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议申请书正文10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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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XXXX(以下简称“申请人”)在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XXXX号“长白骄子”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在33类“烧酒、白酒、米酒、葡萄酒、朗姆酒、开胃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烈酒”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桓仁蒙格利尔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7年05月24日申请在先的第24311048号“长白仙子”商标近似。
该标志中含有的“长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委托XXXX向贵委申请复审,请求对第XXXX号“长白骄子”商标在第33类烧酒、白酒、米酒、葡萄酒、朗姆酒、开胃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烈酒”等商品上依法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复审主要理由概述:
一、申请商标第XXXX号“长白骄子”为申请人所独创,虽然部分文字与地名近似,但整体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可不判定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名称近似,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
(二)的相关规定。
二、经查询,在先大量含“长白”的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而本案申请商标却被驳回有失公允,恳请贵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公告并注册。
三、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
申请商标来自吉林省,引证商标来自辽宁省,商品产地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和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六、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七、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简介及保护知识产权
申请人是XXXX,为个体工商户,地址:
XXXX。
为了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促进业务发展,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33类“烧酒、白酒、米酒、葡萄酒、朗姆酒、开胃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烈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XXXX号“长白骄子”商标,高度重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申请商标第XXXX号“长白骄子”为申请人所独创,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长白”的含义,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解释,本条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的除外。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名称为“长白骄子”,是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且强于地名含义,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长白”广义上是指长白山地区,狭义上是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主峰南麓,鸭绿江源头右岸,南与朝鲜隔江相望。
而申请人所设计的“长白”不仅与地名相差甚远,且含义强于地名。
“长”代表着长寿“白”代表着纯洁。
“骄子”为杰出的人,时代的骄子。
“长白骄子”作为申请人臆造词汇,不属于汉语词典固定搭配,本身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借助其含义来预示着美好的愿望。
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
审查员局限于“长白”二字,忽视了“长白骄子”的整体性,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对该商标已具有一定认知度,不会将其含义与地名相关联。
上海滩、杭州湾等,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且都超过了地名含义的范畴,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32类第6295865号“长白岛”由沈阳和平长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0年2月25
日核准注册,公告期号为1202。
33类第8788427号“长白今尊”由延边鑫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1年12月2
日核准注册,公告期号为1287
30类第8115735号“长白人家”由吉林省长白人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1年4月12日核准注册,公告期号为1256。
33类第10880876号“长白林海”由栾春华于2012年5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3年9月3
日核准注册,公告期号为1371。
……
经查询,在先大量含“长白”的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而本案申请商标却被驳回有失公允,恳请贵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公告并注册。
申请商标第XXXX号“长白骄子”申请人名称:
XXXX,地址:
引证商标第24311048号“长白仙子”申请人名称:
桓仁蒙格利尔酒业有限公司,地址:
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向阳街02组14幢0单元4号
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
申请商标第XXXX号
引证商标第24311048号
申请商标为中文组成的单一要素商标,“长白骄子”重点突出“骄子”含义为杰出的人,时代的骄子。
呼叫上呼叫为“chá
ngbāijiāoZī”代表着骄傲与楷模。
整体汉鼎繁特行字体,繁体字文化色彩很浓烈,直接代表我们中国文化的特色。
能兼照各种方言或古音,使部分地区的人理解。
联系了声旁与方言和古音的关系。
繁体字从书法美观的角度出发,严谨,同时对于篆书、隶书等书体拥有特殊美感。
整体外观整洁大方而充满设计感,优雅而柔和,视觉效果充满设计感与舒适感。
整体设计提升了该商标的艺术美感和品牌价值,同时传递出企业的标识文化和商品服务内涵。
创意性设计使商标极具辨识度,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引证商标为中文组成的单一要素商标,“长白仙子”重点突出“仙子”此词源于中国神话,形容品德高尚,智慧非凡,纤尘不染,高雅脱俗,且具有非凡能力的女子。
比喻容貌颜色绝世的女子。
ngbāixiānZī”申请人突出高雅脱俗的气质。
整体上采用仿宋字体字体大小一致,书写规范严谨,笔画尖角明显。
横竖笔画均匀,起笔和落笔成倾斜形,笔法锐利,结构紧密,清秀雅致。
笔画有粗细变化,而且一般横细竖粗,末端有装饰部分,点、撇、捺、钩等笔画有尖端,给人某种权威的感觉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虽然都是由文字单一要素构成,但是申请商标采用繁体,文化色彩很浓烈,书法风格,大气、柔和、优雅、视觉效果充满设计感与舒适感。
引证商标采用仿宋体书写规范严谨,笔画尖角明显,结构紧密,清秀雅致。
变化简约明,快给人威的感觉。
整体含义上申请商标侧重“骄子”,引证商标侧重“仙子”与申请商标相比中文部分一字之差,但是两词含义及代表含义相差甚远。
以一般消费者的理解能力,完全不会存在误认的可能。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字体字形、构成要素复杂程度给广大消费者的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差异明显,文字所代表的商标呼叫方式也完全不同,以一般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完全可以区分开来,不易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方式和含义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其中一条原则是“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开拓、占领和巩固市场的基础。
对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实际上是对企业市场竞争信誉的培育和保护。
申请人经过长期选择,精心设计,为使本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而创立了申请商标,其中包含了申请人企业和设计人员的大量心血,为求能够准确表达申请人企业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和申请人追求品质、质量的要求,从而体现申请人的企业文化定位。
下图为申请人使用证据:
图
(一)图
(二)图(三)
图(四)图(五)
该申请商标自创造之初,便广泛用于广告推销和商业活动中,经长期宣传和使用,显著性不断增强,知名度不断提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相关公众一看到申请商标就能马上联想到申请人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商标的价值也已经与申请人密切相关。
其不仅具备商标应有的最基本功能,即区分商品的不同来源。
最重要的是,申请商标代表了良好的商品声誉和良好的企业信誉。
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恳请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
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在商标审查工作中,审查员很显然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去审查,相关公众在一般环境下都是很容易辨别商标的。
如果商标审查在脱离一般群体的认知能力和商标实际含义的情况下去审查,有失公平性、科学性。
此外,在审查中专业范围、知识层面、理解能力和工作经验等方面都存在主观上的差异,每一个审查员对于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都存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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