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高新技术装备产业联盟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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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联盟”运营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事项由理事会决策,日常运营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聚才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联盟的业务范围:
运营业务内容
1
组织和实施“联盟”进行机械工业前沿理论、原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生产工艺和新型材料的研究,以实现“联盟”对创新理论、技术和产品等核心竞争优势的形成和储备。
2
组织成员合作或协作进行机械工业创新技术、产品、生产工艺、新型材料项目开发,以及创新商业、市场营销、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的开发。
3
组织和实施“联盟”及其成员的技术成果生产力转化,成员生产设备和设施、生产和装配工艺技术、质量检测方法、技术标准的技术升级;
组织“联盟”及其成员积极应用获得的技术成果参加国内和国际客户装备系统、核心部件的技术升级、技术改造服务。
4
组织和实施“联盟”成员的核心部件、设备的制造协同,产业链组建,系统设计、优化、配套与集成。
5
组织和实施“联盟”成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的联合教育、技能培训(包括高等学校本科生、研究生,职业技术院校学生的在校联合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实习、创业和创新技能培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上述人员的社会责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6
组织和实施“联盟”及其成员开展国内和国际产能合作。
7
组织和实施“联盟”协同拓展国内和国际市场(包括创新营销模式、渠道、网络、公共关系等营销资源的共享)。
8
组织和实施“联盟”协同及全程客户服务。
9
制定和实施“联盟”风险预警和处置措施,组织成员风险互助。
10
组织和实施国内和国际机械工业技术发展趋势研究、咨询。
11
搜集、整理和贯彻国内和国际政策、市场环境、人文环境、投资环境、技术标准等信息,对接政府政策和国际协约。
12
组织和实施“联盟”成员联合投标、投资、融资、租赁活动。
13
倡导、组织和实施成员从事社会公共、公益服务活动,承接政府转移社会服务项目。
14
组织“联盟”成员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设备设施、资金等)的合作与互助。
15
创建和运营“联盟”成员服务和客户服务互联网,并应用互联网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实现智能制造、客户个性化产品定制、成员制造协同、客户服务协同、服务众包、信息互联互通等活动。
16
组织和实施“联盟”积极整合、对接、提升机械工业行业标准(包括设计、制造、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等)工作。
17
接纳、互助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校学生以及社会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组织和支持上述人员参加“联盟”技术、产品创新项目。
18
组织和实施“联盟”与其它组织的国内和国际合作和交流。
19
开展联盟与国内和国际其它组织的资源共享、项目合作或协作活动。
20
组织和实施“联盟”面向客户的创新技术、产品、生产工艺、服务等的现场观摩、展示、演示、技术说明等服务。
21
监督“联盟”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履行社会责任,创建机械工业社会主义信用体系。
22
引导和组织“联盟”及其成员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制造业振兴规划,以创新技术、产品、服务和营销模式形成的竞争优势,参与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与合作;
为国内高端机械制造产业的发展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国际和国内具有法人资格、创新能力的机械工业装备和核心部件生产制造企业(须具备装备系统产业链集成、协同制造、产能合作的能力),、设计、物流、仓储、研究、教学以及金融机构、法律服务、财务服务、行业组织等组织,以及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自然人(包括研究机构、教学机构、社会团体、生产和设计组织、咨询机构等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与“万众创新”活动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在校学生),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
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成员分为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成员和自然人(以自然人身份参加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校学生)资格成员,所有成员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一律平等,但未经“联盟”理事会批准,不得以“联盟”名义与其它组织开展活动。
(一)法人资格成员:
依照本章程具有与其它法人资格、自然人资格成员签订项目运营合作或协作协议的权利,以及以法人资格开展与国内外其它法人资格组织签订项目运营合作或协作协议的权利,分担“联盟”运营的费用。
(二)自然人成员:
依照本章程以自然人身份与“联盟”具有法人资格成员签订项目运营合作或协作协议的权利,不得与“联盟”法人资格成员已签订项目合作或协作的协议国内外其它法人组织再行签订项目合作或协作协议,不需分担“联盟”运营费用。
。
第十条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法人资格成员:
1.承认本章程;
2.具有法人资格;
3.具有创新能力,即具有创新技术成果、或创新产品、或创新生产工艺、或创新材料且在国际或国内行业处于技术领先或先进水平的机械工业装备系统或核心部件或关键材料生产制造企业;
具有创新能力并获得甲级机械工业装备系统设计资质的设计院所;
具有创新研究能力、创新人力资源及完善仪器设备和设施的职业、普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教育研究组织;
具有国际和国内专业服务咨询能力且具有齐备专业技术人力资源的财务、商务、税务、法务、管理咨询、投融资、租赁、物流等专业服务组织;
国际或国内机械工业行业商会或协会;
4.无违法记录,无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5.创始单位直接成为成员,非创始单位需三分之二及以上联盟成员同意,才能成为成员。
(二)申请成为自然人成员:
2.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至少中等职业学历;
4.在高等职业院校以上国际、国内院校,或国际、国内研究机构在学习(包括自考或在职学习)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
或在国际、国内教育或研究机构工作的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或高级技术以上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
或在国际、国内生产制造、设计企业工作的具有中级技术以上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或在国际、国内政府组织(法律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行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管理咨询、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金融服务等服务行业工作的具有中级技术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或国际、国内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或高级专业技术(包括高级技师)以上职称的离退休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5.具备创新素质、能力;
6.无违法记录,无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7.经专业技术委员会书面考核,并经“联盟”成员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申请程序:
(一)创始单位直接成为“联盟”成员;
(二)法人资格成员申请需向秘书处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简要说明、核心竞争优势或能力、对“联盟”及其章程的认知、成为成员后能够为“联盟”运营与发展发挥的作用、对“联盟”遵守的承诺、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个人意见等,格式见附件一);
2、申请单位法人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开户行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获得的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必须获得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许可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5.必须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任职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6.其它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自然人资格成员申请需向秘书处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在校学生(包括普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读研究生)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需提供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导师推荐信或至少两名本校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的推荐信原件;
4.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国家评定的专业人员(如院士证书等);
5.获得的技术成果(申请人必须为项目负责人或骨干成员)鉴定或评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奖励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6.获得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出版的专著原件;
7.其它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或自然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召集“联盟”成员表决并依据本章程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决定;
(5)决定通过成员资格的,由“联盟”秘书处向取得成员资格的申请单位或自然人出具书面成员证书(需加盖“联盟”公章,并标注起始年月日)。
(6)成员申请时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通过审核后,原件返还申请人,复印件留存秘书处备案、存档;
申请人未通过成员资格的,申请时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律返还申请人。
第十二条成员可自愿退出联盟,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
成员退出后,法人资格成员已缴纳的“联盟”运营经费,已使用的不予清退,未使用的按照当年度清算后三十日内清退;
(三)成员退出“联盟”后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联盟”运营核心业务相同或类似的运营活动。
第十三条成员除名
成员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除名:
1.违反本章程及“联盟”相关管理规定;
2.损害“联盟”或其他成员,或“联盟”合作组织形象;
3.损害“联盟”或其他成员,或“联盟”合作组织成员的利益;
4.违法、违纪行为;
5.严重的社会失信行为;
6.故意逃避社会责任而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利益,或公民利益的行为;
成员发生上述行为的,其他成员应向“联盟”举报,或接受社会举报的,由秘书处向“联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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