策就是政府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该定义强调了政策的表现形式,特别提出了”不作为”的形式,以提醒研究者不要忽视了未经宣布的或有意不采取行动的态度也是一种政策,从而扩大了政策研究的视野。
詹姆斯。
E.安德森认为:
”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
”而”公共政策则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制定的政策。
该定义强调了政策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并明确了公共政策只是政策的一类。
卡尔。
弗里德里奇认为:
”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
他进而指出:
”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的。
该定义同样强调政策是一个过程,但它把政策主体扩大到个人,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戴维。
伊斯顿从对政治的系统分析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是对整个社会所做的权威性价值分配。
该定义揭示了政策是一种价值分配活动,并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迈克尔。
罗斯金等人认为:
”政策就是政府正在试图去做的事情。
该定义强调政策主体的意图,表明政策是一种主体性活动。
(三)
中国学者对”政策”的定义
中国学者在西方学者对政策定义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研究,也提出了许多带有特色的政策定义。
如台湾学者伍启元在其《公共政策》一书中认为:
”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采取的对公私行动的指引。
大陆学者冯灼锋在其主编的《简明社会主义政策学》一书中认为:
”政策是阶级或政党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以权威形式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其他一些大陆学者也分别给出了自己对政策的定义,如刘斌、王春福等人认为:
”政策是政治实体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为完成一定的任务所采取的政治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规范、直接采取的行动和某种态度。
孙光认为:
”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的总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它表现为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的政治措施和复杂过程。
王福生认为:
”政策是人们为实现某一目标而确定的行为准则和谋略。
陈振明认为:
”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
”
(四)归纳与评析
对概念进行精确的定义是理论研究中的一大困难,有时”一个内涵清楚、外延明确的概念或定义实际上意味着对定义以外现象的武断排斥”.
因此,有所谓描述性定义之说,有列举之方法。
也许,在综合中外学者对政策定义的基础上,我们可对”政策”的内涵作如下描述:
1、政策是一种权威性输出;
2、政策是一种选择;
3、政策是一个过程;
4、政策具有鲜明的目的、目标或方向;
等等。
或者,对”政策”的基本要素作如下列举:
1、政策主体,如政党、国家、政府、人们、团体、政治实体、政治系统。
2、政策属性,如行为规范、行为准则、政治行为、活动过程、权威性决定的输出、权威性的价值分配、大型计划。
3、政策作用范围,如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
4、政策目的,如为表达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为完成一定的任务,为达到某一既定目标,等等。
需要指出,有的学者在圈定”政策”的定义时,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存在可商榷之处:
一是有的学者将政策与公共政策等同起来。
实际上,政策有公共政策、政策等不同政策之分,公共政策只是其中的一类,尽管它是现代政策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二是将公共政策等同于政府公共政策。
虽然政府公共政策是现代公共政策的主流,但应当看到,除了政府公共政策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主体所制定和颁布的政策也应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
二、什么是刑事政策
(一)中外刑事政策定义概览
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依赖于理解者和解释者的前理解(Vorverst?
ndnis),这是海德格尔在其《存在与时间》一书中就指出过的,他在那里写道:
”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有、先见和先把握来起作用的。
解释从来就不是对某个先行给定的东西所做的无前提的把握。
如果像准确的经典释文那样特殊的具体的解释喜欢援引有典可稽的东西,那么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无非只是解释者的不言自明的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
任何解释一开始就必须有这种先入之见,它作为随同解释就已经被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了的,也就是说,是在先有、先见、先把握中先行给定了的。
对”刑事政策”概念的理解除了要借助前述”政策”概念的”先有”知识外,还有必要参考中外刑事政策学者的”先见”观点。
什么是刑事政策?
学者们的认识大相径庭,存在着极大的分歧。
有两位中国学者的评论为证:
储怀植教授认为”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
曲新久教授认为”有多少个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概念”,
因此,刑事政策定义呈现出四分五裂、支离破碎的局面,被人称为”一个歧义丛生的概念”.
