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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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水环境;
河道水生态;
河道水景观;
河道水文化;
河道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的条文说明。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部分新规范作为本规范的引用依据;
(2)更多融入河道建设对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建设方面的要求,对《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技术规范》(DB331038-2007)进行整合;
(3)增加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河道建设技术上的应用要求;
(4)增加了对河道水文化建设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为浙江省河道建设的一般性要求,河道规划、建设、管理等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本次修订主要起草人: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河道建设一般要求;
4河道规划;
5河道工程建设;
6河道水环境;
7河道水生态;
8河道水景观;
9河道水文化;
10河道建设管理。
条文说明
总则
11.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水文化、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
1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防洪标准》(GB50201)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GB/T5101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431)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
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11.3 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11.4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11.5 河道功能
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改善、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11.6 水面率
水域面积与对应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11.7 河道生态流量
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必需的流量。
11.8 河岸带
河道水面和陆地交界区。
既有地表径流与陆地之间的交界区,又有地下水与陆地之间的交界区,地理空间上由近岸水域、河滨区域、近岸陆域等构成,生物结构上由水生植物、陆生植物和兼性植物组成。
11.9 堤防
在河道沿岸或分洪区周边修建的挡水建筑物。
11.10 护岸
为保护河道堤岸免受水流、风浪、海潮侵袭、冲刷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11.11 水生态
环境水因子对生物的影响和生物对各种水分条件的适应。
11.12 水文化
人类社会发展中所积累的关于认识水、治理水、利用水、爱护水、欣赏水的物质与精神总和。
河道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11.13 河道建设目标
恢复和强化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灌溉、生态景观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生态环境,适应河道的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功能健全、和谐安全。
11.14 河道建设原则
规划领先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满足功能原则
河道建设应该满足河道承载的多种功能要求。
生态保护原则
河道建设应满足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的要求,优先保护河道资源。
因地制宜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河道主导功能、生态景观等要求,确定适宜的建设方式,尽可能降低建设投资和管理维护成本。
和谐安全原则
河道建设应尽可能保留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形态,实现人水和谐,并留有必要的安全余度。
河道规划
11.15 规划要求
规划总体要求
河道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贯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治河理念,按照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营造水景观、彰显水文化的总体思路,体现现代水利、环境水利与民生水利的要求,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维护自然的河道形态,建设协调的滨水环境,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规划原则
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
河道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
规划内容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
确定河道防洪、排涝、通航、灌溉等标准;
确定河道等级,明确河道功能;
根据需要合理布置规划工程项目,并提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安排;
进行工程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提出河道管理要求。
11.16 河道名称
河道规划应确定规划河道起讫位置和名称,并与相应的图件名称对应。
老河道的命名宜按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11.17 河道等级
按照河段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平均河宽、直接影响对象,确定河道等级(见表1)。
表1河道等级划分表
河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集水面积(km2)
≥10000
<
10000,
且≥1000
1000,
且≥100
100,
且≥10
10
*平均河宽(m)
≥70
70,且≥50
50,且≥30
30,且≥15
15
直接
影响
对象
城镇人口(人)
≥50万
20~50万
10~20万
10万以下
乡村人口(人)
≥150万
50~150万
农田(亩)
工矿企业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注:
1、当按各分等指标确定的河道等级不同时,河道等级应按其中较高的等级确定。
2、平均河宽只适用于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等级划分。
11.18 河道分类
河道规划应对规划河道进行分类:
a)按照流经的地域分为山区河道、平原河道;
b)按照管理需要将河道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级河道;
c)按照本地河道建设重要性和功能作用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d)按照河道流经的区域将河段分为城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
11.19 现状调查
应明确现状调查的范围和内容,通过现状调查收集调查范围内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文气象、地形地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区域水面率等资料,得到河道长度、河道水域面积、河流地貌形态、河道功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基本情况。
11.20 河道功能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河道不同河段的功能,并确定河道(河段)的主导功能。
11.21 河道布局
河道规划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和人居环境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等级。
城市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道路建设等确需调整原有河道平面格局的,应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并考虑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维护和改善。
11.22 水面率
区域规划水面率(基本水面率)应达到水域保护规划分区(流域、地形、行政分区)确定的基本水面率(若三者不同,应取用最大值),并不小于区域现状水面率。
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应合理布设河道和平地水库,其水面率应达到12%以上。
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同步进行河道布局,河网地区的水面率应达到8%以上,农村圩区水面率应达到10%以上,其它地区的水面率应达到5%以上。
老城区改造时,区域水面率应不低于原有的水面率。
水面率偏低的,应按照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提高,河网地区的老城区水面率应逐步达到8%以上,其它地区的老城区水面率应逐步达到5%以上。
11.23 河道规划定线
河道规划应确定河道的岸线或堤线,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控制线。
岸线或堤线布置应保留河道的自然形态、尽可能保留或恢复湿地、沙洲、河湾、急流、浅滩、深潭,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对于未定规划堤线的河道,宜维持河道原有的自然岸线。
在确定堤岸线、布置河道整治工程时,应保证河势稳定和岸滩稳定。
11.24 河道规划堤距
确定河道规划堤距应首先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遵循宜宽则宽的原则,综合考虑河道原有自然面貌、河道水流泥沙运动特性、恢复和强化河道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
11.25 河道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方案应重视河床演变规律分析,认真研究河道特性,因势利导,制订切合实际的综合整治方案。
河道整治应避免采取河道占用、河流改道、裁弯切滩、河道缩窄等对河道自然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措施。
11.26 河道生态与环境保护
河道规划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河道水质保护目标,对河道水质进行控制。
规划阶段应确定河道的生态流量,并提出维持河道生态流量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对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明确本地区河网湿地范围,提出河网湿地保护措施。
加强河道水域生态保护,根据河道生态保护目标,提出河道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
河道工程建设
11.27 一般要求
河道工程建设包括河道断面确定、堤防设计、护岸设计、河岸带设计、安全设计和工程施工等。
河道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符合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执行相关的技术标注和规范,维护河道自然形态,保持河势稳定,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满足河道功能。
河道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生态性、亲水性、景观性、水文化建设的要求。
涌潮影响河段的亲水设施应注重安全性,并设置安全警示设施。
河道工程建设应与自然环境融合,保护河道原有的景观特色,维护河流的整体性、连续性与自然风貌的多样性。
城市河道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景观协调;
乡村河道应保持河道的天然风貌。
河道工程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
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道,宜进行工程范围内的生态系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群落的历史与现状,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对工程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
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河道建设,应设有便于陆地野生动物活动的亲水便道和迁徙通道。
河道工程建设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河道沿线宜设置永久性水位观测点。
河道工程建设应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置界桩、界碑、界墙,在重要位置和人群活动密集区宜设置远程监控设施,接入管理系统,应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标识。
河道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洪水期和水生动植物生长(包括鱼类洄游、繁殖等时期)的敏感期。
11.28 河道断面确定
断面型式
河道断面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为天然河道断面和人工河道断面。
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性,提供各类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
天然河道断面
应尽可能采用河道原有的天然断面,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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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河道 建设 规范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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