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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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制度………………………………………………………………………P21
普通话、语言文字规范化培养目标及教学要求………………………………………P22-25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P26
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P27
语言文字工作专项总结表彰制度………………………………………………………P28
推普工作检查督导办法…………………………………………………………………P29
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P30
师生使用规范汉字的要求………………………………………………………………P31
师生在校使用普通话的要求……………………………………………………………P32
推广普通话、规范语言文字细则………………………………………………………P33-34
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P35-36
五个附件:
附件1:
推广普通话问卷调查………………………………………………………P37
附件2:
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学生问卷调查………………………………………P38
附件3:
学生普通话水平测查题……………………………………………………P39
附件4:
教师普通话朗诵训练题……………………………………………………P40-41
附件5: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知识题(学生1-70题、教师1-100题)P42-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和工作职责
一、语言文字网络健全,覆盖校内各条线
培英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网络图
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1.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由曾飞熊校长任组长,全面挂帅,统一布局,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建设、发展之中。
副组长:
由邓新华、魏海辉、邓润盛、骆秀梅副校长担任,邓新华副校长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制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总体规划及发展方向,全面指导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
成员:
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团委学生会、语文科组、艺术科组的领导、老师组成。
其中:
刘彩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专管人员工作例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语言文字工作正常开展;
同时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强化训练,切实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专题研究,分门别类整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资料。
教师成员杨碧波、吴国旺、钟燕华、廖毅:
负责年级中各类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及检查评估,带动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推广普通话。
学生成员(每班2人):
在各类活动中,加强推普与“四用语”(课堂用语、会议用语、宣传广播用语、校园交际用语)等的宣传工作,开展校外(社区)和校内“啄木鸟”行动。
2.各岗位工作要求
(1)各岗位积极配合专管员开展工作。
(2)各岗位能主动结合业务实际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求创新。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语言文字学习宣传制度
一、语文课上落实语言文字教学。
二、在各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
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
四、校园内有规范语言文字的标语或提示语。
五、学校建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橱窗”。
六、学校和班级均设有语言文字监督员。
七、每个班级的文化建设中设有普通话及规范字的阵地。
八、通过校园广播站、广播会、班会、团支部会、升旗仪式等渠道大力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有关法律法规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有关知识。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龙川县培英学校
二○○九年六月八日
学生语言文字规范运用制度
一、普通话规范制度
1.热爱祖国语言文字。
2.说普通话,不夹带方言,不转变语音语调。
3.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课堂发言,课下交流使用普通话。
4.提倡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上也讲普通话。
二、规范字使用制度
1.作业书写规范,减少错别字,不使用繁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
2.学习笔记中使用规范字。
3.黑板报、手抄报及宣传刊物中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繁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
4.自主检查家长在回条或签字中的用字,督处家长使用规范字,不使用繁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龙川县培英学校
二○○九年九月六日
校园用语用字监督监测制度
为了培养良好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促进用语用字规范化,我校制定监督、监测制度如下:
一、学校的校牌、标志牌、警示牌用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二、学校橱窗、宣传栏、公示栏、校园网、各处室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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