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的区别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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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前两种,根据规范的条文多少及结构类型来合理选择,较合适的还应当是应用“第X条”的格式。
关于条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条的长度应当适宜。
条的长度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条文的语言文字的精练程度,因此一般要求规范语言尽可能简洁明确,杜绝废话套话。
二是条文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多少。
如果内容太多的,我们应当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之分割为多个条文来表述。
如果逻辑上不允许将条文内容割裂的,则尽可能考虑在同一条文中划分出若干款、项乃至目来处理。
例如如果条文内容中有转折意思的,可以应用但书来处理,如果条文中有多重并列内容的,可以用多款、多项、多目列举的方式来表达,等等。
2、条文的内容应当独立完整,特别是在逻辑上应当完整。
不能将不同意思的条文内容掺杂于一个条文之中来表述,也不能将同一意思的条文内容生硬割裂于多个条文来表达。
这道理一般不难理解,但我们在具体处理条文的适当长度与保持条文内容完整的关系时,往往就容易顾此失彼,这是需要注意的。
3、条文之间也应当保持一定的逻辑顺序。
应当根据条文所表述的事物的规律来合理排列条文的顺序,避免给人混乱无序、无所适从的感觉。
当然,作为整体规范上的条文顺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章节本身的有序性来加以保障,但在各章节以下的条文之间,合理的排序仍然显得很有必要,这一点只能靠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加以认真而仔细的注意了。
(四)款的应用款的应用频率可以说仅次于条,也是相当高的。
款的应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划分,无需序号,相互间仅以句号区分。
作为附属的结构单位,款严格隶属于条,不能脱离于条而单独存在。
款的作用就是为了解决条的逻辑结构问题,特别是在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或多层结构时,可以通过款的设置使条显得内容更具有条理性,更清楚易懂。
款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款的设置如节一样,只应在必要时才予设置。
通常而言,当条文含有两层以上的意思,而且不能割裂于两个以上的条文予以表述,以一段话来进行表达又显累赘时,多可考虑设置款。
2、款的设置上有多种方式。
一是并列式,一是递进式,还有的就是混合式。
我们可以根据需要表述的内容来具体选择表达的方式,对于混合式而言,一般应当先并列后递进。
(五)项的应用项是次于款的结构单位,尽管同属于附属性结构单位,但是项在设置上却较款要更为灵活。
即项并不严格隶属于款,我们既可以在款下设项,也可以在条下直接设项。
而与项相同的是,项的使用同样是为了解决条的结构问题,使蕴含多重意思与多层结构的条的内容能够更清晰地得以表达。
项的应用格式是以“
(一)、
(二)”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间以“;
”号相区分。
在个别情况下、特别是各项内容较少的时候,也会不进行分段,而在一段内连续排列,但这较为罕见。
项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项的应用应当有必要性
(1)当条文只有一层完整的意思(因此无设款的余地),但这一层意思又包含多个部分时(因此有设项的必要),可以考虑设项,这属于在条下直接设项的情形;
(2)条下已经设款,而款本身的内容也较多,结构也复杂时,有必要进一步设项,这是款下设项的情形。
2、项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与完整性。
这是指项本身不足以表达条文的完整思想,而必须与同一条或同一款下的其余各项相联系,才能使条文的完整意思得以形成。
因此,我们在设项时一定要注意各项之间的逻辑关系。
3、项的数目应有限制。
一般而言,设置的项不能少于两项,这一点是无用置疑的。
但同时,项的数目也不宜过多,否则可以考虑将部分项合并成条或款来表述。
当然,什么情况下才算过多,这没有定式,条文中列举10多项的情形也是有的,这还应根据各项的内容长短及条文整体的篇幅等诸多因素综合衡量。
(六)目的应用目是项下的一个结构单位,也是目前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的结构单位。
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目严格隶属于目,不能脱离于目而独立存在。
目的应用格式是:
用阿拉伯数字“1.、2.、3.”,分段表述,以“;
”区分。
目的应用规则与项基本相同,在此不赘。
二、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类型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根据规范的条文内容多少及层次复杂程度,我们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
简单型、间居型和复杂型。
1、简单型简单型结构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具有以下的特点:
(1)条文很少,一般在10条以下。
(2)条文的格式较灵活,不一定使用“第X条”的形式,往往还会应用汉语序数的“一”、“二”的形式表述。
2、居间型居间型是介于复杂型与简单型结构之间的一种居间结构,其特点主要有:
(1)条文稍多,但一般在20条以内。
(2)条文的应用格式较规范,基本应用“第X条”的形式表述。
3、复杂型复杂型结构是规范性文件最为常见的结构类型,其主要特点是:
(1)条文众多,格式规范。
(2)层次复杂,一般有章、节等层次结构的划分。
(二)规范性文件的组成部分从整体上而言,规范性文件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
规范的正文部分和规范的附属部分1、规范的附属部分
(1)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主要以下一些要素:
①规范的适用范围。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而作为我们的内部规范,往往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一庭、刑二庭等等。
