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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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认证结果评价、批准与时限6
4.5获证后的监督6
5.认证证书9
5.1认证证书的保持9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9
5.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0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11
6.1基本要求11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1
6.3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2
6.4加施方式12
6.5标志位置12
7.收费规定12
附件113
附件220
附件319
附件428
附件529
附件634
附件740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a)
矿用橡套软电缆;
b)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c)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d)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1.2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线组件产品,也不适用于裸电线、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通信电缆、光缆、绕组线产品。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的划分
按不同用途或不同结构划分电线电缆产品认证单元。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样要求”(附件1)。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合法经营和生产的有关证明(例如: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声明等);
b)产品一致性声明;
c)产品描述信息(附件2),包括原材料及其制造商等信息。
关键原材料种类见“电线电缆产品关键原材料一览表”(附件4);
d)代理申请合同(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e)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结构要求、原材料制造商及其全部原材料。
代表性样品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样要求”(附件1)。
4.2.1.2送样数量
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
一般电线电缆产品,送样数量为50m。
导体截面≥50mm2的塑料绝缘产品、导体截面≥16mm2的橡皮绝缘产品,送样数量为≥30m。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
GB12972
GB12528.1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GB12528.11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补充件1:
交联聚烯烃绝缘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JB/T8145
GB5013.1~7
GB/T5013.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JB/T873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GB5023.1~5,7
GB/T5023.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JB/T873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附件6:
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补充要求;
附件7: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通知。
4.2.2.2型式试验的项目
型式试验的项目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检测项目。
4.2.2.3型式试验的方法
使用型式试验依据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或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进行检测。
主要的试验方法标准:
a)
GB/T2951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b)
GB/T3048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c)
GB/T18380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试验。
4.2.3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
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4.3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4.3.1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以及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3)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检查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指1.1列明的4种产品)至少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a)产品的合格证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b)产品表面印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时,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c)产品表面印刷的制造商名称、商标应与制造商的注册名称、注册商标一致;
d)产品的结构、性能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的描述一致;
e)产品所用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制造商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的描述一致;
f)绝缘、护套的加工方式应与《产品描述报告》的描述一致。
目证试验项目为“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3)中逐批进行的确认检验项目,必要时应包括例行检验项目。
认证机构应妥善保存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有效证据,如《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等。
4.3.1.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3.1.4检查时间和检查时机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地。
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状况,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人·
日~4人·
日。
工厂检查通常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4.3.2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如果工厂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则每个申请单元现场抽取一件样品(其中至少一件样品在生产线末端抽取),送原型式试验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检验依据、项目、方法、报告要求同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申请人应进行整改,并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新抽样申请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否则,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4认证结果评价、批准与时限
4.4.1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审批。
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或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及提交报告时间、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不包括由于不合格工厂进行整改、重新检查或重新型式试验、工厂准备样品和生产条件等原因所需的时间。
型式试验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时间为30个工作日(检测周期长的产品除外,例如:
聚氯乙烯绝缘圆形电梯电缆等)。
工厂检查后提交检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通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同步进行,但也可分别进行。
4.5.2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
监督时,工厂应保证获证产品类别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并保证提供监督抽样检验样品所需基数的产品。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自认证机构初次批准认证之日起的7个月内至少进行1次监督,以后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认证机构应实施较高的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的一致性时;
d)以往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较严重时;
e)其他特殊情况时。
4.5.2.2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5.2.3监督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为每个制造商、每个加工场地0.5人·
日~1人·
4.5.2.4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
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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