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110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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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主批准的年度、月度建设资金计划(或调整计划)。
5.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6.根据计划安排实际完成,经驻工地监理工程师签认,符合质量要求和环保要求,且经路局工程管理所核定的合同内实物工作量及费用。
7.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已完成并符合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变更设计、施工图增(减)工程数量、其他有关工程项目及费用。
8.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参与计价管理的有关单位:
业主单位、工程管理所、各参建施工单位、各驻工地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七条各方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报方,应对每月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的已完工程数量和月度验工计价表提交监理单位进行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已完工程(含设备、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数量、金额以及审核意见负责,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
3.工程管理所对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含设备、征地拆迁工程)和验工计价资料中的工程数量(含设备、征地拆迁工程)审核确认,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4.各参建单位须依照本办法,按时提报和审核规定的计量计价支付资料。
统一由路局工程管理所协调管理。
第三章验工计价的内容组成
第八条合同内验工
1.第一至第九章中有实物工作量的建安项目,根据本期已完成并经签认的实物工作量验工计价。
2.工程量清单中第一至第九章中只有费用没有工程数量的建安项目,第十章中大型临时工程,第十一章中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施工机构调遣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根据实际完成和合同规定据实计价。
第九条补充合同验工计价
1.施工图量差
1.1必须提供经专业工程师核准的施工图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合同数量的增减对照表和施工图量差计算单。
1.2已完成的并经驻工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工程师签认的符合工程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工程量清单中既有工程项目的增(减)工程数量,其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价;
无相应综合单价的新增项目,其单价按投标报价编制的有关资料分析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路局工程管理所(或业主)专业工程师审核,并扣除中标降造百分点,报送业主确认并签订补充合同后纳入当期计价。
1.3只计工程量清单中合同综合单价对应的工程项目的数量增减。
不计算其所包括的子项目的数量增减。
2.变更设计
2.1变更设计按照合同约定,经工程管理所或业主审批成立的变更设计,根据实际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管理所(或业主)专业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变更设计,按批准的变更工程量清单进行验工计价。
2.2做好变更设计的计价管理登记台帐,便于核查。
每期计价要附相应的分类变更设计台账。
3.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按合同规定计价,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则根据工程管理所及业主要求,按分年度计价完成的建安工作量进行清算,在对应的计价单中的材料价差项下计列,并按规定的税率计取营业税。
4.合同调整费用的计价
铁路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发文调整的政策性费用及根据合同规定可调整的其它有关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管理所(或业主)专业工程师审核,报工程管理所及业主审批,签订费用调整补充合同后计价。
5.特别说明
以上四项费用1~4必须分类、分项计价,不得与其他项内相同名称的项目及费用合并。
第十条设备计价
1.根据设备清单,凡需要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管理所专业工程师签认合格后,根据采购发票或转账清单办理计价。
2.根据设备清单,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经总监理和工程管理所专业工程师签认合格后,根据采购发货票或保管记录办理计价。
3.设备费超出施工承发包合同设备清单部分在相应章节计列设备费差价。
4.设备计价前需根据订货合同填写设备价格对照表,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报工程管理所(或业主)专业工程师审核,经工程管理所(或业主)审批后作为设备计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设备迁改工程
征地拆迁、设备迁改工程是否纳入验工计价,视合同具体情况确定。
若要纳入验工计价,则依据征地拆迁、设备迁改工程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计量审核,签认合格后办理计价。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损失
对于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依据工程管理所与业主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风险包干费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
1.根据《施工合同书》中合同规定执行。
2.每期的扣款金额计列在合同内计价表中扣质保金项下。
第十五条预付款
1.按《施工合同书》中合同规定执行。
2.每期的扣款金额计列在合同内计价表中预付款扣款项下。
第十六条索赔等其他有关费用的计价
1.按合同约定调整的费用: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工程管理所(或业主)专业工程师审核,并报工程管理所及业主审批后的费用计列。
2.以上费用的计价,要分项计列,并应单独出据计算说明及分析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2.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3.超出施工图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量;
4.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5.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生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
6.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8.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9.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验工计价要求
1.为实现验工计价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提高验工计价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减轻验工计价计算的繁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验工计价报表必须实行计算机操作,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工程管理所规定的验工计价管理软件。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务必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设备。
为便于汇总报表、分析数据和资料的保存及存档管理,各类计价报表格式由工程管理所统一规定后,各使用单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改和自行制作不统一的格式。
2.验工计价采用书面报表方式,将各类计算报表作为计量支付的附表,施工单位按时提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后,并报工程管理所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工程管理所批准,办理支付。
3.验工计价报表、汇总表等各类上报资料的书面报表文件,各级签字必须齐全,未经签字或签字不全者,不予计价,有计算机打印者无效。
4.各类计价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不得弄虚作假。
5.验工计价时间
5.1工程计量按《施工合同书》合同规定执行。
5.2工程款支付按《施工合同书》合同规定执行。
5.3于每月25日前进行计价,由工程管理所专业工程师将审核后报表集中上报工程管理所批准,工程管理所对工程进行抽查,并按合同规定时间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其他
1.计量支付月份时间段:
1月份为1月1日至1月25日;
2-11月份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12月份为11月26日至12月31日。
2.文件附表:
各类报表文件一式六份报送路局工程管理所专业工程师,批复审核后,报路局工程管理所批准。
其中:
业主1份、工程管理所2份、监理单位1份、施工单位2份,附表见后。
3.基本流程框图如下:
(实施中根据合同约定有所调整)
上报监督
不合格
上报合格监督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方在验工计价中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解决。
附件:
验工计价表
附件
项目名称
验工计价表
×
年×
月
本次计价额审核金额批准金额
本年计价额年累金额年累金额
开累计价额开累金额开累金额
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人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单位
编制日期复核日期批准日期
验工计价汇总表
施工单位:
章节
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
单位
合同值
本月完成(元)
本年完成(元)
开累完成(元)
清单内
清单外
小计
第一部分:
静态部分
元
一
拆迁及征地费用
二
路基
三
桥涵
四
隧道及明洞
五
轨道
六
通信及信号
七
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
八
房屋
九
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
十
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
十一
其他费用
以上各章费用合计
编制:
复核:
专业工程师:
部长(科长):
外委科:
施工单位:
标段:
单位:
章
节
工程单位及费用名称
合同综合合单价
施工合同
本季(月)完成
本年完成
开工累计
剩余
备注
数量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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