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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5.5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0.6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3.1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8.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
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6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
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
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
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
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9.8.18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系统。
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
9.8.19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
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
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9.8.25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
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
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9.8.26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
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
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
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9.8.27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9.8.17条第2款和第9.8.19条的规定。
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9.9.4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19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11.2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0.6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
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
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4.1.4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3.3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4.6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
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10.3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5.1.3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9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1.11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6.1.8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1.18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6.1.19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
6.1.23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6.3.9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6.8.22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6.11.4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6.11.8稳定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6.11.13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裂隙性岩层和溶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地处理。
6.12.3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7.1.3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3.8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1.5倍。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3.9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
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3.11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7.3.13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
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2.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3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3.2.5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
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4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1世界级比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INA)关于游泳池池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
3.9.3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9.4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饮水、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
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
3.9.22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
3.9.24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装置。
3.9.27儿童游泳池的水深不得大于0.6m,当不同年龄段所用的池子合建在一起时,应采用栏杆将其分隔开。
4.2.6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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