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商铺商业房地产租赁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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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租赁权年限为三年,具体情况及相关要求详见:
第四部分“特别说明”和第六部分“拍卖清单”。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
竞买人要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公民或法人单位;
报名时个人请持居民身份证,单位请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所需证件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竞买人非自然人的,所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竞买保证金交纳:
竞买保证金:
1万元。
交纳方式:
转账;
1、收款人名称:
沁阳市非税收入管理专户;
账号:
100371722170010001;
开户行:
邮政储蓄银行沁阳市香港街支行;
2、收款人名称:
沁阳市非税收入管理;
24940551578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
3、收款人名称:
7396510183100001451;
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4、收款人名称:
1709025829064024132;
工商银行沁阳支行;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2018年12月18日17:
00时
竞买人转账时,应在附言中应填写竞买标的名称。
竞买未成交者的保证金,将在拍卖会后三个工作日后全额无息退还;
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在交清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并提供相关证明(成交确认书和交款凭证)后全额无息退还。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管理制订,本规则约定拍卖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及义务。
拍卖当事人参加拍卖会,即表明认可并接受本规则,自愿履行本规则约定的责任及义务,请竞买人及委托人仔细阅读本规则。
第一条:
焦作市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拍卖会的唯一合法主持机构,本公司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执业原则,并严格执行《拍卖法》规定,其一切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拍卖人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一、竞买资格:
竞买人在拍卖公告登记截止日前,个人凭身份证,单位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沁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大厅办理竞买手续(如需授权代理竞买,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到办理现场授权),经本公司对竞买主体资质审核后,填写《竞买人登记表》、签署竞买合同并领取竞买标的相关资料,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以转账方式将保证金汇入拍卖人指定账户后,便取得竞买权,未办理竞买手续的没有资格参与竞买。
二、拍卖会规定:
1、本次拍卖会于2018年12月19日10:
00时,在沁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厅举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需按规定携带保证金交款凭证以及个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于拍卖会前到沁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厅签到并领取统一制作的竞价号牌,迟到者其竞价人资格自动作废,竞买人持竞价号牌进场,一个牌最多两人参加。
2、本次竞价采取报价制,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3、本次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为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的整数倍数。
4、竞买人以举牌的方式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5、在报价期间,竞价人可多次报价。
6、参加竞价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入会场手机须放至振动或静音状态,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阻挠其他竞价人竞价,不得阻碍主持人进行正常的竞价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次拍卖会上的标的处置的范围均为标的现实状况,竞买人在拍卖日之前,应仔细审验拍买标的的现实状况,包括权属状况,参加拍卖会,即表示竞买人对标的的实物状况及权属状况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一切现状及缺陷。
该标的的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或拒付拍卖价款及佣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拍卖标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标的名称、现状、产权归属情况等资料对拍卖标的所做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之规定,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应价,出价及成交等行为均视为认可标的现实状况及权属状况,竞买人竞买成功,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文件。
拒签或以其他理由缓签、拒签,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竞买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拍卖价款及佣金,然后方可领取《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根据买受人提供的《成交确认书》在约定期限内向买受人交付标的:
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及委托人出具的产权证明资料,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凡需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种费用及款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视为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拍卖人有权撤回该拍卖标的,凡未在拍卖会上宣布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均视为有保留价。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次拍卖会制定的《特别规定》或《特别说明及瑕疵声明》。
凡本规则未包括而又必须遵守的规定,以拍卖师现场宣布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二十一条及本公司的交易条款。
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
需要保密的竞买人应在报名时向本公司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本次拍卖会以及在相关业务环节中发生的争议由委托人、竞买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请按照法律程序在拍卖人当地法院解决。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及处理。
1、本公司对标的物所作的介绍仅供参考,不作为竞买依据,拍卖时以展示现状为准。
本次拍卖标的委托人提供的项目产权权属清晰,并对该产权具有完全的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买受人在所租赁的房屋内须合法经营,并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按照国家税务规定依法自行纳税,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3、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进行装修、改造须先征得委托方同意,一切装修、设计、营造及维修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条例,承担消防、安全责任,服从安全管理。
如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方并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协议。
5、买受人租赁期间应负责租用的房屋内以及门前的“三包”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房屋所产生的电费、管理服务费以及水费均由买受人自理
房屋内外的原有的门窗装修归委托方所有,买受人不得无故毁坏,否则由买受人负责赔偿。
6、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他人经营。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方)应将拍卖成交价款的第一年租金直接交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上,并向拍卖支付拍卖成交价款3%的佣金,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资产占有单位凭成交确认书与买受人(承租方)签订出租出借协议或合同,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承租方)收取以后年度租金。
8、履约保证金。
为方便委托人对买受人(承租方)的管理,买受人(承租方)须交纳成交后的三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直接交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合同到期,买受人(承租方)按时清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由资产占有单位出具证明,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买受人(承租方)未及时清场或履行相关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其余部分无息退还。
竞买人必须与拍卖人签订竞买合同,竞买合同另附。
本次拍卖标的的详细说明见下页“沁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商铺商业房租赁权拍卖明细表”
沁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商铺商业房拍卖清单
序号
房屋位置
单位
数量
建筑面积(㎡)
产权持有单位
1
城市花园1F-17
间
104.44
市房产管理中心
2
城市花园1F-18
54.8
3
城市花园1F-20
52
4
府前德隆商场
20
815.61
5
怀庆办事处对面
9
158.77
6
府前街路东
整体
522.04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2018-号
出租方(甲方):
沁阳市房产管理中心
住所地:
沁阳市怀府东路19号
承租方(乙方):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位置及租赁用途
甲方将位于沁阳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交付方式
1、年租金为元(大写: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缴纳租金。
付款方式:
现金支付或转账(开户行:
建行沁阳支行,户名:
沁阳市非税收入管理,支行、账号:
41001543510050206085)。
第四条押金及其他费用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叁个月租金元作为押金。
2、押金为乙方不损坏房屋结构和不拖欠其他相关部门的(水电、卫生、电话、有线、物业服务等)费用的保证金,押金不能充抵房租。
合同期满,结清全部费用和办理移交手续后三日内,甲方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权属清楚。
2、甲方提供电源、水源等基本设施。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方案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涉及主体变动的,乙方必须委托有专业设计资质的部门出具专业意见和施工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施工,所有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造成房屋损坏,乙方必须修复并赔偿一切损失。
租赁期满,乙方应保留房屋原状,可移动的物品由乙方移走,不可移动的物品及装饰无偿留给甲方。
2、乙方不得恶意损坏墙面、地面、线路、吊顶、招牌等装饰。
否则甲方不退还押金。
3、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备案。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向有关部门支付水、电、电话、卫生、有线、物业服务等费用。
如需增加或更新卷闸门、防盗门、招牌等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费用自理。
5、租赁期内,乙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工作。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对甲方的房屋造成的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房屋全部或部分出租、转让。
7、租赁期内房屋管理与维修:
在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维修及费用。
8、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每天年租金1%的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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