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玲 婚姻法课堂笔记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869659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43
- 大小:47.23KB
李红玲 婚姻法课堂笔记Word文件下载.docx
《李红玲 婚姻法课堂笔记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李红玲 婚姻法课堂笔记Word文件下载.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婚姻的概念:
(1)我国古代婚姻——昏因。
(2)现代学理解释:
就社会关系而言,婚姻是男女两性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互为配偶的结合的社会形式。
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婚姻在本质上是合法的,结婚行为可能无效/可撤销)
●同性婚姻:
荷兰于2001.4.1首先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
同性婚姻所产生的问题:
①人权②不合法法但也不禁止,放任无序状态③对异性婚姻的伤害
4.家庭的概念:
(1)说文解字:
“家”字的结构像屋顶下面有一猪。
就社会关系而言,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的共同生活体。
(3)就法律关系而言,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
婚姻家庭的属性:
1.概括而言,婚姻家庭是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的社会形式。
2.婚姻家庭有两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p1
(1)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
①婚姻的自然属性表现为:
其以男女两性的胜利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为生理基础。
②庭的自然属性表现为:
其以人种繁衍和血缘联系为生物功能。
③自然属性必然影响婚姻家庭的立法。
(2)社会属性:
主要指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因素和婚姻家庭具有的社会职能,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①推动婚姻家庭制度演进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②婚姻家庭关系受到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
③婚姻家庭承担着社会职能。
(三)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主要有:
p2
1.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额职能
3.教育职能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从范围而言,主要包括婚姻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
(二)从内容而言,主要包括因一定亲属身份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一)适用上的广泛性:
当事人包括男女老幼,范围极广,并且其行为能力参差不齐,许多人被动地进入这个领域。
(二)内容上的伦理性:
❖案例:
原告因与妻不和,在两个女儿幼年时即离家出走。
后长期在外谋生,期间与一女子同居。
但未生育。
十多年后,原告在一次车祸中致残,所获赔偿难以维持在当地的生活,于是回到老家。
此时其妻已亡,两女儿均成年。
原告因生活难以自理,要求两女儿赡养。
两女儿以原告长时间未对家庭尽责、未对自己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
问,法院是否应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
应该。
根据我国大陆的法律规定,根据婚姻家庭法所特有的伦理性,两个女儿需要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而在我国台湾则有以下规定:
若被赡养人严重侵害了赡养人及其亲属的权利,则法院可减轻或免除其赡养义务。
(三)规范上的强制性:
因婚姻家庭法属于身份法,容易牵连到其他人,因此不能太过自由;
此外还需注意保护处于弱势的当事人。
此外,身份性权利不能约定放弃。
❖案例一:
一对夫妻再婚时约定:
婚后双方经济独立,两年后丈夫身患重病,妻子用自己的存款为丈夫治病,丈夫十分感动,遂写下借条。
后丈夫病死,在遗产分割时,妻子出示借条,称应从遗产中先扣除3万元偿还其债权。
其他继承人不同意。
问,应该如何处理?
(1)AA制协议有效,双方可以做此种针对财产的约定。
(2)在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协议无效。
若钱款是借给丈夫从事经营活动,则有效;
但此种情况下丈夫重病,妻子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此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解除,因此借贷协议无效。
❖案例二:
已满18周岁甲因还在读书,向父母写下协议,意工作后将18岁之后的花费还给父母。
后甲与父母发生矛盾,父母持该协议要求甲返还费用。
18岁后父母的抚养义务并非强制性,协议有效。
四、身份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上学期期末论述题)
(一)种类:
1.「狭义」形成行为:
引发本人身份关系变动:
如结婚、离婚、收养等。
引发他人身份关系变动:
如在有些国家,未成年人结婚需要得到其监护人认可,若监护人不认可,则可行使撤销被监护人婚姻的权利。
2.「广义」附随行为:
一对夫妻可以针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约定,这是结婚行为的附随行为。
P17
一对夫妻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进行约定,这是离婚行为的附随行为。
●特别要注意附随行为。
在进行分析时,应先根据《婚姻法》规定,若无规定再查看其它法律。
一对夫妻约定:
将丈夫婚前所有的房屋变更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后双方关系恶化,诉请离婚。
围绕当初未定的房屋,双方发生争执。
女方主张: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财产约定有效,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子自己也有份。
男方辩称: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自己作为出赠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应支持何方?
