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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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办者资格
(1)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联合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资产来源
设立小规模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
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除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以外的经费。
4、场地、园舍要求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
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不得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
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
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2)小规模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办园规模不少于2个班40人,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
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儿隔离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
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
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
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5、设施设备要求
(1)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3个,且适合儿童身高;
有水杯、毛巾架;
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
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2)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
被褥、凉席个人专用;
有录音机、电视机等音像设备;
有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多样的玩具、教具、图书、运动器械和游戏材料。
图书、玩具人均4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
(3)保健室有观察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
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及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
6、决策机构
(1)幼儿园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①聘任、解聘园长;
②修改幼儿园章程;
③制定发展规划;
④审核预算、决算;
⑤决定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
⑥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教职员工要求
幼儿园聘任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在1:
5.5—1:
6。
教职员工上岗前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1)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师范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以上职称,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
年龄不超65岁。
(2)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
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5)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学历并取得会计证、出纳证。
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6)幼儿园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持证上岗;
根据需要配备校园保安员承担幼儿园安全守卫职能。
(7)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8、保教质量要求
(1)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注重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禁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3)热爱、尊重幼儿,师生关系融洽,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能为幼儿创设整洁、安全、舒适的室内教育活动环境,因地制宜地提供游戏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和材料)。
9、卫生保健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张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保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2)制定符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
(3)幼儿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和《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
(4)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发现传染病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发生幼儿传染病,按规定逐一上报地段保健科或疾控中心。
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5)科学安排幼儿一日作息时间和内容,按时开展户外体育活动,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6)提供幼儿膳食的托幼园所,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
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范操作,做好儿童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幼儿园工作人员伙食应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应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10、安全工作要求
(1)幼儿园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互为补充的安全防护及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内部安全、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
(2)配备符合消防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幼儿园对室内进行装修,要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并向家长公示,方可接收幼儿。
(4)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1、幼儿园收费标准
经批准的小规模民办幼儿园,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招生简章及幼儿园内公示,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接受社会监督。
(七)提交材料(A4纸)
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应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办报告
3、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4、举办者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联合举办学校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5、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
6、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7、决策机构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8、幼儿园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9、幼儿园园长基本情况表。
10、园长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园长上岗合格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含本人工作简历及政治、业务表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聘任书。
11、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教师基本情况表。
12、教职员工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教师:
学历证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聘任合同;
保育员:
学历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聘任合同;
保健人员:
学历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聘任合同;
财务人员:
学历证书、会计证、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聘任合同;
安保人员:
身份证、保安公司证明。
13、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卫生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14、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5、场地、园舍有效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①举办者利用自有场地举办幼儿园,应当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场地证明;
举办者租赁场地,应当提交产权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应写明园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②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16、安全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①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书
②消防安全证明
③《北京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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