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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与此同时,为了适应金融、证券行业关于数据通信的要求,由电子部组建了中国吉通通信公司。
1998年,适应国家新新形势的进展要求,国务院的职能和组成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面向市场的国有企业从所属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分离,成立了信息产业部。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归属国务院的企业工委,其经营结算面向国家财政,只同信息产业部保留行业治理的关系。
1999年开始,中国邮电总局开始重大改革,即俗称的纵切,中国电信总局一分为四:
成立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卫星通信公司,国信寻呼公司,稍后,依照国务院的决定,国信寻呼并入中国联通。
为了加强竞争,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电信行业的新形势,提高电信行业的经营业绩和服务水平,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中国电信一分为二,成立了北方网通和南方电信。
2004年中国铁通集团成立,隶属于国资委。
此外,由上海电信、广电部和美国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合作,组建了中外合作的电信公司。
电信行业的改革历程同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的进展与时俱进,也为国防通信的进展提供了基础。
三 电信行业改革的目标
电信行业改革一直是深受关注的话题,而电信行业改革的目标是受电信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电信行业运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服务贸易性——电信行业的服务不是以有形的物品形状进行交易,而是提供信息的交换和通信的服务;
外部经济性——电信行业的经营为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高于其自身在服务中取得的经济效益,因而电信行业的服务关于国民经济的进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以及对国家安全社会的进展起到诱导和促进的作用;
普遍服务性——电信行业的经营以全社会的各个阶层为服务对象,而且这种服务是以社会同一的基准价格进行的,不因服务对象的社会地位、地域及不同的自然条件而异;
自然垄断性——电信行业的经营与经营主体的规模有专门大的关系,其规模效益明显,即经营规模越大则经济效益越好。
同时,电信行业必须实行全程全网联合作业,通过协议和标准化来实现对社会的服务,在这一点上电信行业极易形成垄断。
政府介入——由于以上的缘故,加上电信的使用和进展与国家完全及国防通信系极为紧密,电信又是一个高投入、大规模经营的行业,因此电信行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多半是国家操纵的。
由于以上的特点,世界各国的电信行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差不多上由国家来经营和垄断的,这在通信经济学上称为电信的自然垄断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和技术的突飞猛进,其垄断的特性和地位、与垄断相适应的运营方式和模式有所加强。
因此在电信行业的经营领域中,垄断和反垄断之间的斗争也是相当猛烈的。
美国曾经在八十年代将AT&T公司肢解,将统一的AT&T分解成长途电信公司和若干较小的本地电话公司以打破垄断。
由于电信行业运营的特点,例如技术壁垒、资本壁垒、市场壁垒、政策壁垒,加上通信行业与国家安全、国防通信、社会经济生活紧密相关,在相当程度上表达和反映国家主权,因此世界各国关于电信行业的行业治理和领导都专门重视。
基于电信行业运营特点,电信行业改革的目标确实是满足国家安全、国防通信的要求,提高电信企业的竞争水平,推动电信行业的进展,为社会公众制造更多的福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电信行业的改革已见成效,但电信行业的有效竞争还没有实现。
从理论上讲,电信业改革的目标确实是解决所谓“马歇尔冲突”的咨询题,即平稳规模经济效应和市场竞争效率、促进有效竞争的形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分析规模经济成因时,发觉了被后人称之为“马歇尔冲突”的咨询题,即大规模生产带来企业规模经济性,企业单位成本不断下降、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市场结构中的垄断因素不断加强,结果是垄断的形成扼杀市场竞争、使经济丧失活力。
“马歇尔冲突”适用于收益递增(成本递减)的行业,电信行业属于如此的行业。
“马歇尔冲突”在电信行业得到了突出的表达,一方面,随着电信网络用户数的增加,单位成本不断下降,由一家企业进行网络运营最为有效;
另一方面,由于垄断,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和自我创新动力,其运营往往缺乏效率、其规模经济收益也不能合理反馈给电信用户。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掀起了电信改革浪潮,实质上差不多上期望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增进行业活力,改革促进了行业进展、电信用户得到实惠。
但2000年以来,世界电信业显现了前所未有的低潮,反思缘故,与电信改革过程中显现的过度竞争(破坏规模经济性)有专门大的关系,目前许多国家也都在调整政策,引领电信业走出低谷。
我国电信业改革是在逐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中不断推进的,这符合电信行业的特点和电信业改革的趋势。
到目前为止,尽管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局面,但离有效竞争还有相当距离。
因此,我国电信业还应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同时应该吸取国外电信改革体会教训、充分尊重电信行业的规模经济性,幸免过度竞争,在规模经济效应和市场竞争效率之间寻求平稳。
同时,在网络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在理论上确定电信业竞争框架的工作是由拉丰等人完成的。
具体讲,他们的结果由二部分组成:
