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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动火管理制度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7、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8、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安全考核管理制度
11、安全管理类别划分与安全指标控制
主任:
刘志胜吴贤宽
副主任:
唐绪明赵继良
成员:
吕庆东崔啸龙吴国忠李武峰席文庭
刘志平贾文刚李靖作张兆会辛泽万
徐延展王辉李玉红
1)审议大队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罚方案。
2)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职能部门和各小队关于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指示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3)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
4)负责向厂HSE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及实施情况。
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领导干部安全联系点工作情况考核。
6)掌握各小队领导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活动。
7)及时向厂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大队安全情况反映。
3、专职HSE监督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对大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督人。
2)完成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中的安全生产指标。
3)审定大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
4)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重大安全问题。
5)认真履行安全联系点职责,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6)定期向厂报告或向大队职工公布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唐绪明
吕庆东崔啸龙李靖作辛泽万刁望庆
张兆会王辉徐延展
安全监督员:
席文廷
1)监督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2)监督职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情况。
3)监督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安全技术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6)消防设备、器材采购、配备情况。
7)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情况。
8)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项目。
三、作业大队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一)作业大队关于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庆油发[2001]132号文件《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采二发[2002]35号《第二采油厂关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大队所属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工业生产、火灾、交通、人员伤亡事故。
第三条大队安全部门按照本细则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进行归口管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拒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四条参照《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暂行规定》(庆油发[2001]132号),安全事故按照发生的性质分为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第五条生产事故指: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的停产、化学危险品或油气泄露、设备设施损坏、环境污染,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六条火灾事故指:
在生产过程中,燃烧(包括爆炸)失去控制并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七条交通事故指:
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
第八条人员伤亡事故指:
员工在本岗位劳动发生的或员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单位领导指派到单位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
第九条事故等级分类: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十条大队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和最先发现者在应急处理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或调度室值班人员。
各单位领导或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大队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协同前往事故现场组织处理。
在接到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由大队安全部门和生产部门分别向厂质量安全环保部和生产运行部报告。
第十一条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防止事态扩大。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视情况需要,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二条凡发生事故,应立即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主要由安全部门、工会、专业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认真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具备有关专业技术特长,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且与发生事故无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对于发生事故单位未上报被举报的事故,大队安全部门将组织专门调查组,一经查实,将参照同类等级事故对单位正职加重处罚,同时对举报人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参加事故调查组人员职责:
1、查明事故的发生原因、过程、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缺陷。
2、明确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批复。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大队安全部门负责按本细则规定,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协调组织相关领导和部门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大队长办公会批准。
大队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依据相关程序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单位正副职、顶岗干部大班、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要给予经济处罚(罚款从工资、奖金总额中支出),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1、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按上级事故经济处罚标准处罚事故单位,并视事故情节,事故直接责任者承担20-50%、单位正职承担10-20%、副职承担5-15%、顶岗干部、大班承担10-20%、当班班长承担5-10%、其他相关责任人5-10%。
2、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和的比例累加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50%;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加罚直接经济损失的40%;
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加罚直接经济损失的30%;
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40000元),加罚直接经济损失的20%;
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加罚直接经济损失的10%;
50000元以上加罚直接经济损失的5%。
此罚款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承担20-50%、单位正职承担10-20%、副职承担5-15%、顶岗干部、大班承担10-20%、当班班长承担5-10%、其他相关责任人5-10%。
3、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环保事故的类别和性质,视事故情节,追究机关主管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4、对于公派车辆并在规定的行驶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其经济处罚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经济处罚与车辆保险索赔无关)。
(1)、发生一般C级交通事故,经济处罚按本条1-2款执行。
(2)、发生一般B级交通事故,给予肇事者待岗3-6个月处理,事故未处理前不准驾车,经济处罚按本条1-2款执行。
(3)、发生一般A级以上的交通事故,除执行上级处理决定外,同时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对各级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5、对于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跑私车、超出车辆行驶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逃逸,一切责任自负费用自理,并按照事故性质情节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待岗、转岗处分,同时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对车辆所属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责任者人追究。
6、对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被上级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的单位,罚款3000元,其中行政正职承担500元,副职每人承担200元、顶岗干部、大班承担500元;
被上级部门罚款的单位,一万元(含一万元)以内,基层队全部承担,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视污染情况原因,大队承担20-50%、基层队承担50-80%。
处罚到基层队的罚款,单位正职承担10%、副职承担5%、其他相关人员承担5-10%。
同时追究机关相关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对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年内发生一起上报大队的一般B级(重伤一人)以下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视事故情节给予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试用三个月处分(试用期内发生一般B级以下事故给予撤职处分);
如造成人员伤害达到伤残等级四级以上,给予撤职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监督的副队长、顶岗干部、大班试用三个月处分(试用期内发生一般B级以下事故给予撤职处分);
3、对当班班长和事故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十九条年内发生一起上报大队的一般B级(重伤2-3人)安全事故或年内发生两起上报大队的一般B级(重伤一人)以下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给予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撤职处分。
2、视事故情节给予事故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监督的副队长、顶岗干部、大班记大过、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年内发生一般事故A级以上的事故,除执行上级处理决定外,同时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对各级相关管理人员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年内发生一起上报大队的一般B级以下安全事故,扣减责任人及班子成员年度业绩及内部经营责任制兑现奖30%、年度安全兑现奖50%,扣减事故单位年度安全兑现奖25%;
年内发生一起一般B级(重伤2-3人)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上报大队的一般B级(重伤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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