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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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完整版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完整版(最新)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南方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区域电网企业直辖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的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管理。
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
抽水蓄能电站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后执行本细则: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水电以外的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本细则。
新建发电机组执行本细则之后的次月开始结算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第五条南方区域内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与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负责所辖电网内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情况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六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以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100%至50%额定出力的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调节发电出力所提供的服务。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在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在至1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分为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
深度调峰指机组有功出力在其额定容量50%以下的调峰运行方式。
启停调峰指并网火力发电机组由于调峰需要而停运后(电厂申请低谷消缺除外)并在72小时内再次启动的调峰方式。
(三)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且在指定时间内能够调用。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根据电力调度运行需要,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低于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低于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区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南方区域内具备自启动、自维持或快速切负荷(FCB)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FCB是指并网机组在高于某一负荷定值运行时,因内部或外部电网故障与电网解列,瞬间甩掉全部对外供电负荷,但未发生锅炉主燃料跳闸(MFT)的情况下,用以维持发电机解列带厂用电或停机不停炉的自动控制功能。
第三章提供与调用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基础技术参数及有相应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的需要;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五)根据本细则接受辅助服务的考核和缴纳辅助服务费用。
第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遵循按需调度的原则调用辅助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的需要;
(二)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
(三)对辅助服务调用和提供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四)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的统计分析情况,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五)及时答复发电厂提出的异议;
(六)按时向有关结算方出具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凭据。
第四章考核与补偿
第十一条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须接受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
承担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AGC、旋转备用、有偿调峰和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当因自身原因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须接受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对于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易及区外电源,仅对其深度调峰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根据AGC投运率、调节容量、调节电量,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的AGC服务实施补偿。
第十五条AGC投运率为统计时段内的AGC投运时间除以机组运行时间。
机组运行时间不包括机组启动、停机、调试和发电出力低于AGC投入允许最低出力及非电厂原因退出AGC的时段。
第十六条AGC服务补偿包括容量补偿和电量补偿两部分。
(一)AGC容量补偿费用=AGC容量服务供应量×R1(元/兆瓦时)
其中,AGC容量服务供应量为每日AGC容量服务供应量的月度累计之和,每日AGC容量服务供应量为当日每个调度时段的容量服务供应量之和,未投入AGC的调度时段,其容量服务供应量为0。
每个调度时段的容量服务供应量=每个调度时段征用的机组AGC调节容量(兆瓦)×调度时段的长度(小时)
AGC调节容量为机组当前出力点在3分钟内向上可调容量与向下可调容量之和。
在96点系统中,一个调度时段长度为小时(15分钟)。
(二)AGC电量补偿费用=AGC实际调节电量(兆瓦时)×R2(元/兆瓦时)
其中,AGC实际调节电量为机组根据AGC调度指令要求比计划发电曲线增发、减发电量绝对值之和。
第十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每启停调峰一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R3万元的标准补偿。
燃气、燃油发电机组每启停调峰一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R3万元的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火力发电机组深度调峰服务供应量定义为机组额定容量的50%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深度调峰时间内的积分,按照3×R4(元/兆瓦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火力发电机组及核电机组有偿旋转备用服务供应量定义为:
因电力系统需要,当发电机组实际出力低于发电厂申报的最高可调出力时,最高可调出力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旋转备用时间内的积分,按照R4(元/兆瓦时)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水力发电机组有偿旋转备用服务供应量定义为:
当发电机组预留发电容量超出70%额定容量时,额定容量的30%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旋转备用时间内的积分,按照R4(元/兆瓦时)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机组在运行当日由于电厂原因无法按调度需要达到申报的最高可调出力时,当日旋转备用容量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易、区外电源,其当日最大送入功率视为额定容量,按照第十八条计算其深度调峰服务供应量,按照受电省(区)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三条多发无功服务供应量定义为并网发电机组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电压曲线或指令,迟相功率因数低于时多注入系统的无功电量,按照R5(元/兆乏小时)的标准补偿。
进相运行吸收无功服务供应量定义为并网发电机组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电压曲线或指令,进相功率因数低于时多吸收系统的无功电量,按照3×R5(元/兆乏小时)的标准补偿。
发电机组实际吸收或注入的无功电量由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功、无功电力采集量积分得出。
第二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安全需要,合理确定黑启动电源,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并网发电厂签订黑启动技术协议(协议应约定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包括黑启动机组的设备配置、机组响应时间等);签订协议后,并网发电厂须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做黑启动试验合格,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将黑启动协议和黑启动试验合格报告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机组每半年自检一次进行黑启动试验,每两年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做一次黑启动试验(机组大修后必须做一次黑启动试验),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黑启动服务费用分为能力费和使用费。
对符合规定的黑启动机组,从试验合格次月开始按照R6万元/月/台的标准补偿黑启动能力费。
黑启动使用费的补偿标准为R7万元/台次。
第二十六条当指定提供黑启动服务的并网发电机组无法满足技术协议约定指标要求或黑启动试验不合格,当月黑启动服务不予补偿,直至试验合格后的次月恢复补偿。
第五章统计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数据以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及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为准。
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网频率、省际联络线实际交换功率曲线、电压曲线等。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建设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配套系统和通讯系统的厂内配套装置,电力调度机构应予以指导。
第二十九条按照分省平衡、专门记账、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各省(区)单独建立辅助服务补偿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台账内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的补偿费用。
第三十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在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费用结算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电网经营企业是指与并网发电厂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电网经营企业。
(一)建立和管理辅助服务补偿台账,保证台账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出具的辅助服务补偿凭据和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的结果,向并网发电厂出具辅助服务补偿的结算凭据,在电量电费结算环节代为结算;
(三)定期公布台账的记录信息;
(四)及时答复发电厂提出的相关异议;
(五)定期对辅助服务补偿结算情况进行统计,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六)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同时与多个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并网发电厂所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供应量按其在各省级电网落地电量的比例分摊,按落地省份的标准补偿,分别与各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结算。
第三十二条对省(区)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的补偿,由购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进行结算。
对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易涉及的辅助服务的补偿,由购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与售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分别计入购、售电省份电网经营企业的辅助服务补偿台账。
对区外电源辅助服务的补偿,由购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与区外售电主体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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