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专项责任清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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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市商务委保障灾后市场供应,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2.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立项审批及资金保障。
(四)市教委
1.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2.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因灾生活困难学生的教育救助工作。
3.负责指导教育机构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五)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过程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及应急卫星通信保障工作。
(六)市民委
负责提出少数民族群众灾后生活救助工作政策建议。
(七)市公安局
1.负责维护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3.负责指导区公安分局对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调查,并向区民政部门报送疑似与自然灾害相关的死亡人员数据和信息。
(八)市财政局
1.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突发事件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2.会同市民政局做好中央和市级应急救助资金及援助资金拨付工作。
3.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九)市人力社保局
参与制定因灾伤亡人员的救助抚慰标准。
(十)市规划国土委
1.配合做好室外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场所用地有关工作。
2.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等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工作。
3.参与地质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负责组织对安置受灾群众的建筑进行安全性鉴定。
2.指导灾后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3.负责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进行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
(十二)市城市管理委
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供气、生活垃圾处理等保障工作。
(十三)市交通委
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十四)市农委
1.负责牵头进行灾后农业生产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
2.参与农业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十五)市水务局
1.负责组织恢复供水系统,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用水供应。
2.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十六)市商务委
1.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联合市发展改革委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物价基本稳定。
(十七)市旅游委
1.负责协调做好在京旅游团队的疏散安置工作。
2.负责协调做好旅游星级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单位受灾游客安置工作。
(十八)市卫生计生委
1.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对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2.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饮用水源,保证饮水卫生安全。
3.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指导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的认定和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十九)市审计局
负责依法对有关救助款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市国资委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完成应急救灾物资的生产任务。
(二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负责依法做好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二)市质监局
1.负责本市应急救灾物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
2.协调产品质检机构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测。
(二十三)市安全监管局
因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疏散安置事故周边群众或给予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时,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二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协助做好捐赠药品的检测和接收,确保药品质量。
(二十五)市体育局
1.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
2.根据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
(二十六)市园林绿化局
1.按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园、绿地中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2.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
3.参与森林火灾等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二十七)市民防局
1.负责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充分利用人防设施建立救灾物资短期储备和救灾物资发放场所。
(二十八)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2.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救灾人员通行。
(二十九)市公安局消防局
1.负责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2.在保障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三十)团市委
负责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社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三十一)市红十字会
1.做好受灾群众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紧急阶段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
2.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十二)北京铁路局
负责救灾物资和捐赠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及时调度安排物资装卸和发运,确保在途物资运输安全。
(三十三)北京海关
负责协调北京口岸的救灾捐赠物资进出关手续办理及货物相关监管工作。
(三十四)市地震局
1.负责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2.参与地震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三十五)市气象局
1.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2.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做好气象信息服务保障。
(三十六)北京保监局
1.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受理、赔付等工作。
2.配合做好灾情核查统计,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三十七)民航北京安全监督管理局
1.负责协助航拍灾区受灾情况。
2.协调完成空投救灾物资等任务。
(三十八)北京卫戍区
按照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有关规定要求,配合事发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救灾物资。
(三十九)武警北京市总队
1.配合事发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救灾物资发放点等区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盗抢救灾物资事件发生。
二、专项指挥部及工作机构职责
(一)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
1.研究制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或协助区政府做好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自然灾害的善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形势分析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
统筹协调救灾捐赠、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
4.负责会同其他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善后救助工作。
5.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应急救助队伍以及应急救灾物资、资金等援助工作。
6.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指导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
1.组织落实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措施;
负责本市人员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伤亡事件的善后救助工作。
2.组织拟订、修订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3.负责收集分析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组织自然灾害形势分析研判,预测自然灾害形势,提出预防措施;
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分析评估灾情形势和灾区需求,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各相关单位应急救助工作的准备和执行情况;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承担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值守应急工作和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承担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7.负责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布相关捐赠物资、资金发放信息;
负责组织协调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援助工作。
(三)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
负责协调、指挥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
研究制定对灾区的应急救助措施。
三、区政府职责
(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体系。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助工作。
(三)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四)负责建立应急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制定相应应急救助预案。
(六)负责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外)应急避难场所。
(七)负责本区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八)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Ⅲ级、Ⅳ级响应的应急救助及灾后救助工作。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和发动社会捐赠活动。
(十一)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救助款物的发放。
由市编办在本部门网站公布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流程图,并会同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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