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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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10
附件B: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审批表………………11
附件C: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12
附件D:
《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样本………………………1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和运营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应范围: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所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包括已经建成运营和建设中的城市轨道交通。
第3条本办法用语定义
3.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
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3.2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辅助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沿线的综合开发。
3.3申请人:
申请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企业法人。
3.4第三方监测:
指具有监测资质,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申请人均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受委托承担受影响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保护监测。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4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必须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和建设等部门批准。
第5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质钻探,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管线及其他设施需跨越或横穿地铁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征得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再按有关基建报建批准程序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
第6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符合安全保护区有关规定,征得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同意,并服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与管理。
6.1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6.2爆破、挖掘、地基加固、钻探、打桩、顶进、打井、抽水作业;
6.3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活动;
6.4在过江(河)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6.5架设、埋设管线,地下坑道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6.6移动、拆除和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6.7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载荷,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
6.8对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设施、设备进行围圈作业;
6.9其它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7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从事施工作业全过程必须接受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在已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或虽然在安全保护区之外施工作业但影响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的,还应遵守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交施工作业计划,统一协调审批施工作业时间。
第8条相关部门/分公司职责
8.1总工程师室
负责受理施工作业申请;
组织对申请人施工方案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技术审核,重要技术方案须报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
跟踪施工作业申请文件的审批全过程;
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具体工作。
8.2运营分公司
在已建成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负责配合实施:
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安全相关的第三方监测和现场施工配合工作;
受公司授权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
对申请人所提交施工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和施工配合。
8.3建设分公司
在建设中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负责配合实施:
与建设中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相关的第三方监测和现场施工配合工作;
8.4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的规定,负责对已建成运营、建设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及处罚,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资料备案和第三方监测报告备案。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9条如果申请人需要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可到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索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咨询有关申请与审批事项。
第10条受理申请单位: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第11条施工作业申请文件,需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二份):
11.1申请书: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审批表》。
11.2申请人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证原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证原件);
如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法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11.4施工方案与计划;
11.5(基坑支护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11.6《施工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报告》;
11.7《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承诺书》;
11.8第三方监测方案与地铁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11.9施工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11.10其它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12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受理申请文件的单位应详细列举欠缺事项,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予受理申请。
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做好有关方案的汇报工作。
第13条申请/审批/实施程序规定如下:
13.1申请人提出施工作业申请;
13.2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受理施工作业申请;
13.3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施工方案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技术审核;
13.4申请人委托第三方监测;
13.5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
13.6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申请/审批表》;
13.7申请人将施工相关资料报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备案,施工作业全过程接受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13.8施工作业完成且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向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提交第三方监测总结报告,并出具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的评估意见。
第四章设计与施工
第14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方案设计技术要求:
14.1地质钻探布孔位置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净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10米。
14.2工程基础与基坑支护宜采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施影响较小的形式,同时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地下水位,地下水位下降幅度宜小于5米。
14.3基坑或边坡支护的锚杆、锚索、土钉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施的水平净距离不应小于5米。
14.4管线、构筑物、其他设施需跨越、横穿或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施的空间垂直净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3米。
14.5施工方案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的正常运营和城市轨道交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14.6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结构(外边线)两侧的邻近3米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14.7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区间隧道上方实施大面积的加卸载作业。
第15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含基础工程)必须通过专家审查和政府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政府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与施工申请书同时提交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审核。
第16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
16.1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分析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的影响,形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报告》;
16.2安全影响预评估值应小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16.3如果安全影响预评估值超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则应调整施工方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安全。
第17条如果有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应按照《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暂行规定》(深建字[1993]38号),由申请人组织专家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与施工申请书同时提交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审核。
第18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19条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申请人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任何责任。
第五章施工安全保障管理
第20条申请人提交施工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第21条施工安全保证金
21.1架设电缆、通讯线路等穿越高架或地面线路的,按每项20万元收取施工安全保证金;
架设电缆、通讯线路等穿越地下线路的,可不收取施工安全保证金。
21.2地质钻探作业安全保证金,按每项10万元收取,完成施工作业并经双方验收确认未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后14天内无息返还申请人。
21.3其它施工作业安全保证金,按每项20万元收取,完成作业并经双方验收确认未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后14天内无息返还申请人。
第22条施工作业管理配合费
可以根据施工作业引起的现场配合、技术服务工作量大小,按实收取管理配合费,并在双方签订的《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第三方监测
第23条申请人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从事施工且将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产生位移、沉降、变形、地下水位下降等不利影响的,地铁公司要求申请人必须出资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将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材料报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批准,并报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24条第三方监测宜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的长期监测相结合,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的危险程度和难易程度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和监测手段。
第25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项目主要有位移、沉降;
对施工难度大的项目,还需另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受力状态及变形进行监测;
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影响特别复杂的,应考虑采用实时监测措施(详见附件A: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第26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制订详细可实施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明确需要监测的对象(如轨道、车站结构、隧道结构、高架结构、地面建筑等)和需要监测的内容(如位移、沉降、受力状态与变形、地下水等),得到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的审核同意,并报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27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及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各项应急预案
申请人应根据地铁结构、设备、设施和不同自然条件,针对性地制订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及安全运营的各种应急预案(如暴雨、透水、位移、沉降、变形等),得到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的审核同意,并报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旦监测数据显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许偏差达到或接近控制指标值,应即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
第28条测点布置与监测频率
28.1测点布置
28.1.1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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