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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
国家宏观经济重要的调节手段,国家对于出口结构的导向性调节工具。
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出口退税。
(二)法律依据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鼓励对出口商品退税,进口商品征税的消费地原则。
第6条第4款规定:
“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第16条补充规定也指出“退还与所缴数量相等的国内税不能视为出口退税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出口退税的基本要素
(一)出口企业
1、概念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财税【2012】第39号)
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简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国税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2、出口企业税务管理分类
生产企业:
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从事国际(包括港澳台)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出口退税资格管理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变更、注销。
商务部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认定的核心是划分出口企业的经营性质(确定生产或外贸)。
(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
现行适用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范围主要有4类(财税【2012】第39号、国税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1、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和出口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除外)。
一般具备4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财务上做销售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
不完全具备上述4个条件,在货物本身、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国家对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称为视同出口货物。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7类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3)外资或内资研发机构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
(4)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比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比如修理修配飞机。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包括港澳台)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三)税种
现行出口货物劳务仅限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只适用于增值税。
(四)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应退税额和退税计税依据的比率,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来确定。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一般为其适用税率,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体现了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的结合。
1、发布方式
出口退税率由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以商品代码作为索引,在出口退税文库中查询退税率。
海关商品代码库,对出口货物进行编码,一般为8位,可以扩充到10位,海关商品代码与退税率直接关联。
2、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基本退税率:
5%、9%、13%、15%、16%、17%共六档,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为11%,研发设计服务为6%。
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列名原材料具体范围见39号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
特例规定,按39号附件3执行,如果与退税率文库不一致,按文件执行。
(5)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珍珠等贵重原料(39号附件9所列原料),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3、其他规定
(1)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属于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五)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
现行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办法主要分为免抵退税和免退税2种。
1、免抵退税办法
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适用于生产企业。
2、免退税办法
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于外贸企业。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办法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
(3)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需变更认定)
现行消费税出口退(免)税办法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外购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六)申报时间及期限的规定
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
1、应在财务做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应在财务做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且电子信息齐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3、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内收汇。
申报期限的起始日期判断:
1、有报关单的按出口日期。
2、无报关单的(指没有报关单的特准退税业务),若是购买方退税(如水电气、国产设备)按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如果是销售方退税,按开具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如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开具日期为准。
3、运入保税区货物,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七)出口免税货物管理
1、出口免税的具体范围(详见财税2012年39号)
一是属于内销免税货物
(1)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2)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二是属于国内销售不免税、出口时按规定免税
(3)软件产品。
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其具体范围见39号附件7;
(5)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39号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其中,有些产品是免税的;
(6)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7)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注:
原[2007]财税09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
三是属于不符合申报退(免)税的单证要求
(8)已使用过的设备。
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9)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区内企业出口区内货物,没有报关单)
(11)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四是属于不符合申报退(免)税的主体要求
(1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指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流通企业以及其他如个人委托出口的货物
五是属于贸易性质是免税;
(1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出口不退税货物除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
五是贸易性质是免税
(15)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含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自己加工或委托加工)注:
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委托加工货物,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加工企业办理加工费免税;
(16)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六是属于“三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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