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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该条款,应知足三个条件:
工作时刻工作场所工作缘故,判定职工某一事故损害是不是属于工伤,应同时知足工伤认定的踊跃条件和消极条件。
那个地址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
“职工因故意犯法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法行为”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法的“,若是因第三人的故意犯法行为致使损害的,固然不能作为禁止理由。
就工伤认定的踊跃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的暴力等意外可否定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是看损害是不是属于“因工作缘故致使”。
咱们判定某一受伤行为是不是属于因工作缘故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动身进行分析。
具体而言,职工所受损害必需与履行职责相关,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损害,履行职责和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依照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义务而蒙受意外损坏,那么符合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
005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不是能够认定为工伤?
应认定。
因为,装卸工的休息时刻是劳动者维持体力,为继续工作做预备的必要行为。
关于劳动者来讲,只要这次工作尚未完成,在整个进程的时刻和装修场所都应属于其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
工伤的认定是不考虑职工的进程问题的,即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不该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006上班时刻提早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王某,一家单位驾驶员,单位规定上下班时刻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中午有一小时的休息时刻。
单位的治理制度明确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凡请假外出的人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取得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一天下午,王某4:
30骑自行车离开单位,4:
50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相撞致使受伤。
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为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损害,要求认定工伤。
经调查核实,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且一贯要求职工外出按规章制度执行。
事故当天,王某在正常工作时刻内,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无其他合法理由的情形下,擅自提早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
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进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损害来处置,故不予认定。
《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按此意见,“正常工作”应当是指依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刻,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适应化遵守的时刻。
王某在正常工作时刻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大体原那么,因此不该被认定为工伤。
007未签定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按时应如何举证?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依照受损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能够认定为工伤。
例如:
记录表、考勤表、工资册等证据。
依照有关规定,在没有书面了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又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能够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搜集证据,以证明之间存在的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008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伤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不是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
不是!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不是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
009“串岗”中受到损害是工伤吗?
“串岗”,在工作中是指擅自帮忙本单位其他职位从事非本职工作,此种工作状态称为“串岗”。
“串岗”实际从事的是非本职工作,能够确信此种行为在必然程度上违背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在工伤认定方面如何看待此问题呢?
对此,我国法律并无直接规定,需要从劳动法的法理入手解决此类问题。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开篇就指出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蒙受事故损害或换职业病的职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增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偏重爱惜职工的合法权利,在爱惜劳动者权利方面充分表现了我国法律的偏向性,即在不违抗法律的强制性规按时,要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为前提对相关问题作出法律上的说明。
“串岗”尽管是违抗企业规章的行为,但究其行为本质仍然是为企业取利,客观上也是为企业制造经济利益而受伤的。
因此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010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不是算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不是定定为工伤,我国的法律并为明确的规定。
退休人员若是回聘到企业单位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依据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协议来处置,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可是,若是地址性的实施方法或细那么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排除这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照具体规定来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不是组成劳动关系和工作时刻内受伤是不是适用<
问题的回答》(2007)行他字第6号:
即: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
011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碰上是不是能够按因工负伤处置?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要紧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由该条能够看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要紧责任不在职工本身。
那么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不慎碰上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因此,若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缘故,自己不慎摔伤、碰伤,或蒙受到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012在工作时刻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可否定定为工伤?
袁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2005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工作中急需用铁板原料,袁某到剪板房取铁板,剪板房工人不在,袁某便自行开启剪板机剪铁板,在入铁板时,被剪板机切伤左手。
当日被单位送往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
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离断伤,住院25天。
袁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局受理后,向其所在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
该厂提交书面材料,证明袁某正常工作职责是对起重机进行焊接,无权到下料车间下料,其工作时刻串岗,违背操作规程,擅自操作设备致伤,不是履行本职工作。
劳动局以为,袁某虽是自行操作剪板机,但其目的是为了工作,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刻、因工作缘故受伤。
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
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以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以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劳动局受理袁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所在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此,依据证据规那么,应认定袁某受伤与工作有关。
袁某自行开动剪板其工作动机是为了单位利益,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是为单位制造经济效益而受伤,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局做出袁某属因工负伤的决定,证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厂方以为袁某违背操作规程、擅自操作设备致伤,能够按违背劳动纪律进行处置。
据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是不是在本职工作职位上工作规定为认定工作的法定条件,也未将职工离开本职职位到其他工作职位受伤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条件。
《关于处置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6条对职工在工作时刻、工作区域因工作缘故造成的伤亡,即便职工本人有必然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说明<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
中“蓄意违章”的复函》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
在处置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样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013陪领导游玩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刘某是北京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聘用的司机。
2004年9月20日,刘某依照公司总领导朱某的指示,驾驶公司的中巴车送公司总领导朱某及其亲友到北京市某自然风光区游玩。
在游玩的进程中,朱某及其亲友乘坐的游船发生倾覆,朱某及其亲友均可不能游泳。
刘某见状,当即跳入水中救人。
刘某将其朱某及其家人救上岸,但自己因力量用尽而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朱某向其家人支付了4万作为补偿。
2004年11月12日,刘某妻子王某要求公司依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
可是公司予以拒绝。
2005年1月12日,王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本地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刘某的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王某不服,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
王某遂提出了诉讼。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
刘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
第一,刘某是因为工作缘故此意外死亡的。
刘某作为公司聘用的司机,朱某作为公司的总领导,两边是上下级关系。
刘某关于朱某的安排,只能以工作任务来完成,而不能提出异议。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刘某是公司聘用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法律关系。
刘某因工死亡,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刘某救助落水的朱某及其亲友是不是属于履行工伤职责的问题,由于刘某救助的对象是其受聘公司的领导,因此属于履行自身工作职责。
据此,判定刘某意外身亡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14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
陈先生是某电脑公司的技术骨干。
由于长期对着运算机,他得了劲椎病,本来的近视也加深了,还得了痔疮,最近他又因病住院医治。
医生说要紧缘故是劳累过度。
陈先生回忆几个月前,公司接到一个大型软件工程,由于必然要在元旦前完成,公司采取了“封锁作业”的方式,持续加班两个多月。
陈先生以为,自己的这些疾病是因长期伏案工作所致,再加上积劳成疾,属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陈先生得了颈椎病、近视加深、得了痔疮,即即是因为工作缘故劳累过度,积劳成疾,显然不属于事故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
职工因工作发病,能够依照其病症判定是不是组成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组成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只有符合《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方可认定为工伤。
本案陈先生的颈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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