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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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第六条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别名或自造简写;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
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
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
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一般项目:
患者姓名、科别、住院号、页码。
(二)医嘱格式包括:
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停止日期、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三)药品顺序:
先开具口服药品,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用药品。
第八条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一)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需修改时应直接书写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名,然后开写正确医嘱;
临时医嘱需修改时用红笔在医嘱上标注“取消”字样,并紧随“取消”字样后签名。
(二)开具成组药品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然后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明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
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先停止该医嘱,再写新医嘱。
(三)药物过敏皮试要单独一行书写在临时医嘱上,写明皮试药品,在药品名后标注一个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如结果
为“阳性”时需用红笔记录结果。
(四)临时医嘱不得出现每日多次用法的医嘱,需要一次以上治疗时,应分别开具临时医嘱,或开具长期医嘱;
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名、数量、单次用药剂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第九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
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第十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我院开具的处方,要经所在本院所在科室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疗机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培训教材、试卷、成绩册应归档备查,成绩册应与有处方权的医师相对应,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处方权。
第十二条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三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要经本院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四条进修医师经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五条医师要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六条本院处方权审批程序:
本人书面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部审核→医务部、药学部签名备案。
第十七条对经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将处方权通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学部和相关科室。
第十八条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停止手续,医务部应及时将通知书送达药学部门和相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
药学部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第十九条制定医师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留样册。
签名留样册包括:
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内容。
签名留样册保存于医务部和药学部,应便于药学人员查对和保存,药学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条医师要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处方集应能够反应医疗机构医学和药学专家对其临床使用药品的判断与处方评估,对医院临床用药起到普遍的指导性和一定的约束性作用。
处方集内容包括:
规范化的处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
处方的注释部分应包括:
作用机理、临床应用、适应范围、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症、合理用药提示,剂量增减提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要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不得使用个人习惯用名或者医疗机构内自行规定的药品习惯用名称。
第二十四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药学部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二十五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医师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七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门诊病历应由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妥善保存。
医师复诊时详细记录病历。
第二十九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三十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要注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三十二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三十三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三十四条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三十五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要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要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处方保存制度和管理办法。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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