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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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预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通信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源保障
6.3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
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1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
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
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
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
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
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
主要应急任务包括:
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
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
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
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1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3信息报送:
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
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
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发布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1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不会发生时发布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预报;
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
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
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
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
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
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Ⅲ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现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
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1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
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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