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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歧视的内涵及其法律界定
就业歧视的内涵
本文所讨论的“就业歧视”的内涵与国际劳工组织给下的定义基本一致,它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民族、党派、年龄、国籍、户籍等不同而造成的对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剥夺或损害。
根据各国劳动法或就业法,对特殊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实施保护原则而产生的区别对待,以及不同职业对劳动者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不在“就业歧视”之列。
我国就业歧视表现形式
在我国,就业歧视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疾病歧视、地域歧视、学历与经验歧视、身高与容貌歧视。
而在以上几种就业歧视表现形式当中,以户籍歧视现象尤为突出。
户籍歧视(或出身歧视)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依据分城乡的户籍制度划分雇员群体并实行不同待遇的行为。
户籍歧视一般表现为对外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
与其他就业歧视形式相比,我国城市政府对外来农民工的歧视行为带有明显的制度性和主动性特征,即政府不仅不是歧视的反对者,反而是歧视的制造者。
户籍歧视来源于现存的户籍制度,固定的户籍制度从制度上支持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增加了流动就业迁移成本,限制了农民工在平等基础上自主择业的权利。
我国当前对农民工的户籍歧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类型:
工资及待遇歧视、雇佣歧视、职业歧视及人力资本投资歧视。
以上就业歧视现象种种不胜枚举。
按照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都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但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在现实中却不断被剥夺。
2就业歧视的危害
不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把建设“和谐社会”放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同等突出的位置。
然而,当前我国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却严重干扰了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主要表现在:
就业歧视使受歧视者与歧视施于者的隔阂、矛盾加剧,更严重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在长期的就业歧视影响下,经济状况的持续恶化得不到缓解,又很难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其自身的处境,其利益诉求也就很难通过常规的渠道表达出来,有可能采取极端的反社会行为,严重时可能会危害社会的稳定。
就业歧视阻碍“三农”问题的解决
三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据九三学社广东省委调研,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只提高了68元。
由于受就业歧视的影响,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受到户籍歧视的极大侵蚀,由于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是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就业歧视严重影响着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时还扩大了城乡分割,最终使得三农问题更加尖锐化。
不利于城乡一体化以及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传统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的局面,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当前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已有所松动,但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的户籍歧视强化了城乡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劳动力难以在就业市场中实现最优配置,固化了二元分割的城乡劳动力市场,不利于建设城乡一体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效率
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形成劳动力市场的重重关卡,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使劳动力市场上供需双方的交易时间延长、交易成本增大,或使一些在就业的劳动者的就业待遇受损,影响在就业劳动力的工作稳定,进而使劳动力市场上的无效交易次数增加,制约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优化组合,最终使到劳动力市场的配置效率下降。
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就业歧视的存在,使一些本来不适合某些工作岗位的人占据了这些岗位,人为抬高了劳动力的就业门槛,破坏了市场对工资形成的基础性地位,人为地抬高或压低岗位工资,而且妨碍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工资等制度上的市场化,使劳动力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失灵,影响了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由于受户籍歧视的影响,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受到歧视的很大盘剥,由此可推论,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因为受户籍歧视的影响而被人为的缩小了。
从1978年至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农民的收入低,消费不足,占全国人口30%的城市却消费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64%,而占全国人口近70%的乡村却仅消费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36%,最终导致对内需市场缺乏拉动力,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
户籍歧视还影响到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我国2001年的城市化水平是%,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比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低20多个百分点。
由于农村迁移劳动力受户籍制度及户籍歧视的影响,我国每年几千万进城打工农民工像候鸟一样年年在家乡和打工所在城市之间飞来飞去,难以融入发达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去。
3消除就业歧视的对策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国《宪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宪法》第42条,《劳动法》第13、16、46、48条等法律条款都涉及到禁止就业歧视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禁止就业机会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就业平等权和职业选择权。
