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初任培训预习资料之三商标注册与监督管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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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众多标志中的一种,与其他标志不同的是,商标为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种类、质量等信息,以供消费者识别和选择。
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仅指标示商品的标志,我国《商标法》在1993年修订前也仅适用于商品商标。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用以标示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标志也别纳入商标的范畴,称之为服务商标。
现代商标法上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001年修订前的《商标法》将商标的构成要素限定为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的规定,扩大了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商标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功能也逐渐得以扩展。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商标的功能不仅仅在于将不同来源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商标更是企业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商品广告宣传的最佳信息载体,消费者“认牌购货”的快速、准确的向导,还是国内外贸易的“商战利器”。
现代商标具有以下几种基本功能:
(一)区别功能
区别同一种商品由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是商标最本质、最基本的作用。
,自然人靠姓名来区分,而商品、服务则凭商标来区别其生产者、经营者。
商标的区别功能为消费者认牌购货提供了保证,因此商标被誉为“商品的脸”。
(二)表明质量的功能
商标表示和保证商品的质量的功能不同于商品说明书,也不同于企业的介绍和报道,而是指商标一旦固定使用于某种商品,经过长期反复使用,就成为该种商品质量的象征,成为该种商品信誉和商品形象的代表。
正是由于商品的这一功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保持或不断提高商品质量来培植和巩固本企业的商标信誉,进而以商标信誉作为商品质量的担保。
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就成了责任的标记,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
(三)广告功能
商标具有显著性的特征,它简洁、明快、易呼、易记、独特醒目、易于识别,容易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消费者观看画面、图像、容易记住的商标。
而广告的目的在于引起人们的注意,加深记忆,诱导人们的购买欲望和产生购买行为。
商标的广告功能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方面通过消费者使用带有商标的商品,使他们对该商品质量等方面产生良好的印象,并通过商标,把这种印象传递给其他消费者;
另一方面,在各种广告宣传和推销活动中,商标是广告的核心,通过引人入胜的画面、独特的音响效果引起人们的注意,使潜在的顾客对商标产生好感,留下深刻印象,从而发其购买兴趣。
(四)财产功能
商标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可以投资、转让和有偿使用。
有着良好信誉的商标,往往是左右市场交易的主要因素。
在商标专用权得到确立和保护之后,商标已具有财产之功能,成为经营者资产的一部分,并可以以货币数额评估其价值。
一个驰名商标或一个信誉较高的商标,是企业的一笔财富,也是一个企业的象征。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比厂房、设备等有形财产更为重要。
(五)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间经济往来
在国际贸易中,商标是极为重要的,任何产品要打入国际市场,除了努力提高产品的内在质量外,还需要一个知名度较高的商标。
国际市场通行认牌购物,商标标志着出口商品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代表一个国家的商业信誉。
所以,在出口商品上使用商标,并及时得到出口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有利于商品的外销,有利于在国际市场上创名牌,保名牌,增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二节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在我国,商标权因注册而产生,其主体为商标注册人,其客体为注册商标。
二、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财产权的属性,又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主要特征有:
(一)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商标注册人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他人不得非法加以干涉。
但是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乱用或滥用。
第二,商标注册人享有“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体现了商标权的排他性。
(二)时效性
时效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了有效期,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
商标权的有效期,根据规定还可以续展,即商标权有效期满后,如果商标权所权人希望继续行使商标权,可以按法定程序办理续展手续,并且不受续展次数的限制。
因此,从这一点来讲,商标权实际上是一种永久权。
但商标注册人如果到期不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被驳回,则丧失商标权。
(三)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指商标权所有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法律保护,在其它国家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需要在其它国家受到保护,必须按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
因此出口商品的商标,只在国内注册还不行,还必须及时到商品出口国申请注册。
虽然19世纪末以来签订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但商标权的地域性这一特征并未改变。
一个国家即便参加了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其本国企业商标能否确认和得到缔约国的保护,仍完全取决于缔约国本国的国内法,处理有关商标问题,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仍然是本国的法律规范。
三、商标权取得与终止
(一)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有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
凡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商标的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即不是以原来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就称为原始取得。
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采取三种不同的原则:
使用原则、注册原则、混合原则。
不管采取那种原则取得的商标权,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都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商标的首先使用者拥有该商标的商标权,并可要求撤销他人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这一原则下,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仅能从法律上起到申请和告示的作用,注册并不能起到确认商标权归属的作用。
因为,他人随时可以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请求撤销其注册商标。
采取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对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利。
由于没有权威部门事先确认商标的首先使用人,一旦发生商标权的争议,事后很难评判谁是首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
所以,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取使用原则。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根据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最先申请人拥有该商标的商标权。
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经法律程序。
凡未经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既便是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注册,也无法取得该商标的商标权。
采取注册原则,由于申请注册的时间有据可查,所以当出现多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时,就比较容易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同时,也可促使商标使用人及时申请注册。
正因为注册原则有利于商标管理工作的开展,所以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可见,我国也采用注册原则。
按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许多国家并不绝对排除使用原则所具有的意义。
在一定情况下,使用原则可以作为注册原则的补充或例外,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或保护先使用者的利益。
例如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这一条规定就体现了使用原则对注册原则的补充作用。
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少国家的商标法都按使用原则予以保护。
例如日本商标法规定,使用在先而没有注册的周知商标,即使他人与此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取得注册,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的例外加以保护,允许其继续使用。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亦受法律保护。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的折衷使用。
采取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首先注册人,但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商标核准注册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对注册商标提出指控,商标的首先注册人即取得无可辩驳的商标权;
在法定的期限内,如果有人提出指控,且这种指控又能成立,则该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
采取这种原则的国家对提出指控的年限,各国规定不一,有3年、5年,也有7年的。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
凡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就是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有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
二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按照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的商标权,并非取得人通过注册或使用而创造的权利,所以商标权的范围、内容和性质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准。
商标权的取得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商标注册程序即按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程序办理。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应按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受让人或继承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注销或撤销商标权的法律后果。
注册商标的注销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有质的差异。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延误续展注册申请或主动申请放弃商标权而导致商标权的终止。
而撤销(因商标争议被撤销除外)是商标局对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
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权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届满又未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第二章商标注册
掌握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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