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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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协会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为基本职能。
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中介行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二)参与政府或山东保监局组织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
加强与保险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会员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协会会员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
协调保险中介行业与其他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关系。
(四)整合宣传资源,通过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宣传保险中介行业知识;
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五)加强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单位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六)接受保险监管机关或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协会正式会员分为三类: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非系统建制的兼业代理机构。
第九条协会名誉会员包括,申请加入协会的,与保险中介行业有业务关系的其他行业主体,或保险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十条 申请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山东省依法注册登记;
(二)正常经营,且申请入会前两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三)拥护协会的章程;
(四)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名誉会员仅需具备本条的第三、四款。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符合协会条件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采用合法形式向协会陈述对保险中介及相关问题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对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退会,协会不退回其已缴纳的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管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推选和罢免理事、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评比、达标、表彰和奖励事项;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各正式会员可推选1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人选。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的,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和颁布本会指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协会秘书处各部门的设置、撤销和相应人事的任免事项;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或1/2以上理事提议,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审查协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及批准协会预决算方案;
(四)讨论、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五)审查单位和个人的入会申请;
(六)审议对会员处罚或除名的决定;
(七)起草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八)研究、审议和决定涉及协会全体会员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或1/2以上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经山东保监局提名或理事推选,在理事会中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6名,经山东保监局同意后,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会员单位的在职负责人兼任。
会长、副会长不再担任该单位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实行职业化、专业化。
第三十条 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可由山东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
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1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但不超过70岁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四)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主持秘书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五)签发协会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东保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平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保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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