2禁止就业待遇歧视,保障劳动者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权利。
3禁止就业服务、就业安全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参加职业培训、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尽管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保证了劳动者的相关就业权利,但面临新的经济形势和就业局面,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禁止就业歧视条款的局限性便凸现出来。
具体表现如:
1、《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关于禁止就业歧视之法律适用范围较窄,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宪法》规定的“公民”不一致。
2、《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关于禁止的就业歧视类型之规定仍有明显遗漏。
3、《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关于禁止就业运行过程安全保障歧视之规定仍有瑕疵。
针对健全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种种就业歧视现象,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势在必行。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如美国有《雇佣年龄歧视法》,禁止任意的年龄歧视。
而我国缺乏对个人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的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增加了社会就业成本,降低了社会总福利水平,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
为保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人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势在必行,以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种族、性别、年龄、地域、户籍、相貌、身高和学历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设立反就业歧视的行政执行机构
我国目前就业管理是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完成,主要有培训就业、劳动工资和失业保险等职责上的分工。
因此,可以考虑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常设性的专门性机构,主要职责:
建立起对就业市场的监测机制,对就业市场进行动态监控。
该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就业市场的人员结构、工资水平、流动方向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就业市场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设立反就业歧视行动奖金或反歧视政府补贴,通过对反歧视行动给予奖金或补贴来鼓励雇主放弃歧视。
对那些在雇佣、工资和升迁等方面没有歧视行为或者在这些方面优先照顾弱势群体的雇主,由该机构代表政府给予奖金或补贴,以激励那些没有歧视的雇主。
建立对于就业歧视开展法律援助的机制,为劳动者提供价格低廉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劳动者开展反就业歧视的诉讼或者维权活动。
这既是反对就业歧视的事后补救措施,同时也是防止就业歧视的事前预防措施。
加强整个社会的体制和文化建设
继续深化劳动体制改革,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
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消除就业歧视,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消除壁垒,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
改革户籍制度,使公民享有真正的迁徙自由权,打破身份界限,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公共服务体系。
首先,建立稳定有效的信息网络;
其次,加强对就业弱势群体的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监察力度。
要尽快充实劳动监察队伍,加强劳动执法,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加强工会等第三方谈判力量。
确立工会在反就业歧视中的职责,赋予工会对被歧视者进行援助、并主动监督、纠正用人单位的用人歧视行为的权利。
帮助农民迁移劳动力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职工组建工会,或者在现有工会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农民工、女性职工、老年职工等易受歧视群体加入工会,把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置于工会力量的保护之内,通过工会凝聚弱势群体的集体力量来争取自身的权利。
通过增强工会集体谈判能力,当职工遭受就业歧视时,工会应能够代表职工要求平等权利。
鼓励企业加入社会责任标准体系。
SA8000社会责任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关于企业道德规范的国际标准,它要求企业或组织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SA8000标准中的在劳动保障方面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福利及工作时间标准,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允许通过受贿、使用诱饵、要求付抵押金等途径雇佣员工,不允许因种族、阶级、国际、宗教、残障、性别、生育倾向、加入工会或政治倾向等歧视员工等等条款,从制度层面上消除了企业对员工发生就业歧视的可能性。
SA8000标准包含了反就业歧视的一些重要举措,从市场的层面迫使企业或其它组织摈弃就业歧视,能够改善和维护广大就业者的工作生活质量,促经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废止就业歧视依然任重而道远,应当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的发展之中不断的完善法律体系、政府职能和劳动制度,以彻底禁止劳动歧视,以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将康发展。
参考 文献
[1]EricJ.Solberg.UsingOccupationalPreferenceinEstima2tingMarketWageDiscrimination:
theCaseoftheGenderPayGap[J].AmericanJournalofEconomicsandSociol2ogy,Jan,1999.
[2]孙朝方等.调查显示珠三角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只提高68元[N].羊城晚报,2005,.
[3]王传荣.全球化进程中的我国劳动力就业问题思考[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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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 歧视 及其 法律 规制 问题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