现将中外学者较有代表性的刑事政策定义简介如下:
被西方学者誉为”刑事政策之父”的德国学者费尔巴哈于1800年最早使用了”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一词,
认为:
”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另一与费尔巴哈同时期的德国刑法学家克兰斯洛德(Kleinschrod)认为:
”刑事政策是立法者为了预防、阻止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并根据各个国家具体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将刑事政策主体定位于”立法国家”、”立法者”,在今天看来显然过窄,但这是与刑事政策最初是作为刑法的指导观念和思想而存在,因而限于刑事立法政策的背景在一起的。
上述概念在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沉寂之后,到20世纪初由李斯特加以复兴,并被赋予了新的更广的内容。
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的概念可分三个层面加以说明:
一是最广义说,即刑事政策系以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之作用为基础之各种原则,从而国家乃依此原则籍刑罚及类似制度对犯罪展开斗争之谓也。
二是广义说,即”刑事政策系国家以刑罚及类似刑罚之各种制度(教育设备,感化制度,劳役场所等)为手段,而与犯罪展开斗争之各种原则之整体系也。
三是狭义说,即”刑事政策并非针对社会关系,而系对个人发生作用者,因此它是以在个人生活现象所发生之犯罪为对象,惟此并非达成既定目的之唯一手段,而应与个人之改善教育为任务之全部处置共同发生作用也。
李斯特的刑事政策定义引起了各国刑事政策学者的注意,很多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如法国的Donnedieu
de
Vabres认为:
”刑事政策(Politique
Criminelle)就是国家对犯罪所作出的反应,其作用是对犯罪进行惩罚。
法国另一位著名的刑事政策学家马克。
安塞尔认为:
”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由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更确切一点说)时所作的选择。
这种广义刑事政策学观点至今仍被法国的刑事政策学者所采纳,如米海依尔。
戴尔玛斯-马蒂认为:
”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
在日本学术界,刑事政策一词首先于1897(明治30)年与社会政策相同地由德语翻译而成。
其后不断有学者对刑事政策下达定义,如藤木英雄认为:
”刑事政策系以犯罪之镇压、防止为目的之公私组织之活动。
田中政义认为:
”刑事政策系国家、自治团体抑民间团体,籍刑罚或类似刑罚之方法或制度,以达直接防止犯罪与矫正犯罪为目的,更且为排除因犯罪所生之社会的恶害,考究其手段与方式,以对犯罪实施斗争之谓。
大谷实认为:
”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
他还认为,其所奉行的是界于最广义刑事政策说与最狭义刑事政策说之间的狭义刑事政策说,至于最广义刑事政策说,即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对象过于广泛,和社会政策等难以区分。
”而最狭义刑事政策说,即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象过于狭窄,会将少年的不法行为之类的重要事项从刑事政策的领域中遗漏。
在英美等国,过去鲜有刑事政策的定义,甚至”刑事政策”一词也是在二战以后才渐有使用的,而且至今并不普遍。
但这并不是说,在这些国家就不存在刑事政策的研究。
相反,他们对刑事政策的研究也是全方位的,在许多领域甚至是相当深入和发达的,如刑罚改革、监狱改良等,只不过这些内容被分别纳入犯罪学(Criminology)、刑事司法学(Criminal
Justice)、刑罚学(Penology)等学科中罢了。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英美国家以刑事政策冠名的著作开始增多,如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罗杰。
胡德教授分别于1989年和1999年主编了《欧洲的犯罪与刑事政策》和《欧洲犯罪和刑事政策的转型状况》两书,分别收进了欧洲数国学者对犯罪预防、犯罪被害者的抚慰、非监禁化、毒品政策等问题的研究成果。
还有的对刑事政策下了定义,如安德鲁。
卢瑟福于1996年出版的《刑事政策转轨》一书中对刑事政策定义如下:
”刑事政策,广义来说,可以被认为是社会整体对由于犯罪现象所引发的问题的具体反应。
其中心内容包括:
刑法的界限(包括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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