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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BX/JL)
本合同的宗旨是:
通过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
同时,甲方接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服务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于 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建设监理范围和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建设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开始,至完工资料整理和移交、达标投产、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完成为止。
1.3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2、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适用和解释的优先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3、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
4、合同组成文件为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
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1、词语定义及解释
1.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⑵“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⑶“监理人”: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⑷“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作为监理人代表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人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
监理人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发包人赋予监理人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⑹“第三方”是指除发包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⑺“日”、“月”、“年”分别指公历日、公历月和公历年。
2、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2.1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2.2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3、通知与联系
3.1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
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3.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在48小时内即补书面通知。
3.3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发包人的唯一现场施工管理者,发包人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4、发包人的权利
4.1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发包人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施工方案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结算有最终决定权。
4.2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4.3发包人对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4.4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本合同附件的要求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5、发包人的责任
5.1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如果给监理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进行赔偿。
6、发包人义务
6.1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6.2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人进行监理所需的工程建设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
6.3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发包人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
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人未能收到发包人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明确建议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发包人的决定。
6.4监理业务开始之前,发包人应当将监理人、监理服务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人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
其赋予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6.5发包人应为监理人提供如下协助:
⑴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6.6发包人将向监理人免费提供本合同附件D中的设备和设施。
6.7发包人可从其雇员中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这些人员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7、监理人的权利
7.1发包人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人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⑴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⑵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⑶工程建设合同的解释权;
⑷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选择分包人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⑸就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向发包人提出优化建议权;
⑹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⑺对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的施工行为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⑻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⑼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⑽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⑾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⑿按工程建设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工程款;
⒀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7.2监理人收到发包人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后,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
当发包人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8、监理人的责任
8.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8.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3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人进行赔偿,监理人的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
8.4监理人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8.5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9、监理人的义务
9.1向发包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9.2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9.3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
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发包人同意。
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9.4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与其监理人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发包人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9.5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发包人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9.6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发包人及被监理方。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
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9.7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均属发包人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9.8监理人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
除发包人同意外,监理人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9.9在本合同期限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0、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0.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结清监理费用后终止。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包人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10.2由于发包人、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而非监理人责任使监理工作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10.3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
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10.4发包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0.5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未作出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10.6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10.7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
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终止发生的有关问题。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人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10.8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11、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11.1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E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12、合理化建议
12.1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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