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岗位聘任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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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岗位评聘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院五级及以下专任教师岗位的评聘考核工作;
二、负责本学院七级及以下管理实职岗位的评聘考核工作;
三、负责本学院辅导员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上专任教师岗位的聘岗推荐和考核工作;
四、其他应由学院决定的聘岗工作。
第七条学院岗位评聘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出席会议人数须达到本岗位评聘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按同意票数排序在设定岗位数内的人选得以通过。
评聘委员会委员本人或近亲属为被评审人,或存在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在评审中应按规定回避。
第八条学院岗位评聘委员会委员应承担保密义务。
除按规定公布的信息和受权解释的事项外,会议讨论的内容均属保密范围,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由学校评聘;
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由学院评聘。
第十条根据上级文件,辅导员实行双重身份、双线晋升。
除一线专职辅导员外,学院党委(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学工部、研工部、团委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也可聘任在辅导员岗位。
第十一条学院管理实职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中层正职、中层副职、主管、副主管、科员、办事员。
晋升聘任在管理实职岗位人员同时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职员岗位。
第四章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二条学院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相应等级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如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所聘岗位不一致的,须转评聘至与岗位匹配的相应专业技术系列后才能申请晋升(含等级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各等级管理实职岗位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中层正职、中层副职岗位的申报条件由学校另行发文规定。
二、申报主管岗位的,须在管理八级岗位任满一个聘期,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表现特别优秀者(近三年教职工考核两次优秀)可以放宽一年,年龄要求应能聘满一个聘期。
在同一岗位任满三届,且属于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必须实行轮岗。
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三、申报副主管岗位的,须在管理九级岗位或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或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表现特别优秀者(近三年教职工考核两次优秀),可以放宽1年。
四、科员、办事员实职岗位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申报原等级岗位的可适当放宽。
专业性强的岗位,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各等级管理职员岗位的申报条件如下:
五级、六级管理职员岗位的申报条件由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另行制定;
七级及以下管理职员岗位的申报条件为工龄满10年,且在下一级管理实职或职员岗位聘任满6年。
第五章岗位聘任程序
第十六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以按照2016年12月31日所聘基础岗位等级申报第三轮岗位,聘期两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学院允许部分教职工申请高职低聘。
第十七条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聘程序如下:
一、学校、学院公布岗位数量、聘任条件和岗位任务;
二、个人申请,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学院签署推荐意见;
三、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审核确认,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投票表决;
五、拟聘任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六、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同意后发文聘任。
其中,第三轮聘岗中申请岗位不高于2016年12月31日所聘基础岗位等级的,经学院推荐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审核确认并公示后,直接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级岗聘任名单,须按规定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后聘用。
第十八条五级及以下专任教师岗位的评聘程序如下:
一、学院公布岗位数量、聘任条件和岗位任务;
二、个人提出申请,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
三、学院审核申请材料,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院岗位评聘委员会投票表决;
五、表决结果在学院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拟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同意后发文聘任。
第十九条五级及以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聘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向所在部门提交相关材料,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审核确认,公示5个工作日;
三、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
四、拟聘任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同意后发文聘任。
第二十条五级及以下辅导员和思想政治教育岗位的评聘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学院和学工部签署推荐意见;
三、学校辅导员和思想政治教育岗位评聘委员会投票表决;
四、拟聘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其中,第三轮聘岗中申请岗位不高于2016年12月31日所聘基础岗位等级的,经学院和学工部推荐,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审核确认并公示后,直接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主管及以下管理实职岗位的评聘程序如下:
一、学校统一公布各部门(学院)的各等级岗位数、岗位职责和具体上岗条件;
二、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各部门岗位评聘小组(学院岗位评聘委员会)经面试考察等程序后,研究确定本部门(学院)拟连任、转任(包括跨部门转任)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确认并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
三、各部门上报空缺岗位,由人事处统一公布;
四、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各部门岗位评聘小组(学院岗位评聘委员会)对本部门(学院)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经过充分讨论、投票表决,确定本部门(学院)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确认并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
对于主管岗申报人员,学校视情况可统一组织面试。
五、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岗位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各部门聘任。
第六章岗位聘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交岗位申请表即表示认可并接受该岗位的聘期任务,聘期任务完成情况是下一轮岗位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聘期考核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绩效情况,考核的重点是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聘期考核原则上由学院负责实施。
聘期内预发基础业绩津贴的80%部分。
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发放聘期内基础业绩津贴剩余的20%部分,考核不合格将视具体考核情况处理:
一、未完成聘期岗位职责所要求的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视为考核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将不再发放聘期内基础业绩津贴剩余的20%部分。
二、未完成本科生课堂教学最低课时的,视为年度教学工作量未完成,考核不合格。
完成了本科生课堂教学最低课时,但未完成聘期岗位职责所要求的教学工作量,可用学校ABC类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折抵(已发折抵教学工作量的那部分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须返还学院),没有折抵或折抵后仍未完成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院(系)指派的联系和指导学生(招生、就业、竞赛等)工作、学科专业建设工作,以及临时分派的相关教学工作等,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经岗位评聘委员会讨论,可以视情节认定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将不再发放聘期内基础业绩津贴剩余的20%部分。
第七章申诉与投诉
第二十四条在公示期内,应聘申请人有权就学院岗位评聘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在公示期内,教职工有权就各级岗位应聘申请人的情况、学校或部门岗位评聘委员会(小组)的工作提出投诉。
第二十六条申诉由工会受理,投诉由纪检办受理。
申诉和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诉者要签署真实姓名,处理部门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
投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不署名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诉和投诉的决议是最终决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任教师第四轮周期性岗级聘任将实行竞争性聘岗,聘期四年(2019-2022)。
第四轮聘岗的上岗条件和岗位任务将在2017年底前公布。
第三轮聘期考核合格的,或符合第四轮聘岗上岗条件的,都可以申报第四轮周期性岗级聘任的相应岗位。
第二十九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担任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实职岗位的人员可申报“双肩挑”。
“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双考,基础性岗位绩效就高。
“双肩挑”人员岗位任务由学校会议审议。
“双肩挑”专任教师按照“人人有学科”的原则纳入相应学院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但可不占学院岗位数。
第三十条距退休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竞争性聘岗,可按原岗位等级聘用至退休,免除聘期科研业绩考核,但仍需参加年度考核。
退出中层正职、中层副职岗位人员待遇由学校另行发文规定。
主管岗及以下人员,因年龄原因退出管理实职岗位的,可按原岗位等级聘用至退休。
第三十一条在第三轮岗位聘任中,距离退休不满十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选择跨等级低聘专业技术岗位的,或距离退休不满十年的双肩挑人员自愿选择跨等级低聘或不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校将维持其原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标准不变直至正常退休,保持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所在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动态遴选条件的,可保持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十二条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可以减免其一半的教学工作量,但仍需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任务,未完成这视为考核不合格,逾期未归者不再保留岗位。
第三十三条根据学校安排,聘期内选派去杭州商学院工作的,接受杭州商学院的考核。
协议期满,杭州商学院考核合格,回到学院的,可以在未完的相应聘期内继续聘任到相应的岗位。
第三十四条聘期内遇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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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岗位 聘任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