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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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团结全体会员,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园林绿化行业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加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发挥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桥梁、纽带作用,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东莞市内从事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三)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四)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内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理事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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