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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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人:
甲方(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乙方(贷款人):
丙方(阶段性保证人,预售商品房开发商):
丁方(抵押人):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借款第三章还款第四章阶段性保证第五章抵押条款第六章保险与公证第七章主要权利和义务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九章抵押权行使第十章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一章特别签约条款
签订合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及乙方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向乙方申请本
合同项下贷款,购置本合同第五十二条所列房地产,并共同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及
支付贷款利息等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主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的约定,接受其他共同借款人的委托,办理
贷款及还款手续。
共同借款人是除了主借款人以外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其他借款人。
共同借款
人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的约定授权主借款人办理乙方认可的贷款及还款手续。
共同借款人必须符合乙方的贷款资格和条件。
抵押人是指本合同第五十二条所列房地产设定抵押,用以担保本合同项下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的房地产权利人。
第二章借款
第四条借款金额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五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住房,住房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第六条借款期限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期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第七条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八条具备自有资金
甲方在申请贷款时应具有占购房款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该资金可存于乙方,
或作为预付款已经支付给丙方或房屋出让人或已存入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指定的监
管账户。
在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已向丙方或房屋出让人支付规定的首期购房款项。
甲方保证其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第九条放款条件
除经乙方同意,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约定的
贷款:
1、乙方收妥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或已办妥期房预抵押
登记手续的房地产预售合同原件(预购商品房抵押),并核实其抵押权人为乙方,
抵押房屋具体信息列于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2、甲方或丁方已付清首期购房款项;
3、甲、丙、丁三方未出现违反或预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4、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发放
乙方同意放款后,甲方委托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以甲方或丁方
支付购房款的名义用转账方式划入丙方或房屋出让人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或交
易资金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账户(以下统称“资金划拨账户”)。
资金划拨账户见
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乙方受托支付贷款资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有),甲方应在办理
受托支付时一并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第三章还款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1、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从乙方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一个月为
一个还款期。
甲方可选择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还款方式,见本合同第五十
六条:
2.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即借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本息合计)偿还贷
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月利率+--------------------------
还款月数-(1+月利率)1
2.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额根据上月末
贷款余额计算。
贷款本金已归还
每月还款额=----------------+(本金-本金)×
还款月数累计额
3、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按月计息,每月20日为还本付息日。
以下情形,计息方式为:
3.1首期还款时,计息天数为自贷款发放日至首次还款日的前一日。
其中,
贷款发放日为当月20日之前的,放款日至当月19日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按日计
息,当月20日至次月19日,按月计息;
贷款发放日为当月20日的,按月计息;
贷
款发放日为当月20日之后的,根据放款日至次月19日的贷款实际使用天数,按日
计息。
3.2末期还款时,计息天数为上月结息日至贷款到期日的前一日。
其中,贷
款到期日为当月20日之前的,根据上月结息日至贷款到期日前一日的贷款实际使
用天数,按日计息;
贷款到期日为当月20日的,按月计息;
贷款到期日为当月20
日之后的,根据上月结息日至当月19日,按月计息,当月20日到贷款到期日前一
日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按日计息。
3.3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当年执行本合同所确定的利
率,以后各个年度的贷款利率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每年12月31日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
倍数,确定下一年度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执行利率,并由乙方根据利率调整时未
偿还的贷款余额、剩余还款月数和调整后的执行利率,重新计算甲方的月还本付
息额。
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
在贷款期内,如
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当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按原利率按日计息;
次
年1月1日至1月19日,按新利率按日计息。
3.4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本合同约定有宽限期
的,甲方在乙方放款的次月至宽限期届满的期间内,于每月20日支付个人住房商
业性贷款利息,暂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宽限期满的次月20日起对贷
款发放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本付息。
还款金额
甲方每月应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金额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第十三条委托扣款与还款
甲方应通过开设于乙方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
方式还本付息。
还款账户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甲方应在贷款到期日中午12
点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归还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的,甲方应在贷款
发放的次月起,每月20日中午12点前将月还款额的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
在贷
款到期日中午12点前将末期还款额的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
甲方委托乙方自还款账户代为扣款还贷,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费用清偿为止。
甲方如有前期拖欠款项的,乙方转账时将前期所有拖欠款项与每月还款额一并扣
收。
甲方在借款期内可以变更还款账户,但应提前二十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
方同意并双方重新签订委托转账授权书,新还款账户方可启用。
因任何非乙方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扣收应还贷款本息的,视为甲方未按时偿还
贷款本息,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甲方可以根据其所在地公积金取用的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
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提前还款
1、甲方提前归还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的,应提前向
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后,双方另行约定日期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2、甲方提前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利率调整当日不得办理提前还款;
2.2提前还款金额应不少于每月还本付息额的六倍;
2.3提前还款时本合同项下若存在逾期贷款或欠息,则应先归还逾期贷款或
欠息。
3、甲方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但甲
方应在至少正常履行规定期限的还款义务(见本合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后
才能办理。
如甲方正常履行本合同不足规定期限,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个人
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的,须经乙方同意,且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六十一条第二
款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甲方部分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的,甲方可与乙方商定住房商业
性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限于缩短原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甲方已履行的还款期
限加上商定的剩余还款期限所对应期限档次的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及本合同约定
的基准利率倍数确定。
4、甲方经乙方同意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乙方不计收提前期的利
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5、甲方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时,提前归还贷款计息天数为上月结息
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其中,提前还款日为当月20日的,按月计息;
提前还
款日为当月20日之前或之后的,根据上月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前一日的贷款实际
使用天数,按日计息。
第四章阶段性保证
第十六条阶段性保证
甲方贷款购买丙方开发的预售商品房的,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债务
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抵押房地产经当地土地
管理部门或相关登记部门出具的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
证明,并将上述证书或抵押证明交乙方执管时为止。
丙方保证责任的范围为甲方应偿还给乙方的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
在丙方保证期间内,出现本合同第三十九条所列的情形时,丙方应在接到乙
方向其出具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章抵押条款
第十七条抵押物内容
1、甲方借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应将本合同
第五十二条所列的房地产抵押给乙方;
2、抵押物除本合同第五十二条所列之外,还包括其从物、代位物、分离物、
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第十八条抵押担保范围
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住房抵押给乙方,作为偿还个人住房商业
性贷款的担保。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本金、利
息、罚息、违约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
第十九条抵押权人
甲方借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乙方为抵押权人。
第二十条抵押权期限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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