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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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七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必要时可以根据审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和聘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八条项目实施前,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
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情况;
3、项目概算和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4、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5、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
6、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7、工程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和价款结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第九条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进度,确定审计内容、重点与步骤。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需要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审计调查或延伸审计时,分别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投标文件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位预算及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2、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书;
3、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4、盖有委托方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和结算编制人资格专用章的工程决算书;
5、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主要材料消耗分析表,钢筋翻样清单,材料差价调整计算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明细表,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凭证;
6、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所有文书;
7、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竣工决算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批文: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2、招投标资料:
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3、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4、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
5、经济合同:
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6、验工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
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
7、竣工图:
包括土建、装璜、设备及安装(含水、电、暖、通)等专业图纸(含设计变更方面);
8、工程结算资料:
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9、“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10、项目财务收支帐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包括:
1、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
2、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审计证据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
审计证据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
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专业判断进行记录。
工程结算审计中主要分步分项工程量至少要有两项抽查记录,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必须要有三项以上抽查记录。
所有定额的套用及取费必须要全部核查。
现场审计阶段,所有审计项目均要到现场核实工程量,必要时形成影像资料。
竣工决算审计的工作底稿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工作记录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实行主审负责、三审复核制(主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指定复核人员→领导小组副组长)。
主审接受任务后,必须尽快熟悉工程项目情况,验收所有资料,如发现遗漏,要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补齐。
主审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初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省、市定额规范标准及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深入工程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工程量,并汇报初步审计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接到初审全套审计资料后,应及时对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签署复核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指定复核人员复核以后,将初步复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副组长进行三审复核,并由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对审。
对审之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署书面意见。
上述程序后,办公室主任将项目总体情况报我局政府性投资审计领导小组业务定案会议进行审定,根据审定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代拟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签发程序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实行限时制,具体办法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工程结算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2、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4、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5、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6、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7、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8、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9、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10、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11、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
12、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13、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概算编制及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2、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5、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的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地图审核文件等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3、建设项目征地、拆行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以及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等问题;
4、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
5、涉及项目概算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2、建设资金筹措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规定相一致;
3、建设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工程进度付款;
4、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
5、建设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结算;
6、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核定的比例,是否超出概算控制金额;
7、涉及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有关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是否一致;
2、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情况;
3、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4、设计变更中的隐弊工程及其他重大隐弊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的相关情况;
5、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额外工程内容的真实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规等;
6、单项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7、抽查直接涉及项目建设的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等有关情况;
8、涉及项目实施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实施价格是否与订货合同、招投标资料相符;
2、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提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格是否合规,有无从中加价、人为提高经营利润等问题;
3、建设单位已购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是否适用于该建设项目;
4、主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5、涉及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交付阶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2、征地拆迁及各种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规,有无挤占建设投资等问题;
3、设计文件是否完成,竣工图纸与实际是否一致;
4、甲、乙双方材料结算结果和材料差价计算是否准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5、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比例是否真实、合法;
6、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收尾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
7、有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
8、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9、涉及建设项目竣工交付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审计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1、定期审计,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审计;
2、定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审计;
3、驻场审计,派出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应当将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材料采购、隐弊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和决算、资金支出等环节作为基础和重点,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审计:
1、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环节,运用审阅、对比等审计方法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审批阶段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环节,通过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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