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分行本部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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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差人员指省分行本部工作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述差旅费包括行政差旅费和市场拓展差旅费。
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
出差应本着勤俭节约,从紧必须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量严控差旅人数及天数,通过运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交流等方式减少差旅次数。
第五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严禁出差期间擅自改变线路,借机因私游览;
严禁借节假日之机组织工作人员外出旅游。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意外保险、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经批准产生的签转或退票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未经审批同意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中国建设银行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分行行领导(行长助理及专业技术二级以上)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高端经济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省分行部门领导(总经理助理及专业技术四级以上)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其他人员
(除省内、东三省境内、北京、天津、河北等地)
第八条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赴总行调缴外币,单程无款携带的,需按规定选择乘坐火车。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不得包含餐费、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黑龙江省分行本部住宿费标准上限
职务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省外
其他城市
省内城市
(二级分行所在地)
省内郊县
330
230
220
150
260
160
100
单位:
人民币元/人/天
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
其中,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200元,到其余城市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十三条按照总行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
一级分行行领导(行长助理及专业技术二级以上)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500元/人天。
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选择同一宾馆住宿,住宿费按省行本部规定标准(第十二条)执行,如有特殊原因随行人员住宿费用超标准,由同行行级领导审批确认。
第十四条住宿费必须凭住宿正式发票(要素齐全,自行填改的发票无效),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天数按出差有效自然(日历)天数减去返回单位的当天计算。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报销,标准如下:
(一)省外出差标准为80元/人天,包干使用;
(二)省内出差标准为50元/人天,按如下情况履行报销手续:
1.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并在规定标准内凭当地票据报销;
2.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在规定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向出差人员开具收据,出差人员凭接待单位开具的收据履行报销手续。
接待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接待,并对收取的伙食费作相应账务处理,冲减本单位“招待费”支出。
省行本级定期与各地(市)分行核对相关账务。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上限标准为省外出差80元/人天,省内出差30元/人天,在标准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含出租车),票据报销发生时间要与出差停留时间一致。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在规定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开具收据。
接待单位对收取的市内交通费作相应账务处理,冲减本单位车辆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1),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分管行领导签批同意、其余人员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出行。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于出差结束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一)差旅费报销时应填写费用细分清单、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机票、船票、车票等)、住宿费发票、订票费等全部差旅票据及“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如有)、“退票改签审批单(如有)”(附件2)。
(二)乘飞机出差的,报销时需将登机牌粘贴在机票后。
(三)住宿费等发票报销时需提供发票核验结果,并将查询结果逐一粘贴在原始票据后。
第二十二条需凭据报销而无相关发票收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特殊情形下,需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方可予以报销。
差旅费报销时只提供城市间交通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以及只提供住宿费发票而无城市间交通费的,须说明相关情况、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可按规定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部内工作人员差旅事项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并对部门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差旅费用,经内审外监部门及单位检查或财务自查发现的,所涉及的报销费用,财务会计部有权向相关部门及人员予以追回。
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出差人员要对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合规性,以及票据真伪和差旅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由下级行、企业或其他单位代报差旅费用。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机构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利用休假时间,因游览或参观等非工作需要超过回程日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等,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分行已为全省工作人员统一投保交通意外保险,2015年10月31日保险协议到期后,新签订协议调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相关条款后,取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再交纳、报销上述费用;
往返会议、培训等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参加建设银行系统外单位举办或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帮助工作,费用需自理的,其中对于住宿费,如有关单位事先指定了住宿地点,按该指定住宿地点标准报销;
没有指定住宿地点的,按本办法规定的住宿标准执行。
报销时需附有关部门批准的(会议)通知单。
其他差旅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赴境外出差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及其他费用标准执行外事费相关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按规定探亲等的城市间交通费,比照本办法的标准,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报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分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本部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建黑函〔2006〕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分行本部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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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银行 分行 本部 差旅费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