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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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27号10楼。
本会的网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开展行业检查,加强行业监督。
制定并监督执行房地产中介行业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行业规范、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涉及违法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
以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星级评定,表彰先进,树立行业典范,培育行业品牌,促进行业发展;
(三)接受委托。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四)教育培训。
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技术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及考试、继续再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协调沟通。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
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协同有关部门调处与其他行业、消费者的重大争议;
开展会员间的联谊活动;
(六)调查研究。
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行业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立法、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组织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学术和经验交流,代表行业参加有关专业会议;
组织会员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七)编辑出版。
建立本会网站,编辑、出版行业有关书刊、文献、资料,提供行业服务信息;
(八)会展服务。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委托办理的房地产业展会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九)信息服务。
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
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帮助房地产经纪、评估和测绘组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单位会员是指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入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产测绘机构和其他为房地产业服务的机构。
个人会员是指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入会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联系;
(四)经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信息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中介从业人员,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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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六)从事房地产中介专业研究、教学的人员或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件;
2.其他必要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一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进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星级评定;
(五)享有与会员类型对应的查询权限;
(六)为单位会员提供在本会官网的企业网站链接;
(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
(八)在咨询、信息、广告中享受优惠待遇;
(九)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十)退会自由。
第一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一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一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一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一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一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一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
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单位理事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信用评价良好;
(三)个人理事应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信用评价良好。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或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4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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