若将协议看作是结婚行为的附随行为看,则应先适用《婚姻法》第17条规定,但根据司法解释
(三),则应支持男方。
(这是有问题的,仅考虑了与财产法衔接,却没有考虑身份法本身的特征。
)
一对夫妻约定,离婚后每个月给妻子一万元生活费,作为离婚协议的内容,后离婚,丈夫不予履行。
如何判?
将此项约定看作离婚的附随行为,则支持女方。
(此类案件在理论界仍存在争议。
3.合同/单方行为。
(二)形成行为的主要特征:
1.主体资格的限定性。
2.意思表示的局限性。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是受到限制的。
3.原则上不得代理。
●狭义上的身份行为关系到身份关系变动,因此要充分体现当事人个人意志。
●离婚行为中的形成行为(离或不离)不能代理,律师代理的是附随事项,如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院不可适用调解,必须进行判决。
●若在婚姻中有行为能力的一方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提出离婚,对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伤害,其其他近亲属是否可以代为起诉?
司法解释(三)第8条解决了此问题,但必须符合前提条件,即先要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4.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例:
"等你赚到一千万再和我结婚"。
若附条件,则不产生请求权。
只要尊重当事人当时的意愿即可。
5.要式性。
必须履行法律程序。
一方面是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公示作用。
6.效力上的稳定性。
★注意:
以上都是针对形成行为,而非附随行为。
附随行为可作此种规定:
生第一个孩子后双方财产才共有。
身份法律行为并不等于身份法上的行为,后者范围大于前者。
五、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五个实行&
六个禁止:
五个实行: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婚姻,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禁止重婚,禁止虐待、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婚姻自由原则:
1.含义:
指公民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2.内容和特征: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此种自由需要受到法律和社会物质条件的限制。
3.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行为:
包办婚姻(第三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他人结婚)
买卖婚姻(第三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他人结婚,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买卖婚姻都是包办婚姻,但比其更加恶劣)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违背当事人意愿,但借婚姻向对方家庭索取财物。
不违背其意愿是本质特点),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单位干涉等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过去是家族产业,子女无独立经济来源,聘礼嫁妆依赖家庭。
(二)一夫一妻原则:
婚姻由一夫一妻结合而形成,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以上配偶。
2.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主要行为:
【1】重婚
●含义: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者"包括:
已有登记结婚的配偶以及已形成了事实婚姻的配偶)
●重婚的两种形式:
①法律上的重婚:
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②事实上的重婚:
指有配偶者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之前被认可的婚姻亦可以是事实婚姻)
●对重婚的处理注意两个区分:
①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限。
②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的纳妾行为。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
①未办结婚登记
②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③双方均无其他配偶
④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和同居时间均在1994.2.1之前。
某男2001年起与甲女以夫妻名义生活,2004年与乙女登记结婚,此后继续与甲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某男是否构成重婚?
2001年不构成事实婚姻。
因此构成事实上重婚,从2004年之后起算。
一男青年与两个女青年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
是否构成重婚?
不构成。
(1)对重婚的处理:
注意两个区分:
①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限
以夫妻名义:
以夫妻名义租房买房,以夫妻名义办婚宴,
生育孩子(在入学证明上填父母栏)这一项很难认定
以上都需要证据认定
②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的纳妾行为
在这之前形成的,并且之后也没有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纳的妾是合法有效的
区分意义:
继承
(2)重婚的法律后果:
●民事上:
①无效;
(不发生婚姻的效力)
②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而起诉离婚,法院进行调解,无效,原则上要判决准予离婚)
③准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因为一方的重婚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重婚一方离婚损害赔偿)
●刑事上:
构成重婚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何时构成重婚罪?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有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但要承担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含义: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例中:
与婚外异性;
以保姆、秘书、兄妹==名义)
此条定义并不严谨:
如果是同性呢?
。
因此,老师观点认为:
与配偶以外的人以性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生活。
(2)法律后果:
①一律解除。
司法解释
(二)。
非婚同居不违法,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法,有要求法院解除这种关系法院判决一律解除。
(如果夫妻一方有非法同居行为而起诉离婚,法院进行调解,无效,原则上要判决准予离婚)
③准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因为一方的重婚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非法同居一方离婚损害赔偿)
破坏军婚的情况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体现得最好的:
立法层面。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与男女平等不冲突,我们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
●保护妇女原则在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
离婚制度上:
1.对男方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
2.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女方的照顾原则。
●家庭暴力(司法解释
(一)第1条)的法律含义以及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往往是以作为的方式进行,因此实务中对于冷暴力的认定较为困难。
在国际社会中,家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李红玲 婚姻法课堂笔记 婚姻法 课堂 笔记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