第一,他们证明了假如互联互通的价格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假如互联互通价格只与互联互通服务的边际成本有专门小的偏离,那么能够实现网络竞争的均衡,或者达到有效配置;
其次,在专门一样的条件下,电信业网络竞争的均衡是不存在的。
能够讲,那个结果是目前电信经济学最重要和最好的结果。
其政策意义在于,它不但确定了电信市场的竞争框架,还指出了电信市场的竞争是规制下的竞争,同时给出了对电信市场规制,专门是对互联互通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
电信网络竞争均衡不存在的要紧缘故是非凸性,以及与电信业的最要紧经济特点即高额的固定成本引起的规模收益咨询题,因此一样均衡理论中的阿罗-德布鲁定理不适用,因而产生人们常常提到的市场失灵咨询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个负面的结果,但正如阿罗定理不能完全否认公共政策的作用一样,那个定理并不意味着否定竞争,从而坚持垄断的市场结构,我们必须从次优的角度看咨询题,而不是把完全竞争模型作为参照的标准:
第一,电信业的本质是既有竞争性的业务,又有自然垄断部分,因此从静态的角度,垄断至少在竞争性业务上会产生规制失灵咨询题;
其次,从动态创新的角度,垄断体制会产生重置效应,即垄断体制下的创新鼓舞低于竞争体制,尽管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创新鼓舞需要一定的垄断爱护,但这种观点并不是否定竞争,而只是是强调动态形式的竞争而已。
但另一方面,那个竞争均衡不存在的理论结果也不意味着自由放任,因为如此会产生市场不稳固的咨询题,表现为价格的剧烈波动和恶性竞争等,除非运营商之间用各种手段进行合谋,这明显将是一个令人难以同意的结果。
从逻辑上讲,需要查找实现竞争均衡或达到有效配置的条件。
上述结果给出了实现均衡的具体条件。
那个理论结果的政策含义是,在放开最终服务市场价格规制的情形下,通过对互联互通进行规制,能够实现电信网络竞争的均衡。
否则的话,会有两种结果显现:
或者是在网络不对称的情形下,主导运营商可能拒绝为新进入者提供互联互通服务,或者是在网络对称的情形下,运营商把互联互通作为默契合谋的工具。
那个结果专门重要,它是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在放松最终服务价格规制的情形下,仍旧坚持对互联互通价格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
因此,应该指出的是,对互联互通价格进行规制只是达到网络竞争均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独手段,比如运营商之间自由签订互惠互利的互联互通协议,也有可能实现竞争均衡,但咨询题是它无法解决前面所提到主导运营商拒绝签订如此的协议或者二者合谋的咨询题。
此外,其它研究结果证明,利用双向收费政策也能够排除竞争的不稳固性。
那个结果实际上为包括美国、加拿大、中国等国家移动电话实行双向收费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专门多主张网络竞争的人认为,全然不必对互联互通进行规制,因为最终市场的猛烈竞争会限制批发市场的市场支配权益,更重要的是,即使自由竞争存在市场失灵咨询题,也比规制失灵带来的危害小。
从全然上讲,这种观点缺乏理论的支持。
第一,没有任何证据讲明,经济垄断甚至私人垄断优于国家垄断;
其次,在一定条件下,比如承诺最终市场的非线性定价,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合谋等咨询题,但它不足以解决互联互通的鼓舞咨询题,因为假如承诺主导运营商对同网和异网通话实行区不定价,就会造成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完全崩溃。
再比如,在市场不均衡的条件下,一方面主导运营商可能不愿与新进入者互联互通,但另一方面,新进入者为了幸免主导运营商的猛烈反应,也没有与主导运营商为争夺市场份额而猛烈竞争的动机,因此即使放松所有的规制,也可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
因此,至少在没有找到其它方法之前,对互联互通进行规制仍旧是实现有效竞争的关键。
因此,从逻辑上讲,不应该舍弃查找其它实现有效竞争的条件,或者从政策角度讲,应该连续查找其它实现有效竞争的政策手段。
第二,加强电信行业监管
电信行业有其自身运营的特点,要坚持电信市场有序的竞争,促进电信改革目标的实现,增强监管效能,规范行业竞争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显的犹为重要。
目前电信行业的监管要紧有以下几个弊端:
(一)竞争失控。
从国内电信市场秩序看,移动电话、IP电话等业务的价格战屡禁不止,资费纷乱,同业排挤打压现象突出。
电信基础建设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重复建设比较严峻,电信市场经营竞争出现无政府状态,行业平均赢利能力锐减,从而阻碍电信运营企业的良性进展和社会公众通信福利水平的提高。
(二)监管力量薄弱。
目前,我国电信管制机构虽已组建,但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而且现有人员的监管执法体会不足,专门难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由于我国电信改革采纳边重组、边立法的方式进行,这就使《电信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存在着较严峻的滞后性。
从实践上看,《电信条例》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部分,如电信建设部分的治理缺乏具体规定、外国竞争者进入中国市场后没有相当的规章等。
就目前我国电信业的状况,难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成文的《电信法》,这既不符合WTO的规定,也使电信监管缺乏权威,专门难保证电信市场的健康进展及公平竞争。
(四)监管行为不够规范。
既当裁判员,兼当运动员,不对称监管不力,企业进展的政策环境显失公平。
(五)对具体企业的监管不到位。
由于监管不到位,使国内电信运营企业缺乏真正向市场转型的动力,主动服务意识淡薄,在竞争上执着运用于排他性手段,经营上要紧靠价格战,造成无序竞争和不规范经营行为。
由于存在以上弊端电信行业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健全监管职能,加强宏观调控。
电信是一个需要政府管制的行业,不能单方面依靠市场的自行调剂,专门是近10年,电信领域引入“管制”更显紧迫,这是电信环境变化引起的结果。
这种管制,确实是政府以法律形式对电信企业实行行业治理,使其达到法律要求的严明和公平,并有权对电信行业进行宏观调控。
要切实做到电信业市场开放与政府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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