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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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用火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作业划分为四级:
1.特级用火。
凡在下列区域用火属于特级用火: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
(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
凡在下列区域用火属于一级用火: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
凡在下列区域用火属于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和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七条根据用火具体情况不同,对用火实行分类管理、审批。
1.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管网及其相邻区域临时用火一律按上述四级管理,用火前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各单位检维修或日常工作中,用火频繁时,经过审批后,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
3.生产区域的分析室、化验室、实验室等场所,需要经常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非防爆家用电器的,比照固定用火区管理。
4.所有机动(电动)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和仓储区必须按照公司《生产区域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车手续。
5.摩托车、畜力车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6.生产装置区、罐区和仓储区严禁明火取暖、明火照明和吸烟。
7.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除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必须制订详细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所属单位HSE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安全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用火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由安全环保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安全用火作业许可证分为以下两种:
1.用火作业许可证:
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和特级用火作业。
2.固定用火许可证:
适用于检维修车间、检维修班等用火频繁单位和分析室、化验室、实验室等长期用火点所用的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和非防爆家用电器等场所设立的固定用火区。
第九条安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限:
1.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限不得超过8小时。
2.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限不得超过3天。
3.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限不得超过5天。
4.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限不得超过8小时。
5.固定用火许可证:
有效期限3年;
每半年由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组织一次条件复审。
第十条安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⒈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单位具有一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⒉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具有用火所在区域的二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车间领导)审批。
⒊三级用火许可证由具有用火所在区域的三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车间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审批。
⒋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先由一级用火审批人审批,再报直属单位领导审批。
⒌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会同公司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⒈一级用火由作业用火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并予以落实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一级用火审批人。
一级用火审批人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用火单位制订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相关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签发许可证,准许用火。
⒉二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员制订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本区域二级用火审批人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签发许可证,准许用火。
⒊三级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落实安全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后签发许可证,准许用火。
⒋特级用火作业,由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出可靠的安全措施,首先按一级用火审批,然后必须报请直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用火。
⒌厂区内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的用火作业,无论级别,都由用火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直属单位具有一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审批。
⒍各直属单位区域以外、公司范围以内的外管线用火,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制订、落实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该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一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审批;
可能涉及其他单位时,由所涉及单位的值班调度或安全部门负责人会签。
⒎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内用火,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管区的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员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由管区安全管理人员或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按用火等级报请有关人员批准。
⒏位于公司范围以外、产权属于公司的输送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管线用火,由施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施工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直属单位具有一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审批。
⒐位于公司范围以外、产权属于公司、输送非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管线用火,可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但在作业方案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提出周围环境防火措施,并予以落实。
⒑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和一人或一组人进行的作业,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用火许可证进行多点作业或多项作业。
⒒《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审批后,第二、三、四联统一交监护人;
监护人首先送用火点所在操作室,然后交给用火执行人开始用火。
第十二条固定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基层单位需要设立固定用火区时,由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填写《固定用火区审批登记表》报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
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会同公司消防部门组织对拟设立的固定用火区安全条件确认后核发《固定用火许可证》。
第十三条用火作业许可证:
⒈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所有签名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签。
⒉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第一联由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定期收集并存档,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联由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一般情况下保存至用火作业完成;
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随身携带,一般情况下保存至用火作业完成;
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保存期为一季度;
如果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用火执行人、用火监护人所持用火作业许可证及存根必须交事故调查人员保存。
3、“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单位安全环保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单位安全环保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⒊固定用火区申请表一式四份,安全环保部、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基层单位、消防大队各存一份。
保存期均为五年。
第四章用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用火的基本安全措施:
⒈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⒉凡在曾经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或完全孤立,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⒊用火分析。
凡介质为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或封闭式厂房需要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可燃物含量分析;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用火,必须进行环境气体分析化验,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取样分析在用火前一小时内进行。
如设备、管线内分析合格后超过一小时还没有开始用火,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⒋塔、油罐、容器等受限空间内部用火,除进行可燃物分析外,还必须进行有毒物含量分析和氧含量分析,分析合格后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明火试验。
有毒物含量合格标准为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内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氧含量合格标准为19.5~23.5%(体积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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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 作业 安全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