②规范的内容。
如税收征管、道路交通安全,我们内部的如目标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等。
③规范的种类。
规范的种类往往也表明了规范的效力等级,作为法律法规而言,其种类多样,包括法、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等。
作为我们内部的规范,较多使用的一般是规定、办法、规程等。
此外,如果是试行性的规范,还应加上试行、暂行等字眼。
规范名称的确定上,需要注意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名称不宜过长,应力求简练准确,能起到统领规范的点睛之效。
此外,规范名称也应当规范,当然,由于我们只是制定内部规范,因此运用的名称不多,不会产生适用效力等级错误的规范种类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规范名称中一般不宜使用标点符号,作为例外的是书名号在适当情况下是允许使用的。
(2)题注题注也就是在规范名称下以括号括起来的一些说明性内容。
主要包括规范的制定机关(如审委会、院党组、部门等)、制定的时间、公布的时间、施行的时间,有的还包括修订的机关和时间,有会议的序号等。
在我们内部规范中,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的机关和时间,因顺序上先注明时,后写制定的机关。
(3)目录目录一般只在较多章节的规范中才予以考虑设置,目前的立法实践中,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较少设置。
我们所制定的内部规范,除确有必要外,一般无需设置目录。
当然,在我们汇编所有的内部规范时,则可以考虑设置目录,以便于查阅。
在此从略。
(4)附件附件主要包括一些补充性规定,或附带的表格、清单、图表说明、其他的规范文件或条文等。
附件也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应用,我们的内部管理规范上应用附件的情况不多,在此也从略。
2、规范的正文部分规范的正文部分,我们可以具体划分为三大块来进行说明,包括:
概括性或一般性规定(总则)、具体性规定(分则)、补充性规定(附则),以下分而述之:
(1)概括性规定规范的概括性规定的内容多是统领全篇、带有原则性和根本性的,一般包括了规范的目的或宗旨、规范的适用范围、基本的原则和制度等一些内容。
①规范的目的或宗旨一般在规范之初,会以首先明确规范的目的或宗旨。
其格式为:
为了……,制定本规则或办法。
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是目的和宗旨的内容要简明切实,忌用一些空话套话。
二是目的和宗旨一般只用一个条文,且在开篇的第一条。
三是目的和宗旨如果包含多项内容的,要注意其间的逻辑性,避免杂乱无章。
(如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略)当然,如果规范的条文确实太少,也可以不写目的或宗旨。
②规范的依据一般包括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所谓的事实根据往往就是:
结合本院、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等等)。
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首先,一般而言,除个别条文较少的规范外,都应当列明制定规范的依据。
其次,规范的根据不能太笼统,如不能简单地写成“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如果所制定的规范仅用于内部管理方面,确实没有或者无需法律依据的,也可以不写法律依据而单纯写事实根据。
再次,被援引的规范依据应当高于规范本身,在我们的内部规范当中,这样的问题是较少出现的。
再其次,援引的规范根据,特别是法律根据应当与规范本身有切实的联系,不能为文饰而援引,要杜绝生搬硬套、牵强附会。
最后,援引的规范依据时要符合位阶顺序规则。
如果有相邻的上位法律可供援引的,不宜跨越层阶援引。
如果确实需要援引多项依据的,应当按照有关依据的位阶高低排列其顺序,避免出现把低位阶的依据引于高位阶的依据之前。
③规范的适用范围这主要是便于人们清楚规范的效力范围。
这往往包括规范适用的主体(如人员、部门),对象(如车辆、办公楼),某类行为或活动,某类事项、地域等等。
实践中,更多的是多种范围的综合。
④负责组织实施规范的主管机关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否设立取决于现实需要,如果设置主管机关的,应当注意必要的层级关系。
⑤基本制度这是指规范中具有统领性地位的一些主要制度,往往用于告诉人们本规范主要的、根本性的内容是什么。
如法官助理制度、税收征管制度等。
民诉法中的回避、管辖制度等⑥基本原则这是指规范所确定的具有根本指导地位的行为规则。
在分则或具体规定部分所规定的都是一些较为具体细微的行为规则,而基本原则则是对这些具体行为规范从总体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如培训制度的原则,目标管理的实施原则等。
应该说基本原则在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相对于我们的内部管理规范而言,基本原则往往只是起到一种宣示价值取向的导向性作用。
以上6项,往往就是总则性部分主要的条款内容,立法实践中也一般按照以上的顺序来排列有关条文。
(2)具体性规定具体性规定是规范具体内容的展开,一般也习惯地称之为分则部分。
分则的应用格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明示性分则,就是直接以“分则”名称命名,这种格式一般只能适用于分则部分的所有内容都属于同一类型者。
在我国,目前仅见于刑法第二编中。
另一种是非明示性分则。
由于大多规范中的分则部分内容分别涉及到有关的主体、客体、行为、程序、法律责任、执法监督等不同内容,因此直接冠以分则名称不足以明示各部分的具体内容,故立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非明示性分则的形式规定。
即在总则与附则两大块之间、属于分则的各部分,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具体确定相应的标题(可参见交通安全法的目录)。
在一些条文较少的规范中,虽然没有章节的区分,但我们也大致可以根据条文的内容具体哪些属于分则性的条文。
在具体性规定部分,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具体性规定各部分内容之间的结构要合理,顺序应恰当。
对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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