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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下达的编制《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任务,由上海市公安局会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上海市公用局公交公司、天津市交通局、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等单位,组成《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完成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
各种类型的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现状,总结我国汽车库设计防火经验,吸收了有关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汽车库设计防火技术,并征求了有关设计、使用、科研、大专院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八章和二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报警、灭火设备,采暖和通风,电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四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汽车库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本规范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人民防空专用车库和农村社队在农村建造的汽车库.
第1.0.4条汽车库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如表2.0.1。
注①建筑物内同时设有停车库和修车库时,其车库的防火分类应按其中类别较高的确定。
②屋顶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应按停车库的类别确定。
第2.0.2条停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 表2.0.2
注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相应构件的规定。
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附录确定。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如作为停车场时,其屋面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楼板的要求。
第2.0.3条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Ⅰ、Ⅱ、Ⅲ类的停车库、修车库,重要停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其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IV类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进行汽车库(区)总平面设计时,应合理确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
汽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第3.1.2条Ⅰ、Ⅱ类停车库、修车库宜单独建造。
Ⅲ、Ⅳ类停车库、修车库可贴邻设在无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库房旁或附设在其底
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3条停车库可设在高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底部或贴邻建造。
但不应直接设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病房
等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建造。
修车库不应设在民用建筑内。
第3.1.4条多层停车库内设置汽车修理车位时,车位数不宜超过5个,并应布置在底层。
第3.1.5条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应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V类停车库贴邻建造
,但应有防火墙隔开。
第3.1.6条为车库服务的下列辅助用房,可贴邻停车库、修车库建造,但应用防火墙隔开和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一、贮存量不超过1吨的甲类物品库房;
二、安装容量不超过5米2/小时的乙炔发生器间;
三、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四、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房间。
第3.1.7条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喷漆间、电瓶间、乙炔发生器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间及修理车位。
第3.1.8条停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第3.1.9条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停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第3.1.10条Ⅰ、Ⅱ类停车场,应设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消防器材间。
第3.1.11条汽车库(区)的加油站、乙炔发生器间、煤气调压站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3.2.1条汽车库之间以及汽车库与其它建筑物(甲类物品库房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
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②停车库、修车库与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甲类厂房除外),如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这座建筑的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1.00小时,或相
邻较高一面外墙门窗洞口部位设有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米。
④如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2.1减少25%。
⑤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甲类物品运
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1增加2米。
⑥停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丙、丁、戊类厂房、库房规定的防火间
距执行。
⑦汽车库与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3.2.2条汽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贮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②小于1立方米的易燃液体贮罐或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贮罐可贴邻停车库、修车库设置,但应用防火墙隔开。
③计算一个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区的总贮量时,1立方米的易燃液体按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折算。
④汽车库与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2.3条汽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注汽车库与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气瓶库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2.4条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3.2.4
第3.2.5条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布置,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第三节消防车道
第3.3.1条消防车道应尽量利用交通道路,其宽度不应小于3.5米。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米×
12米的回车场,供大
型消防车辆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米×
15米。
第3.3.2条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
消防车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四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分隔
第4.1.1条停车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不应超过表4.1.1的规定。
停车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 表4.1.1
停车库类别
最大允许面积(㎡)
单层停车库
底层停车库
层停车库
地下停车库
每座占地面积
防火隔间
Ⅰ、Ⅱ、Ⅲ
一级
二级
不限
1500
1000
6000
4000
500
-
Ⅳ
三级
200
3000
2000
注①错层式的多层停车库,其上下连通层防火隔间面积之和可放宽至3000平方米。
如超过时,其上下楼层空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
时的非燃烧体隔墙隔开。
②停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座车库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均可按表4.1.1增加一倍。
③组合多层停车库,其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均按表4.1.1底层停车库的规定执行。
④地下、半地下停车库的外墙开敞面积超过外墙总面积的25%时,其耐火等级、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可按表4.1.1底层停车库的规定
执行。
⑤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其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000平方米;
防火隔间面积不宜超过300平方米。
第4.1.2条停车库、修车库贴邻其它建筑物建造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停车库,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非燃烧体楼板和3.0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分隔开。
第4.1.3条停车库内设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理车位之间,应设防火隔墙。
第4.1.4条底层停车库、修车库外墙的门窗洞口上方,组合多层停车库与其它部分分隔的外墙门窗洞口上方,均应设置非燃烧体的防火挑
檐或上下层窗间墙的高度应保持不小于1.2米。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米,耐火极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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