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考试复试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题目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904456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32
- 大小:37.02KB
吉林大学研究生考试复试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题目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吉林大学研究生考试复试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题目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大学研究生考试复试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题目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学理解释:
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依据解释的方法可分为:
(1)文理解释:
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2)论理解释:
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等。
4、有权解释解释的种类
有权解释主要包括:
5、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派生原则
(1)法律主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公布,实施前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3)禁止有罪类推: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禁止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
(4)禁止不确定的刑期:
刑法应当规定的清晰明确;
(5)排斥习惯法:
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6、类推与扩张解释的区别
(1)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类推解释超出了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
(2)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主着眼于刑法规定本身,仍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3)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
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4)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未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7、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溯及力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继续有效。
8、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派生原则
(1)刑法明确化;
(2)合理化,即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9、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3)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申请变通执行;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有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刑法
10、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
(2)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兴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翻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11、我国刑法对保护管辖权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2、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相互关系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事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13、犯罪构成的概念与要件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要件:
(1)犯罪客体: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对象,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3)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4、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和共同犯罪形态(帮助,教唆)
派生的犯罪构成:
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具有较轻或者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15、犯罪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2)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
(3)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猪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
即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
即某一犯罪侵害2个以上利益的
16、我国刑法分则各章所保护的同类客体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社会的公共安全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章: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社会管理秩序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国防利益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九章:
渎职罪: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国家的军事利益
17、用脱逃罪说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脱逃罪必然侵害了一定的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却没有明确的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不是犯罪的必要要件,监狱,围墙等对象也不一定受到了侵害。
18、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主要分为:
(1)作为:
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19、犯罪客观要件中必要要素和选择性要素
犯罪客观要件中必要要素:
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选择性要素:
(1)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0、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和分类
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2)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的分类:
纯正的不作为:
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如:
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不纯正的不作为:
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
21、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2、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
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结果规归责于行为人,但是,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认定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
如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
23、我国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4、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
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的规定来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25、犯罪故意的刑法规定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6、直接故意的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7、间接故意的概念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三种情况:
(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或目的,而烦人犯罪结果发生;
(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
28、犯罪过失的刑法规定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9、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的心理态度。
30、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3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
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认识程度高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大学 研究生 考试 复试 法律硕士 非法 刑法 题目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